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加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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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育明中学向某服装厂定做了360套校服,并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服装厂在合同签订之后,便将这批加工任务转包给某街道被服厂。在合同交货之日,育明中学发现有1/3的校服不符合所定规格,要求服装厂重做或赔偿损失。但服装厂以不是他们所制作的为由,不予理睬。双方发生了纠纷。
案例1分析:本案中,育明中学与服装厂之间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服装厂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质量规定的校服,不得因第三人(街道被服厂)原因而提出免责。服装厂在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赔偿后,再根据其与被服厂签订的加工合同向街道被服厂追偿。
案例2: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司帮其布置展台,B公司聘请各类人员布置及表演,其中一演员意外受伤,三方是何种法律关系?A公司和B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2分析:A与B是委托合同,B与其找的相关人员是雇佣关系。这期间演员出了事,因为演员是B公司找来的,那么如果演员自身没有错,将由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做为委托方A公司,也
要负连带清偿责任。以后再由A公司向B公司追偿。
案例3:2005年7月12日,星日光学仪器厂与无线电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仪器厂为无线电厂加工220块红外线测距仪,由无线电厂提供原材料,仪器厂收取加工费1570元,并于12月30日前交货。在合同交货期限内无线电厂对仪器厂所加工的测距仪进行了质量检验,发现有1/4不合乎要求,请求仪器厂予以赔偿,否则不给加工费;而仪器厂以无线电厂提供的原材料质量等级不一,不完全符合标准为由,拒绝对方的请求,并索要加工费。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案例3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在光学仪器厂为无线电二厂加工承揽过程中,无线电二厂提供的原材料中的质量等级不同,对残次品的出现有一定的责任,不能以此拒交加工费。但是,光学仪器厂对定做方所提供的原材料没有及时检验,未通知定做方调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所以,光学仪器厂在此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