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流程
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流程一、背景介绍在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该流程是指开发商在预售房屋销售许可证到期后,将未售房屋转为现售的一种操作。
这一流程的实施,可以确保商品房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备案材料准备在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流程中,开发商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便进行备案申请。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房屋相关文件: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产权证等。
2. 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 资金证明文件:包括开发商的资金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
4. 开发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明、施工许可证等。
5.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申请表、备案登记表等。
三、备案流程1. 材料准备:开发商按照要求准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2. 材料审核:开发商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核。
政府部门将对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核结果通知:政府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开发商。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开发商将收到备案通过的通知;如果材料存在问题,开发商将收到备案未通过的通知,并需整改后重新提交。
4. 备案登记:开发商在收到备案通过的通知后,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登记时,开发商需要将备案通过的通知和备案材料一同提交,并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
5. 备案公示:政府部门在备案登记完成后,将公示备案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开发商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编号等。
四、总结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流程是一个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该流程,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
开发商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核和登记,最终完成备案流程。
政府部门在审核和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流程
一、合同签订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
二、开发商备案1. 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2. 提交以下材料:-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三、房管局审核1.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备案登记1. 审核通过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后,购房者可查询到房屋备案信息。
五、购房者备案1. 购房者可在网上或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 在网上备案,只需一台电脑,可随时随地进行查询。
3. 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需避开周末,前往查询。
六、合同备案效力1. 合同备案后,房管局对房产交易进行实时监督,保障合同执行。
2. 合同备案后,相关出售信息登记在房管局,降低一房二卖等风险。
总结: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开发商备案、房管局审核、备案登记、购房者备案等环节。
通过备案,保障了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降低了交易风险。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民事制度。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购房者以为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自己名下,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备案登记并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其只是房地产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今天,咱们就详细说一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之间的关系。
❶二者性质不同,预告登记为民法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则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❷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仅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抵押等不动产物权变动场合。
❸二者强制性上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针对开发商单方的强制制度,只要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当办理备案登记;而预告登记则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无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他人进行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也不得以职权进行预告登记。
❹二者功能不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不仅具有保护预购人的功能,还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是为了使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确定地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否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案例1: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341号简要案情:甲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亦未交付。
之后,乙公司与案外人丙因借贷纠纷一案,丙申请查封了该房屋。
乙、丙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丙申请强制执行。
甲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甲提起本诉。
甲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具有同一效力,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应能阻止执行。
一手商品房备案流程
一手商品房备案流程一、预售登记备案(房管局)预备如下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书;(原件、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7、预售款户监理协议书;(原件、复印件)8、总平面图;(原件、复印件)9、楼盘及价格明细表;(原件、复印件)10、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1、小区或商业地址门牌;(原件、复印件)1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复印件)13、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注:以上资料均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过程:1、到阳东交易所咨询一手商品房楼盘备案需要的资料(余所指正缺少的资料)2、余所鉴定3、复印件到行政服务大厅盖与原件相符章4、现场观察5、白蚁防治(缴纳费用)6、防空(缴纳费用)7、余所签认备案申请书二、住宅维修基金需提交资料(物业所)(一)1、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住宅维修基金开户登记(三)1、单元批量开户电子表格(物业所加密)2、单元批量开户纸式表格(一式三份)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开发单元留存第三联:资金管理单元留存(一)到农业银行领取维修资金数据采集表,填好加盖公章(开发商、物业所)过程:1、填住房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门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栋名称、预售证号、单元应开户数、单元地址、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总建筑面积)2、物业所审批盖章,银行审批盖章3、银行开户4、填物业区域采集模板5、填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表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人秘股)预售备案办好后,办理CA数字证书,再购买《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办理CA数字证书需提交如下证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法人代表及企业员工身份证各一份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5、《企业员工数字证书申请表》一份注: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申请商品房备案登记开发商的流程是如何的
申请商品房备案登记开发商的流程是如何的房⼦的出现并不是⼀蹴⽽就的,需要经历⼀些程序与时间的演变,同时需要⼀些⼈员在其中起作⽤,例如开发商,开发商在取得⼟地之后开始建⽴房屋,再销售给我们,对于房屋的买卖是需要进⾏⼀定的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需要⼀些材料和程序,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房产备案登记流程?1、房产备案证明屋备案登记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作,提⾼⼯作效率,确保⼯作质量。
⼯作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后归档。
登记⽬的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作,提⾼⼯作效率,确保⼯作质量。
2、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审查,对符合房屋备案登记的出租屋,将原件还返申请⼈,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资料送街出租屋管理服务税收员复查,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并耐⼼说明原因。
3、出租屋管理服务税收员接到申请⼈的资料后,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复检,符合登记备案的,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通知⼯作站内勤岗领回相关资料。
4、出租屋管理服务⼯作站内勤岗负责把《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交付房屋租赁备案申请⼈。
5、对于监督,下⼀环节监督上⼀环节的办理质量,上⼀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进⾏纠正,经下⼀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办理。
⼆、房产备案登记⼿续?1、房屋登记备案由以往的开发商、买房⼈双⽅共同办理改为由开发商单⽅办理;市或区县国⼟房管局长5⼯作⽇办理完登记备案⼿续。
同时,预售合同所附公摊部位和开发商以往办理销售许可证时的公摊部位备案不⼀致时,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2、有关新⽂件规定,⾸先,买房⼈不必和开发商⼀块⼉去房管部门备案,⽽明确规定,由开发商单⽅负责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续。
其次,开发商必须在和购房⼈签约之⽇起30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
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
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区别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区别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
然而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也正因为如此,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商品房买卖登记过程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区别。
标签合同;备案制度;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都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物权取得之前的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对二者产生混淆。
然而事实上,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衔接,但在性质、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
也正因为如此,当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该区分出这两种登记制度的功能,明确其立法价值,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概述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为了有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制度,以我国的房地产业为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起步发展时期,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对不动产登记及物权的认识也有限。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备案制度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偏差,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了不同的侧重点。
目前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作用、效力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民事(准物权)行为作用、效力论(包括防止一房二卖论);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行政管理行为作用、效力论(包括控制期房交易论)。
民事(准物权)行为作用、效果论的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因行政备案后而获得准物权的行为,即预购人在合同备案后已取得该期房的准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将房屋再次出售。
民事行政交叉行为作用、效力论观点认为,合同备案是一种民事行政交叉的行为,其既有民事(准物权)的行为效果又有行政管理行为效果。
备案网签预售登记区别是什么?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备案网签预售登记区别是什么?导读:备案网签预售登记的区别主要是法律依据及物权效力和办理流程方面,网签是房屋买方去办的,通过在网上签订合同,而预售登记是开发商的事情,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预售登记的,商品房才能对外销售。
一、备案网签预售登记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1)网签无具体的法律依据网签只是房地产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2)备案的法律依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法律效力(1)网签、备案不具物权效力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都不具有物权效力,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交付了全部价款、善意取得财产、实际已占有了该财产,而且还需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人无过错,那么该财产就不会被法院查封、扣押等。
”(2)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办理预售登记所需的材料有哪些?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现在人们去售楼处买房的时候,可能会要求网签备案,通过这个措施,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网签备案和预售登记不是一个事情,在办理主体、法律依据及效力方面都不同,预售登记是开发商在正式销售之前,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的手续。
重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重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办理指南
对于重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材料
1、《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4、申请⼈系单位或本⼈不能到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份证明。
原件1份
5、房款发票及银⾏进帐单发票为原件,进帐单收复印件1份
6、预购⼈是境外机构、组织、⼈员(含港、澳、台地区)的,提交经重庆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原件1份
7、其它必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程序
1、到咨询窗⼝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2、到受理窗⼝交件受理
办理时限
受理次⽇起3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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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登记和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有关问题
当协 助购 买 人办 理登 记 手续 , 提供 必要 的证 明 并
文件 。
2建 设 部 《 品房销 售 管理 办法》( . 商 以下 简称 《 售办 法》 第 3 销 ) 4条规 定 , 开发 企业 应 在 商 品房
交付 使用 前 委托 进行 测 绘 , 测绘 成 果报 房 管部 门 审核 后用 于房 屋权 属登 记 。
但 问题 是 ,预售 商 品房 自交 付之 日起 9 O日
内能 够取 得房 产证 吗 ? ( ) 二 开发 企 业 将 登 记 资料 报 登 记 机 关 “ 备
案”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 (
称《 开发 条例》 第 3 规定 , 售 商 品房 的购 买 ) 3条 预 人 应 当 自商 品房 交付 使用 之 日起 9 0日内 ,办 理 房屋 、 土地 登记 手 续 ; 现售 的购 买人 自销 售 合 同
签 订之 日起 9 0日内 , 理登 记手 续 。 办 开发 企业 应
《 品房 买 卖 合 同》( 设 部 、 商 建 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总局 联合 制 定示 范 文本 , 下称 《 同》 第 1 合 ) 5 条: “出卖 人 应 当 在 商 品房 交 付 使 用 后 —— 日 内, 办理权 属 登记 需 由 出卖 人提 供 的资料报 产 将
房 屋 登记 机 关 , 众 所 周 知 , 屋 权 属 登 记 仅靠 但 房 房 产测绘 成 果 是办理 不 了 的; 发企 业和 买 房人 开 应 该按 照房 屋转 移登 记 的要 求提 供房 产 证件 、 买 卖合 同、 份证件 、 绘 报 告、 身 测 申请 书及其 他 必要 材料 一 并 申请 , 仅 规 定开 发企 业提报 资料 是不 仅 能办 理房 产证 书 的。 因此 ,销 售 办 法》 3 第 2款 规 定 没有 《 第 4条 可操 作性 ; 同》 定“ 恰 约 备案 ” 实 践操作 中也是 在 不存在 的, 应属 不 当合 同条款 。 3 《 同》 1 .合 第 5条“ 案 ” 备 的探 源 一
什么叫房屋买卖登记备案
什么叫房屋买卖登记备案买房是⼈⽣的⼀件⼤事,每个⼈都是⼗分的重视。
对于购房者来说有⼀个词需要了解,那就是房屋买卖登记备案,这是很多⼈在初次购房时不清楚的地⽅。
那么,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叫房屋买卖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是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后,⼀个⽉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登记备案的程序,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开发商⼀房⼆卖等情况,备案登记是进⾏税费缴纳,办理房产证等前提条件,有些地⽅银⾏按揭也必须是备案后⽅可进⾏。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买受⼈交付定⾦或购房款,并在未来确定的⽇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付全部款项的⼀种房屋买卖⾏为。
那么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房屋尚不存在,此时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购房者与开发商仅仅是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购房者在⽀付购房款后承担较⼤风险,法律对商品房预售⾏为进⾏了特别规范,如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以很好的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主要是在备案后,如果购房者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那么购房者取得了优先购买特定商品房的权利;如果购房者已经付清了房款的,那么房屋竣⼯后,开发商只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不能转移其他⼈。
购房合同备案流程:1、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上签订,⽹签之前⼀般先进⾏草签,确定合同内容⽆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上签约。
商品房⽹上签订后,开发商进⾏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本,买卖双⽅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
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签订合同以后,无论是在银行贷款还是一次性付款,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有的业主说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已经在网上把合同进行了备案,还有必要再申请预告登记吗?下面我就详细解释一下:《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那么,房屋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究竟具备什么特征?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一、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一)、预告登记的特征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1、具有行政强制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一、法律法规关于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的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以后,无论是在银行按揭贷款还是一次性付款,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房屋登记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预告登记的情形包括:(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但在法律实践中,很多人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同于买卖合同预告登记。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已经在网上把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备案,该种备案行案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是否还有必要再申请预告登记?对此,需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与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预以区别。
二、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一)预告登记的特征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1、具有行政强制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怎么知道是否备案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怎么知道是否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并且在与承购人签订了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关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怎么知道是否备案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怎么知道是否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并且在与承购人签订了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时候需要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去。
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都是经过主管部门受理。
并且是由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预售人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由于商品房价格越来越高,商品房买卖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下面购买商品房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问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给购房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请,以供购房者参考:(一)不要贸然交付定金。
请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二)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
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
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三)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
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看房时房子的质量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质量要求、交房标准、公共设施、售后服务等明确写在合同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1. 引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预售合同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程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内容,包括登记备案的目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2. 目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登记备案的程序,政府部门能够对预售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或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
3. 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备案申请开发商需要将预售合同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申请通常需要包括以下文件:•预售合同正本及副本•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2 审核备案材料政府部门会对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商品房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3.3 签发备案证明经审核后,如果备案申请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政府部门将签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也是购房者判断合同合法性的依据之一。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商和购房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规定。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法律要求。
4.2 价格的合理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
开发商不得通过虚构价格、强制附加费用等手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3 质量问题商品房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房屋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4.4 依法履约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署预售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购房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购房⼈应注意以下事项商品房预售是否需要做备案登记?在商品房预售过程都需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下⾯店铺律师就商品房预售的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关于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购房⼈应注意以下事项1、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备案登记,购房⼈便取得了对抗第三⼈的效⼒,能有效的防⽌预售⼈将期房进⾏⼀房⼆卖。
因此,办理备案登记是维护购房⼈利益的⼀项有⼒措施。
因此,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尽可能将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义务加以明确约定。
2、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应为预售⼈即商品房开发商的义务。
购房⼈应在签订合同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时间及迟延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以约束房地产开发商不办理或迟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违约⾏为。
3、慎⽤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合同⽣效条件的合同条款。
从购房⼈的⾓度出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续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效的条件的。
通常会对购房⼈不利。
⽣效的合同往往⽐不⽣效的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购房⼈的合法权益。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备案登记前尚未⽣效,预售⼈即房地产开发商反悔且⼀般不需承担太多违约责任。
故购房⼈应慎⽤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合同⽣效条件的合同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应当在签约之⽇起30⽇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预售、补办⼿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四)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制度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及相关权益。
b. 确保双方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c. 通过网签备案登记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二条合同双方a. 甲方为商品房的开发单位,负责商品房的销售及相关事务。
b. 乙方为购房者,具备购房的合法资格。
c. 双方应互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信息a. 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户型及价格应在本合同中明确。
b. 甲方应提供该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c.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认所购商品房的信息无误。
第四条付款方式a.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购房款。
b.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确保交易记录清晰。
c. 若乙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交房及验收a.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房的交付。
b. 乙方在收到房屋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房屋的质量和符合性。
c. 任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六条保密条款a.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信息。
c. 违反保密条款的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a. 若甲方未能按时交房,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b. 乙方若未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c.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导致的所有法律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a.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b. 若协商未果,可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c.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a.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b.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c. 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
一、房屋预售备案什么意思房屋销售备案登记是政府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确保工作的质量的一项工作。
这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后归档。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确保房屋的工作质量。
房屋销售备案登记具有很大的方便,和便捷性。
而房屋销售备案呢,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和销售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站的内勤岗去负责受理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的房屋资料,并认真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而来的。
房屋租赁和销售,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有什么风险1、常见风险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该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目的是打消购房人的顾虑,顺利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2、常见风险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地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常见风险三: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在签订契约收取房款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被设定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登记备案)。
房管局人士分析说,虽然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从法律上是有效的,但由于开发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使行政部门无法对购房人的权益加以保护。
一旦开发商资金发生危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为主张其抵押权,可通过司法程序对已销售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处理。
尽管购房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房款,但最终无法取得该房屋。
三、合同备案需要多长时间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也就是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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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根据最早来源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此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所规定。
我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登记备案的性质和效力却未予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不是确立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目前尚无法根据相关法规得出购房者在预售登记后权利优先其他物权人的结论。
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备案性质行政管理手段,尚不能发挥保护民事权利的作用。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1、具有行政强制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实践操作方法在实践中各地对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不同规定,近年来大多采取网上登记备案方式,最多只是对预售合同的形式审查。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开发企业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后,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并没有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审查条件,仅仅是一种合同形式的备案,以及审查该房屋在此之前没有其他预售登记、抵押备案。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基于所有权的特性和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预购人依据合同登记备案不代表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预售合同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不动产权属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将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情况登录在登记薄上,登记内容能够为人们所查阅,并且该不动产现实存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显然不符合这些要素。
在房屋预售合同生效时房屋尚未存在,所有权是一种既存的现实权利,标的物尚不存在,难以形成排他性权利。
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对风险承担进行分析,买卖合同中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如此建筑期间房屋就归预购人所有,则其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如归预购人所有,还会影响到承包人在开发商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法对承建房屋行使留置权等等。
因此商品房预售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之前,购房人只拥有购房合同的债权,而不可能取得所购房屋的物权。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优先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效力、内容、公示方法等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债权对抗第三人物权,属于优先权,优先权应当采取法定原则。
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下,不能仅仅因预售合同登记具有公示作用而认为购房者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概念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是指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和登记备案。
即在购买商品房时,不再使用手工录入合同信息,而是通过计算机签订好销售合同后,由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传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房管局关于网上备案的规定成都市房管局于2009年底发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开始对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均实施网上备案管理,并于2010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
1、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2、买卖合同的变更、注销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3、合同网上备案的办理程序合同网上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1)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2)签订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认真阅读购房合同上的有关说明,在确认购房人阅读完毕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场采集购房人人像信息,并将已设置密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文本和购房人人像信息一并发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4)商品房买卖合同发送至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后,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备案,并生成统一的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商品房为已销售状态;(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使用备案系统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和合同备案证明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有关印章。
三、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的起源预告登记制度最早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借鉴。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
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
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登记时只能取得或者涂销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即在未来才能变成完成权的登记。
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都体现出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排他效力。
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使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和渗透。
(二)预告登记的法律规范我国以往的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做出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山西、天津、新疆、广州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明确规定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
今后立法中还应通过各方面的制度完善,厘清在预购商品房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预告登记的关系,对两者进行整合,建立起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更好地保护不动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预告登记的特征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四)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效力,就预告登记的效力而言,主要体现为保全债权请求权:第一,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无效,在预告登记设定之后,预告登记义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将使预告登记目的不能实现时,该处分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因履行而转化为物权时,该物权的顺位依据预告登记时间确定,而不以依其产生时在登记簿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上述这三个方面分别从排斥义务人进行有害于预告登记的处分、忽视义务人财产状态和确保将来实现的权利地位等角度出发,增加债权请求权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在预告登记义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从义务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中脱离出来,仍能够得以实现。
当国家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行为与预告登记效力相冲突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
国家征收具有国家强制力,且后果是消灭不动产物权,甚至消灭不动产本身,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因此失去了实现的可能,预告登记当然不能对抗国家征收。
就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而言,如果是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所作判决,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发生的时间来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发生于预告登记之前,则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法院判决,反之,则可以对抗。
四、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关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影响极大,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认定商品房预售登记是预告登记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在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适用对象上,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