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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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不同于法人成员的独立人格: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区别于商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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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财产独立于法 人成员财产;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 任
如:甲、乙、丙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30 万元。
①经营1年,分配红利后A公司获利润30万元。若 甲欠其债权人B公司40万元,则B公司能否向A公 司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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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关系、治理结构不同
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责任关系明确,治 理结构合理
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责任关系不甚明 确,治理结构不甚合理,通过改制、重组 等方式成为公司制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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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国有企业财产权属性
埃及法院扣押国企集装箱货轮案:
甲国企向埃及乙公司出口羊肉,因未粘贴 穆斯林标志,被埃及乙公司视为不洁之物 扔进大海,乙公司随即向甲国企提出索赔。 甲国企认为,货物符合国际卫生标准,拒 绝赔偿。乙公司遂向埃及法院申请扣押停 泊在埃及某港口的我国丙远洋运输公司的 货轮。
②经营1年,A亏损,欠B公司100万元,B公司能 否向甲、乙或丙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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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独立财产的例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名义上虽为独立法人,但企业全部财产归 国家或集体所有
2.投资人的有限责任
一方面,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另一方面,投资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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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营利为目的的,受商法调整 以商行为为常业,设立及活动受商法规范 区别于机关法人等民法法人 (三)商法人与民法法人概念的逻辑关系 1.商法人与传统民法法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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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7条规定:“设立保险公 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 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 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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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 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 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 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 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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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企业
(一)含义
集体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制为基础而设立的独立的商品经济 组织。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二)特征
1.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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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关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
城镇集体企业:所有者为企业内的劳动群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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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
法人
财团法人
私法人
营利性
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
非营利性
社团法人
公益法人 中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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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为商法人
财团法人――非商法人
私法人
营利性
社团法人――商法人
社团法人
非营利性
社团法人――非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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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法人与我国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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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机制 国企采取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由国家委
派(须事先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或由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并 非权力机构
4.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其还可根据需要向国有企 业派出监事会,属于企业的外部监督。
2.特征
(1)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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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中国法人企业,采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 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共同投 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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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制
(1)出资额: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从事普通的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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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公司
特别公司,是指依据公司特别法设立的从 事特殊商事交易的公司,特征:
1.依据公司特别法设立:商业银行――商 业银行法;保险公司――保险法;证券公司 ――证券法等
2.从事特殊的商事业务:主要涉及金融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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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普通公司,适用公司普通法 特别公司,适用公司特别法 (2)设立目的不同 普通公司,从事普通商事业务 特别公司,从事金融等特别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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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国商法人与外国商法人
1.标准:商法人的国籍 2.含义
本国商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在本国设立 的企业法人。
外国商法人,是指根据外国法在外国设立 的企业法人。外国商法人通常在东道国设 立分支机构,但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由 外国商法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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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法人的典型
一、公司
(一)普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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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治理不同: 普通公司具有高度自主权
特别公司则须受主管机关监管,并对其管 理人员、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要求
(6)破产限制不同: 普通公司,只要出现了破产原因,利害关
系人可直接申请破产
特别公司,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多采取前 置性防范、缓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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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
(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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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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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 以外的特别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如国有 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3.区分意义:
(1)准据法不同
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适用《公司法》或 公司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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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适用《公司法》 以外的特别法律:国有企业适用《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适用《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和《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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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根据中国法律,甲国企和丙远洋 运输公司均为国企,所有权人均为中国, 这两个企业的财产是同一所有权人的财产, 根据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的规则,丙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 用来偿还甲国企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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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 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
1.标准:所有制性质 2.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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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港澳台的法人、自 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独资企业多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较 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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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含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份式合营 企业,是指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 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普通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普通法设立的从 事普通商事交易的公司。特征:
1.依据公司普通法设立:包括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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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 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第四章
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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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人概述
一、商法人概念
(一)含义
商法人,是指基于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具 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 利、承担商事义务的法人组织。
最主要的商主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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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组织 (1)社团组织:拥有统一的组织机构(代表机
构、执行机构等),具有统一的利益、意思 区别于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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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行为管制程度不同:
对普通公司营业行为管制少
对特别公司营业行为管制多,多实行分业经营, 不允许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混业经 营。
2004《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 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 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特征
1.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非公司型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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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关系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 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企业仅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 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发行公司债、重大资产处置须经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
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村的劳动集体所有, 不限于企业内的劳动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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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机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由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或企业所有者选举、任命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 力机构,不仅仅是民主管理机构
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村的劳动集体所有, 重大事项由乡、村农民代表大会决定;职 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并非权力机构
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不仅包括根据《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还包 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依《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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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 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 义务的企业法人,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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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配分式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的分配 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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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商投资企业
(一)概述
1.含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 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类型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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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商法人
机关法人――仅在特殊情
况下,才可为商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非商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非商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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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人的分类
(一)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与非公司法调 整的商法人
1.区分标准:准据法 2.含义 公司法调整的商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或
公司法的特别法设立的,采取公司形式的 企业法人。前者为普通商事公司,后者为 特殊商事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又称国有企业,是 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是企业 的唯一投资人,企业为国家所有,企业对 企业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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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又称集体企业,是 指集体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集体是企业 的唯一投资人,企业为集体所有,企业对 企业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
私人企业法人,又称私营企业,是指私人 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就是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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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要求不同:
普通公司,管制宽松:如法定最低注册资 本数额较低;在设立原则上,采准则主义; 在设立融资上,采认缴资本制。
特别公司,涉及金融业,管制严格:法定 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高;在设立原则上,采 行政许可主义;在设立融资上,采实缴资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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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 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 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 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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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资商法人与外资商法人 1.标准:企业投资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2.含义 内资商法人,是指本国商人依据本国法律投资设
立的法人。
外资商法人,是指外国商人依据本国法律投资设 立的法人。包括:
(1)外资商人与内资商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法人, 如合资企业、合作企业;(2)纯粹由外资商人 投资设立的企业,如外商独资企业。
(2)事务管理:设董事会,一方担任董 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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