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建规[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冀建村〔2006〕425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办字[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村庄规划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综合性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确保村庄各项建设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有利于明确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引导村庄布局的优化和人口集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农村住宅的集中建设和有序改造,节约土地资源。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建设工作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但我省村庄规划总体上相对滞后,编制水平不高,村镇规划体系尚不完善,村庄建设和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村庄规模小、布局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合理规模配置;有些村庄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生存安全隐患;有些地方“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无序扩张十分严重;相当多的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各项建设处于无序状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冀建村[2006]38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06〕381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按照2006年年初的工作部署,在各市、县规划、建设部门及规划编制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及时做好规划成果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成果汇总工作。
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工作,既是各市工作完成情况的全面总结,也是总体掌握各市村庄空间布局调整意见,部署下一步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基础条件。
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导各县(市)按要求完善规划成果,及时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和审批,保证规划成果及时汇总。
二、成果汇总要求。
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应在完成各县市成果审查和审批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冀建村[2006]17号)有关规划成果的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编制规划汇总说明,填写《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表》(见附件)。
汇总内容主要包括现状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及类型,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数量及名单,调整空间布局的村庄数量、类型及名单,村庄人口空间转移数量、去向,村庄建设用地整合情况等。
三、成果汇总上报时间。
各市务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成果汇总说明及表格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省建设厅将适时召开会议,全面总结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研究部署新一轮乡镇规划修编和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请各市做好相关准备。
昌黎县靖安镇总体规划
昌黎县靖安镇总体规划( 2 0 1 6 — 2 0 3 0 年)文本靖安镇人民政府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3)第三章镇村体系规划 (5)第四章镇域专项规划 (8)第五章镇域空间管制与引导 (11)第六章镇区建设规划 (12)第七章镇区专项规划 (14)第八章镇区市政工程规划 (19)第九章镇区分期建设规划 (21)第十章强制性内容 (23)第十一章规划实施措施 (26)第十二章附则 (28)附表一镇域公共设施配置表 (29)附表二镇区用地平衡表 (30)附表三镇域用地平衡表 (31)第一章总则第1条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镇村体系,发挥靖安镇的经济社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技术规范编制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靖安镇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文本中“黑体带下划线”部分为本次规划强制性内容,一切建设活动不得违背强制性内容。
确需调整强制性内容时,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3条规划期限为2016—2030年,其中近期为2016—2020年。
第4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两个层次。
镇域规划范围:与靖安镇行政管辖范围一致,总面积95.63平方公里。
镇区规划范围:北至滨河路,南至靖港公路,西至经三路,东至引滦灌渠,总面积2.69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2.64平方公里。
第5条规划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本着保护耕地,适当建设的基本思路,促进全镇经济发展、村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城镇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社会经济和镇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九年七月六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2 划分原则2.3 划分成果三、现状调研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3 市政设施规划4.4 绿地规划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4.8 城市设计控制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五、规划成果六、附则附图则参考格式(略)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2.24
•【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我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守利,0311-6677212912124(传真)。
附件: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办字[2013]10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办字〔2013〕10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村庄规划管理(一)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强化村庄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规范有序地建设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
村庄规划要符合上位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以及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审批。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按照城乡一体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规划编制单位要深入村庄进行调研,全面收集规划基础资料,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找准村庄发展需解决的问题及村民生活和村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
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
各级规划部门要健全村庄规划成果专家审查制度,严格村庄规划审批程序,切实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三)保持乡村风貌和特色。
村庄规划要依托村庄自然条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田园风光、地方特色和村庄特点。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县域(县级市、区,以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深化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居民点布局安排,指导村庄空间布局合理调整。
第五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对县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文与自然环境、村庄历史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八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到二十年,并与文明生态村创建时间相符。
第九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综合评价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村庄空间布局;2、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和建设发展的战略及目标;3、提出县域村庄撤并迁移标准;4、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5、协调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6、制定近期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7、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村庄空间布局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地形地貌、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评价;县域人口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村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建设发展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和建设发展的战略及目标确定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和建设发展战略,制定村庄人口撤并规模,明确人口空间迁移的方向和目标。
第十二条县域村庄撤并迁移的主要标准是:1、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蓄滞洪区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2、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等不适宜人群居住的村庄;3、供水、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严重匮乏且难以新建的村庄;4、地方病发病率高且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村庄;5、人口规模和人均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村庄;6、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的其它标准。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范本模板】
附件2: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2)2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 (3)3 中心城区规划 (9)4 规划成果 (10)5 附则 (10)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统筹县(市)域城乡发展,规范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借鉴有关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整个县(市)域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0.3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
4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紧密围绕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城乡、集约发展的原则,体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思想,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整合,突出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1.0.5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评估上轮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并对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环境容量、城乡发展规模和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
1。
0。
6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1.0.7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1.0。
8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乡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1。
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附件1: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2)2 规划内容 (3)3 规划成果 (7)4 附则 (8)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规范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及重点发展地区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其他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 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纳入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的县(市)、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
1.0.4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对远景发展提出设想;近期建设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致。
1.0.5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合理调控城市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0.6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对涉及城市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1.0.7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深入研究、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规划内容2.1发展条件分析2.1.1区位条件分析。
研究城市所处区位条件,分析中心城市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1.2 资源禀赋分析。
综合分析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等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性资源和气候、植被、河流、风向等自然环境要素,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民风等地方文化资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冀建村[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2〕231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落实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指导意见》(冀建组〔2012〕19号),做好帮扶村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村容村貌的改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通过清理垃圾、杂物、残墙断壁、庭院,实现村庄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
第三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当地的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符合当地村庄生活习惯和地方及民族特点,并与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
第四条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其它村庄可参照执行。
河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
河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方案是指根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方案,结合河北省实际,通过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科学确定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结构、功能区划和重点领域开发利用规划,为推动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空间支撑和保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空间均衡和功能互补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科学规划和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发展目标到2035年,建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功能完备、结构优化、生态安全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形成多中心、多枢纽、多节点、多层次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结构体系,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以雄安新区为重要支撑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空间格局,形成以省会城市为中心、以主城区为核心的城市空间结构,形成以生态保护红线为依托、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格局。
(三)发展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结构;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强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管控;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促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四)发展任务1.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结构,实现城乡、区域、生态空间协调发展;2. 严格保护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3.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推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协调发展;4. 强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5. 促进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协调发展,推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根据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方案,科学确定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总体格局、结构、功能区划和重点领域开发利用规划。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四月六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⒈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⒉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⒊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⒈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⒉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⒊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⒋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⒌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⒍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⒎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⒏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⒐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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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县域(县级市、区,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和《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第五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六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1-第二章基础资料调查第八条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自然条件(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条资源环境(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2-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一条经济社会(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
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3-第十三条相关资料(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四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技术路线、现状概述、综合评价、村庄迁并标准、空间布局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八项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技术路线(一)规划背景:对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二)指导思想:完善村镇体系,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文明生态村有序发展,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规划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统筹城乡、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4-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标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五)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3—5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现状概述简述县域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及村庄空间布局概况及特点。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一)村庄分布特征: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分析村庄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二)人口规模结构: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分析村庄人口规模结构和人口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三)生存环境分析:确定地处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以及地方病高发区等地区的村庄名单。
第十八条村庄迁并标准在评价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不同地域的村庄迁并标准。
(一)人口规模: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二)安全隐患: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5-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三)环境问题: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其他方面: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第十九条空间布局规划(一)确定中心村:确定各乡镇重点发展的中心村,与县域内城镇共同作为吸纳迁并村庄的主要居民点。
(二)迁并村庄:依据迁并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各乡镇村庄迁并的具体方案:1.明确迁并村庄的数量、名称、迁并原因及去向;2.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3.编制全县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
(三)保留村庄:明确不涉及迁并的村庄名称、数量,编制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四)自然村庄:对行政村辖属的自然村提出空间布局优化调整建议。
(五)布局规划:根据村庄迁并方案,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6-局。
(六)发展目标: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包括迁并村庄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等方面。
第二十条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一)基础设施:提出村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中心村、基层村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内容、标准(见附表4)以及共建共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坚持近远结合、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规划目标:将生存环境极端恶劣、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以及具备一定迁并条件的村庄,列为近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的重点。
(三)迁并方案:确定迁并村庄名称、数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及整合节约用地规模(见附表5),明确村庄迁并方向,做出年度计划。
(四)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分析近期村庄迁并的原因、建设条件和投资估算,论证村庄迁并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规划实施措施-7-从编制乡镇与村庄规划,安排迁并后村庄建设,明确迁并实施程序,提出迁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建议。
第四章规划成果第二十三条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划文本规划文本是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包括以下内容:(一)前言:说明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
(二)县域村庄迁并标准。
(三)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1.迁并前后的村庄数量、建设用地总量,迁并后的村庄减少数量、整合节约用地总量;2.迁并前后村庄名称、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3.确定村庄空间布局,村庄迁并去向;4.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
(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1.提出中心村、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和标准;2.确定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8-(五)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1.明确近期迁并村庄名称、去向、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用地规模;2.制定村庄迁并年度计划。
(六)提出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划图纸规划图纸是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应绘制在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村落现状和主要基础设施及线路走向,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一)县域村庄空间布局现状图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2.标明行政区划、居民点分布以及人口密度等情况;3.河流水系、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4.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波及区、采空区、地质灾害分区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范围;5.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图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2.标明村庄空间规划布局及迁并去向;3.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9-4.明确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三)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图纸。
(四)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规划附件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的汇总整编。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农场、林场及各类开发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表1 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附表2 县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附表3 县域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11-附表4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附表5 县域近期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