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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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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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湖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建平副组长:鲍鸿(市政府)成员:殷杭俊(湖州海关)周洪(湖州检验检疫局)陆志华(市国税局)沈利剑(市公安局)周军(市外经贸局)慎金星(市市场监管局)刘红庆(市外汇管理局)徐水春(市烟草专卖局)张向阳(市财政局)周勇(市经信委)孟立忠(市交通运输局)古月兵(市邮政管理局)王少华(德清县政府)何志强(长兴县政府)陆建卫(安吉县政府)韩新梅(吴兴区政府)孙根祥(南浔区政府)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杨倬(太湖度假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鲍鸿兼任办公室主任,殷杭俊、慎金星、沈利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调整湖州市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鲍鸿(市政府)副组长:殷杭俊(湖州海关)周军(市外经贸局)成员:周洪(湖州检验检疫局)陆志华(市国税局)沈利剑(市公安局)慎金星(市市场监管局)刘红庆(市外汇管理局)张向阳(市财政局)周勇(市经信委)王少华(德清县政府)何志强(长兴县政府)陆建卫(安吉县政府)韩新梅(吴兴区政府)孙根祥(南浔区政府)丁泉观(湖州开发区管委会)杨倬(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周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傅远超、吴建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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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
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
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过护栏高度。
阳台外不得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文字。
危险、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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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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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湖政办发[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文减会若干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文减会的若干规定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减少会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一)精简文件1.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署,由部门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
2.凡上级已发文或政策规定明确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发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文件。
3.领导讲话一般不印发会议材料。
对全局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政策性较强的,原则上以《政办通报》形式印发摘要,不全文印发。
4.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临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印发或转发。
5.市政府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政策的以外,原则上不予转发。
6.法律法规政策已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中可以直接适用的,不再另行发文。
7.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规划,除少数重要的综合性规划由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外,其他的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发文。
8.减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主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对该项事项的历史记录,以备今后查证。
因此,除重要会议和议定事项明确重要政策外,一般不发会议纪要。
(1)对于一些较简单事项的协调,不印发会议纪要。
(2)仅仅明确有关部门在一事项中承担职责范围之内工作的,不印发会议纪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89b45d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1.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湖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湖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改革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监管机构,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d6a52a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6a.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湖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社会事业项目、政法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79a2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ff.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8号)要求,结合人事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规则。
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公布如下:组长:沈斌章(市政府)副组长:李才(市法制办)肖体红(市法制办)何成华(市司法局)成员:李萍(市律师协会)方建平(市律师协会)周伟(市律师协会)程福如(市律师协会)徐学民(市律师协会)章国华(市委法治办)沈晓明(市公安局)王菊良(市律师协会)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附件湖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
市法制办应当确定符合条件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4f2e05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b6.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 [2014] 1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 [2014] 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335d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3c.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2013年底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39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0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振兴”活动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60号)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33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意见(湖政发〔2009〕6号)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81号)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3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生指数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8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5〕46号)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6号)1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69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4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5号)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电力局关于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基础工程电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56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3号)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1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0号)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25号)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06〕72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1号)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企业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19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08〕46号)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18号)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开展湖州市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7号)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与粘土砖窑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0〕15号)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1〕6号)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措施的通知(湖政发〔2008〕5号)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0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8号)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2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35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至嘉兴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州市区段建设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5号)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20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7号)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8号)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4号)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粮局关于湖州市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20号)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州城区禁止乱涂写(刻画)乱张贴非法广告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4号)44.湖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23号)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0号)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督查监管工作制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8号)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56号)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核心商贸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号)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湖州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7号)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30号)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55.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5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号)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6号)5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9〕28号)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1号)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湖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1号)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74号)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44号)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分市区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34号)6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蓄电池行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72号)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号)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1号)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9号)6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09〕42号)6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4〕63号)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2号)7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湖政函〔2005〕53号)7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5号)7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1号)7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45号)7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7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9号)7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4号)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6号)80.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92号)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8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8号)8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湖政发〔2007〕8号)8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保障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08〕33号)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68号)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76号)8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8号)8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845”工程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35号)8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9号)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36号)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退出事业建制转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湖政办函〔2008〕4号)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32号)9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7〕82号)9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7号)9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6号)9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16号)9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34号)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94号)9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湖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2号)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6号)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8号)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1〕5号)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湖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55号)10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0号)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41号)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04〕54号)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检查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49号)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60号)(ZJEC01—2000—0001)2.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04号)(ZJEC01—2001—000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1号)(ZJEC01—2002—000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2〕104号)(ZJEC01—2002—000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3号)(ZJEC01—2003—000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21号)(ZJEC01—2003—000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46号)(ZJEC01—2004—000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ZJEC01—2004—000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ZJEC01—2004—0003)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8号)(ZJEC01—2004—0004)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9号)(ZJEC01—2004—0005)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ZJEC01—2004—0006)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8号)(ZJEC01—2005—000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推进生态葬法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34号)(ZJEC01—2005—0002)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36号)(ZJEC01—2005—0003)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50号)(ZJEC01—2005—0004)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4号)(ZJEC01—2005—0005)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ZJEC01—2005—0006)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ZJEC01—2005—0007)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8号)(ZJEC01—2005—0008)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35号)(ZJEC01—2005—0009)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ZJEC01—2005—0010)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1号)(ZJEC01—2005—001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3号)(ZJEC01—2005—0012)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2号)(ZJEC01—2006—0001)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ZJEC01—2006—0002)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4号)(ZJEC01—2006—0003)2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ZJEC01—2006—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ZJEC01—2006—0005)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18号)(ZJEC01—2006—0006)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0号)(ZJEC01—2006—0007)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3号)(ZJEC01—2006—0008)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86号)(ZJEC01—2006—0009)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ZJEC01—2006—0010)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6号)(ZJEC01—2006—0011)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7号)(ZJEC01—2006—0012)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河道清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9号)(ZJEC01—2006—0013)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0号)(ZJEC01—2006—0014)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ZJEC01—2006—0015)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6号)(ZJEC01—2006—0016)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ZJEC01—2006—0017)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9号)(ZJEC01—2006—0018)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0号)(ZJEC01—2006—0019)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ZJEC01—2006—0020)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ZJEC01—2006—0021)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ZJEC01—2006—0022)4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ZJEC01—2006—0023)4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ZJEC01—2006—002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ZJEC01—2007—0001)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ZJEC01—2007—0002)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ZJEC01—2007—0003)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0号)(ZJEC01—2007—0004)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ZJEC01—2007—0005)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湖州市区建设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2号)(ZJEC01—2007—0006)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ZJEC01—2007—0007)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7号)(ZJEC01—2007—0008)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55号)(ZJEC01—2007—0009)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ZJEC01—2007—0010)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ZJEC01—2007—0011)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ZJEC01—2007—0012)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3号)(ZJEC01—2007—0013)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4号)(ZJEC01—2007—0014)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0号)(ZJEC01—2007—0015)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29号)(ZJEC01—2008—0001)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0号)(ZJEC01—2008—0002)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ZJEC01—2008—0003)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9号)( ZJEC01—2008—0004)6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0号)(ZJEC01—2008—0005)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ZJEC01—2008—0006)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ZJEC01—2008—0007)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ZJEC01—2008—0008)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ZJEC01—2008—0009)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ZJEC01—2008—0010)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ZJEC01—2008—0011)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ZJEC01—2008—0012)7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0号)(ZJEC01—2008—0013)7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5fc4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7a.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湖政办发[2001]75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5号)《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一)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1、民用建筑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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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编外用人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面清理、重新核定、严控总量、只减不增、渠道不变、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要注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逐步减少编外用人数量,着力压缩财政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促发展、保民生上。
二、从严从紧,进一步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
(一)规范编外用人岗位。
要合理设置用人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保安、保洁、绿化等后勤服务类岗位,要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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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备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湖政函〔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备案的函湖政函〔2018〕56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并经中共湖州市委常务委员会第60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委,现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报请备案,请予审查。
一、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辖区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和单设的市林业局。
二、组建市生态环境局。
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在所属区县设立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https://img.taocdn.com/s3/m/adb5f25a02768e9951e738e4.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1]86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7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州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湖州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是主管工业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综合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划入原湖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
2.划入原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承担的市二轻系统行业管理职责。
3.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
4.协助市发改委做好涉及工业企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1.将应对国外反补贴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相关职责交给市外经贸局。
2.将由原市经委承担的口岸管理职责交给市政府办公室。
3.审核工业性投资项目(内资)建议书。
4.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综合协调和监管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负责推进节能降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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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湖政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4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2.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4.指导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负责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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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湖政办发〔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4.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商务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表5.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表6.技术特别复杂、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规模标准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9ff28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c.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湖政办发28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7日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经分析研判需要市级层面应对的事件。
市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已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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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湖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8日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为规范“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全国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研究,确定我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按照《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市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三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自行发布,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 2021 年 6 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附件: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附件湖州市市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9ff60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8.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湖政办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5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湖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划入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3.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取消的职责1.将餐饮服务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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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湖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市级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其权力名称、权力类别、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要素构成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具有权责统一性,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也是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
第三条权力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部门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共同构成政府职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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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
通知(湖政办发[2008]31号)
【文 件 号】湖政办发[2008]31号
【颁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0320
【实施时间】20080320
【时 效 性】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建立和调整市级有关临时性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马以
副组长:吴水霖
徐克强(市政府)
成员:陈亚明(市政府)
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曾国兴(市经委)
李纲(市公安局)
何国富(市监察局)
谢银根(市民政局)
汪少华(市司法局)
沈建平(市财政局)
赵伟杰(市国资委)
蔡小凡(市人事局)
胡国荣(市劳动保障局) 唐建章(市国土资源局) 祝时伟(市建设局)
夏坚定(市交通局)
姚新民(市水利局)
杨建明(市农业局)
朱仲华(市林业局)
王伯安(市贸粮局)
宋捷(市文广新闻局)
陆永良(市卫生局)
陆剑英(市审计局)
周建明(市环保局)
沈金才(市统计局)
曹吉民(市工商局)
陈友明(市质量技监局)
鲍三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房石磊(市安全监管局)
莫雨民(市城管执法局)
王武元(市法制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法制办),陈亚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武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建立市铁路“三线一枢纽”工程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周杰
副组长:许宏(市政府)
董立新(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王晓军(市发展改革委)
张恩林(市财政局)
李鲁勤(市国资委)
高东(市环保局)
虞伟瑛(市国土资源局)
龚丁(市水利局)
戴健(市规划建设局)
顾荣荣(市交通局)
柴培良(市文物局)
孙跃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干永福(德清县政府)
丁泉观(长兴县政府)
管仲龙(吴兴区政府)
熊全龙(南浔区政府)
吴智勇(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葛 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王晓军兼任办公室主任,陆永春任办公室副主任,李越、章勤芳、沈尉、冯建平、陆群轩、于新海、张斌、傅自强、褚惠坚、施伟华、郑录化、吴马林、顾军、汪素琴、葛光连、费屹巍、朱卫方任办公室成员。
三、调整市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
召集人:方新旗
成员:茅晋进(市政府)
徐水培(市劳动保障局)
王武元(市法制办)
张峰(市经委)
孔培康(市财政局)
孙一峰(市工商局)
何健康(市教育局)
沈新勇(市规划建设局)
魏明(市卫生局)
章新泉(市公安局)
韦敢(市总工会)
饶如锋(团市委)
郁晓红(市妇联)
钟伟锋(市中级法院)
陈鑫堂(吴兴区政府)
钱丽琴(南浔区政府)
杨宇澄(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沈火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徐水培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建立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平
副组长:王枫(市政府)
王伯安(市贸粮局)
沈财根(市供销社)
成员:沈宝山 (市委宣传部) 吕行(市发展改革委)
钱汇丰(市财政局)
张伟林(市行政执法局)
邵坚(市工商局)
章新泉(市公安局)
戴健(市规划建设局)
汪俊国(市国土资源局)
董黎明(市环保局)
程鑫健(市贸粮局)
沈兴元(市供销社)
陈鑫堂(吴兴区政府)
孙根祥(南浔区政府)
潘耕峰(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葛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枫兼任办公室主任,程鑫健、沈兴元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五、调整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主任:何国富(市监察局)
副主任:梁军(市监察局)
战召芳(市监察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