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陈厝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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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字体:小大】【打印文章】一、规划范围与空间层次1、本规划分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总面积约2245平方千米。

(2)中心城区范围由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塔岗围填海片区组成,总面积约483平方千米。

2、城市规划区是汕头市行政辖区范围。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三、城市发展目标结合汕头特点,坚定改革创新,探索根植性发展、精致型开发、包容性增长发展模式,承担好在新一轮发展周期中,试验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特区职能,将汕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良和潮汕文化特色浓郁的潮人都会、精致汕头、滨海国际化山水人文都市。

四、发展策略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新型城镇化。

具体包括:1、以“组团式生态带形都市”和“有机生长”为核心的空间发展策略;2、“精益经济”产业发展策略;3、“精巧系统、精细人性、精明精准设施和精密智慧管理”的交通发展策略;4、基于现代化治理模式的规划实施策略。

五、城市性质与职能城市性质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国家经济特区,粤东中心城市”。

城市职能为: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的交通枢纽;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基地;粤东新兴产业和精细制造业基地;粤东金融、商贸、信息、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中心;粤东文化、教育、科技研发和医疗、体育中心;粤东旅游服务中心。

六、城市规模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650万人左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12万人。

规划期末全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0平方千米左右,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501平方千米。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205平方千米。

七、市域城乡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市域城乡空间结构为“1心6组团”生态带形都市+“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其中:“1心6组团”以金平-龙湖城区为核心,依托带形都市交通走廊串联和构建濠江、潮阳、潮南、澄海、东里-盐鸿和南澳六个紧凑型的城市建设发展组团;“3个生态与乡村片区”指澄海西部、潮阳西部和潮南南部三个片区。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汕府建[2011]174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1.09.07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等
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
(汕府建〔2011〕174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汕头经济特区促进和保障濠江区体制综合改革规定》(市政府令第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汕市发[2004]10 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中心城区(龙湖、金平、濠江区)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现将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方面的权限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由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央部属、省属项目、市政府投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含备案)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增款、贷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市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由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加快振兴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三旧”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完善“三旧”改造工作体制机制,研究、协调和审议“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制度、“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方案等“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三旧”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参照市的做法建立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指定一个机构具体负责“三旧”改造的日常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住建、房屋征收、环保、房管、教育、民政、文广新、人防、农业(林业)、国资、社保、公安、税务、审计、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完整word版)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1)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5)第四章建筑工程管理 (2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5)第六章城市防灾 (65)第七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 (70)第八章附则 (73)附录一汕头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74)附录二名词解释 (76)附录二计算规则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汕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区范围。

其中,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适用中心城区(包括金平、龙湖、濠江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区治所在地;建制镇、村庄按国家和省关于村庄、集镇的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需要,汕头市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旧城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心城区的村民集居点。

特别控制区范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特别控制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技术指标的,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定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设计、审批、建设。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汕头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研究等。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

第八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须先制定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粤府函〔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的请示》(汕府〔2023〕1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汕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汕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汕头市建设成为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汕头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力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要深度融入“双区”建设,坚持在全国“一盘棋”中更好发挥经济特区辐射带动作用,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治理能力,促进汕潮揭同城化发展。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汕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64.97平方公里(39.7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6.67平方公里(34.00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83.21平方公里(27.48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91.05平方公里(88.66万亩)以内。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的通知汕府办〔2015〕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汕头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规程所称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中心城区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城乡规划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其他相关部门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旧城区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1996]第18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旧城区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1996]第18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旧城区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旧城区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1996]第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战略部署,保障旧城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去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扶持旧城区改造的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若干《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并先后批转了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要求对列为近期改造的旧城区特危房密集片区给予适度放宽规划指标的请示》(汕府(1995)12号、汕府(1996)10号),下发了《关于给予旧城区“上永安”片改造优惠政策的复函》(汕府办函(1995)321号)。

为便于执行,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免有关税费问题凡属旧城区改造指令性计划项目,可根据市旧城办经济成本测算结果和财政不增加直接投入的原则,酌情给予减免下列税费:(1)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费;(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3)城市绿化费;(4)人防易地建设费;(5)消防事业发展基金;(6)商品房出售利润上交地方财政费;(7)堤围防护费;(8)施工建筑税和商品房营业税;(9)规划经费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最高减免幅度为50%);(10)供水、供电扩充费拆迁户全免,即水表每户按4分表、电表每户按5安培计,如拆迁户要扩容,其增加部分则按水、电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扩充费;(11)基建用水扩充费和基建用电扩充费(加压泵房和变电房由建设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备和变电设备分别由供水、供电部门负责;另外,供电部门不得在改造前向住户收取每户500元的电费储蓄,须在拆迁户回迁后再行收取);(12)凡在旧城区改造片点购买商品房的,可以照顾购房者或其亲友在市区入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至75平方米的,准予在市区入户1人;建筑面积7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准予在市区入户2人;建筑面积10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在市区入户3人),其购房入户城市增容费一律免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汕府[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2〕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自《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2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0〕158号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47号文)和《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汕府办〔2011〕148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与此同时,有关单位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好又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现就加快“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规划部门一定要加快“三旧”改造专项补充规划和项目控规的编制工作,通过建立集中审批制度,召开专题会议集中、优先审议“三旧”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1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1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城市中心区建成区面积从1981年的7.8平方公里扩展至2005年的113.8平方公里,解决了中小城市建设规模与大城市人口规模的矛盾;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主干网基本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适度超前的态势;城市绿化美化、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

我市先后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跨入了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和投资环境40优的行列。

然而,为推进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2、规划编制严重缺乏,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3、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规划管理还不到位,尤其是村镇规划管理“缺位”,村民宅基地建设尚未纳入规划管理,存在“有新房无新村”、农村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汕府〔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汕府〔2018〕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5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内容“三旧”改造审批主要包括:“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和“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三个方面的内容。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业经2023年7月4日市委常委会(第十二届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6月9日第十五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改工”,助力“工业立市、产业强市”部署,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3)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改工”项目的认定、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认定第三条“工改工”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申请纳入“工改工”项目,由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按照“工改工”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四条“工改工”项目面积认定:(一)属于“三旧”改造或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面积按照对应方案认定。

(二)政府收储、收回国有工业产业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现状建设用地,按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土地面积认定。

(三)保留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工改工”,改造面积按现状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四)企业自主改造的“工改工”项目,改造面积按照项目权属面积认定。

第五条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奖励资金的,拆除重建用地面积按照拆除建筑物基底面积计算。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改工”项目,尚未有法定控规或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依据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经公示10天,没有反对意见的,办理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有反对意见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汕府[2013]1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汕府[2013]1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3〕129号)《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称《市级规划》)已于2012年7月8日通过国务院审批(批准文号:国函〔2012〕80号)。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我市应再增加耕地保有量800公顷,基本农田1847公顷,并在《市级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县)、镇(街道)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目前我市已全面落实了国务院的要求,更新完善后的各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进行了确认(确认文号:粤国土资规划函〔2013〕2224号),我市也相应对《市级规划》中涉及的相关规划成果进行了更新完善。

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将《市级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图件予以公布,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市级规划》是汕头市至2020年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本《市级规划》,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应与《市级规划》互相衔接。

附件:1.《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3.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略)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汕头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目的第二节规划编制依据第三节规划期限与范围第二章规划背景第一节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主要结论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主要问题第四节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第二节规划编制原则第三节规划主要目标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一节用地总体结构调整第二节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第四节其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第一节保障生态用地第二节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第四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第五节拓展城乡生产和绿色空间第六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第三节各区(县)土地利用规划导引第七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质量建设第二节整理开发补充耕地第三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第八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1第一节各类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第二节新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九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第一节优先安排生态建设用地第二节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生态格局第三节构建生态功能区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第一节规划范围与用地规模第二节用地布局第三节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第四节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第二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树立规划的权威性,保持规划的稳定性第二节强化规划执行力度,落实规划目标第三节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第四节利用现代科技,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第五节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营造良好的用地氛围附表1 汕头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附表2 汕头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 汕头市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 汕头市建设用地指标表附表5 2006-2020年汕头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附表6 各区、县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表附表7 汕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附表8 汕头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9 汕头市基本农田调整表附图1.汕头市区位图(略)2.汕头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略)3.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略)4.汕头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略)5.汕头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略)6.汕头市土地整治规划图(略)7.汕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略)8.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略)9.汕头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划编制目的汕头市位于广东省沿海东部,台湾海峡西岸,地处潮汕平原的核心地带,是经济特区、著名侨乡、粤东城市群中心。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4]160号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4]160号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4〕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汕头市辖各区全行政区域及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各项规划;(三)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并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出具《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确定用地规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勘察测量工作;(七)检查、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汕头市总规

汕头市总规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三章 城市性质与规模 (4)第四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一节 城镇体系 (5)第二节 城乡协调发展规划 (7)第三节 主要城市(镇)职能 (8)第四节 综合交通规划 (10)第五节 旅游规划 (11)第六节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2)第五章 主城区总体布局规划 (15)第一节 空间用地布局与两岸职能 (15)第二节 重点用地空间布局 (17)第六章 主城区城乡协调发展规划 (18)第七章 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19)第一节 对外交通规划 (19)第二节 道路交通规划 (19)第八章 主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3)第九章 主城区居住用地规划 (24)第十章 主城区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5)第一节 工业用地规划 (25)第二节 仓储用地规划 (26)第十一章 主城区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27)第一节 绿地系统规划 (27)第二节 景观规划 (29)第十二章 主城区岸线规划 (31)第十三章 主城区旧城更新改造规划 (31)第十四章 主城区市政设施规划 (33)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33)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34)第三节 供电工程规划 (34)第四节 电信工程规划 (35)第五节 环境保护规划 (35)第六节 燃气工程规划 (37)第七节 环境卫生规划 (37)第八节 城市防灾规划 (38)第十五章 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39)第十六章 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41)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 (42)第十八章 附 则 (42)附录 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45)附表 1 汕头市主城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55)附表 2 汕头市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现状用地汇总表 (56)附表 3 汕头市主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57)附表4 汕头市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汇总表 (58)附表5 汕头市主城区规划高速公路一览表 (59)附表6 汕头市主城区规划快速路一览表 (59)附表7 汕头市主城区规划城市主干路一览表 (60)附表8 汕头市主城区规划城市次干路一览表 (61)附表9 汕头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一览表 (6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

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

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编制单位: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广东保辉地产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项目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以及《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1)47号)有关精神。

根据汕头市三旧改造规划和2011年度实施计划(汕龙府(2011)69号),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集团)公司和广东保辉地产有限公司拟合作,对位于龙湖区黄河路与凤凰山路东北角片区内的旧厂房、旧仓库用地进行改造,特编制如下改造方案: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以北、凤凰山路以东(东经116.71°,北纬23.38°),总用地面积62.034亩,总实用地面积约40217.8平方米,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建设(集团)公司。

土地由四块地块组成,其中分别为工业用地18220.63平方米(汕国用[2001]字第74000737号),综合用地3410.25平方米(汕国用[2001]字第74000736号)和综合用地3832.92平方米(汕国用[2001]字第74000738号),另有工业用地约15893.05平方米,为1990年6月经汕国土地政[1990]56号文批准征用的工业建设用地,已完成土地确权,正在办理土地证,需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改造片区内北侧部分现为高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租用,南侧部分现为一城酒楼租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建规函[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建规函〔2012〕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汕头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辅工作的请示》(粤府[2010]6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汕头市开展《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2-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分析预测汕头市城市发展建设的客观需求,把握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控制城市近期、远期空间的有序发展。

要研究城镇化的发展模式,统筹安排城,空间布局,加强农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关于拟规划建设的东部城市经济发展带,要慎重选择围海造地的空间拓展方式,围绕围海造地工程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开发建设对周围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做好研究论证工作。

应加强;方案的比选,综合论证,科学决策。

四、做好港区发展的论证工作。

珠池港区启用至今不满20年,要充分研究论证搬迁的必要性、合理性、时序性。

要科学预测广澳深水港未来的货运需求量,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港区的开发建设时序,避免盲目扩大规模和重复建设,并规划好港区周边的集疏运通道系统。

五、要注重节约和集约用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保护好海洋岸线、自然山体和水体、湿地和生态绿地,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六、加强市域城乡统筹。

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综合竞争力,优化市域城镇体系结构,加强农村经济和乡镇经济的培育,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地区服务,促进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

七、在《总体规划》修改中,要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加强与军事机关的合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

黄河路北侧、庐山路东侧南碧埠集体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方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细则(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1】47号)、《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7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关于妥善处理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遗留问题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汕三旧办函【2018】1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汕府【2018】74号文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南碧埠黄河路北侧“三旧”改造项目已列入汕头市2011年度“三旧”改造计划,并经汕龙府函〔2011〕115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广东创森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业集团)作为南碧埠社区居委会位于黄河路北侧旧村庄“三旧”改造项目的合作改造主体。

经汕三旧办函【2018】10号批准,本项目列入遗留问题改造项目范围,按原政策执行。

因高业集团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惠来县,为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税源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纳入龙湖区属地管理,经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经济联合社、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南碧埠经联社(居委会)”)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意,由高业集团在龙湖区注册登记的全资项目公司汕头市高业和安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高业和安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权利义务,并就相关事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项目总用地面积55254.35平方米(折合82.881亩),现因其中东侧面积18361.43㎡(折合27.542亩)用地涉及泰山路-黄河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征地问题无法出具规划条件,经南碧埠经联社(居委会)和高业和安公司研究后决定就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用地先编制改造方案进行申报,具体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拟先改造地块用地面积36892.92平方米,折合55.339亩,大部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少量为国有存量边角土地,位于汕头市黄河路与庐山路东北角,由三块用地组成:地块一、西侧地块西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南碧埠居委村道,西至庐山路,南至黄河路,北至中南开关厂,用地面积36710.52㎡,折合55.066亩,其中,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用地面积18294.50㎡,折合27.442亩,批文号为汕规国地管【2002】65号,尚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需处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18416.02㎡,折合27.624亩。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汕府办[2014]76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1【实施日期】2014.07.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4〕76号)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第十三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关于优化汕头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中心城区现状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及其它设施)维修改造工程(下称“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满足使用功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市政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对因长期使用造成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缺失的现状市政设施,在原址、并按原规划红线宽度或现状进行维修改造,以提升和完善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工程。

二、市级市政维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

金平、龙湖、濠江区区级市政维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由区政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三、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拨。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临时建设规划第六节村庄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1—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精致建构,优化空间布局结构,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彰显滨海山水特色和潮汕传统风貌,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特区实行规划委员会制度。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当体现广泛性,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4]20号)——关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划定的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4]20号)——关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划定的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14]20号)——关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划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汕府[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汕府〔2014〕20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现就《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划定并公布如下:
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西以西港河东岸线(含东河堤)为界,东以新津河东岸线(含金叶岛,不含东河堤)为界,北以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线为界。

具体为:中心城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新津河一线以西,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南,礐石海北岸线以北的范围。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非本市号牌及2014年3月1日后在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进入该区域行驶。

上述车辆需过境的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公告》(汕府〔2010〕156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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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陈厝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黄河路—嵩山路东南角)》
文本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划背景
黄河路—嵩山路东南角片区位于《陈厝合片区(旧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规划范围内,该控规于年月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执行。

对促进片区改造升级有着积极意义,指导了凤凰城居住小区等项目的改造和建设。

片区中原控规沿黄河路的加油站和住宅用地尚未建设,为了推动片区的和谐发展,加快片区的发展进程,推进黄河路沿线的景观风貌建设,年月经市政府批准,龙湖区会同我局开展《汕头市中心城区陈厝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黄河路—嵩山路东南角)》修编工作。

第二条规划范围
规划研究范围南起泰和街,北至黄河路,东起小区路( M),西至嵩山路,总用地面积公顷,其中规划区范围公顷,协调区范围5.52公顷。

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深度进行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目标
规划力求通过片区的整合、改造、更新,实现“拓展建设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过本次规划,在宜居环境、布局优化、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着力城市开放空间的建设,构造崭新的城市空间形象,促进城市功能的更新和城市环境及综合面貌的改善,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和实现城市空间价值增长。

第四条性质定位
本规划的规划区功能定位为:集居住功能、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商业服务功能于一体,交通方便、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商住组团。

第五条发展规模
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2.06公顷,经测算规划区内居住总人口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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