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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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的分析
摘要:欧盟于2011年10月25日颁布了新消费者权益指令(编号2011/83/EU),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2014年6月13日之前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该指令在欧盟消费者保护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指令在保护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发面做出重要规定,同时从之前指令的最低标准的协调统一到现在的高度协调一致,将消费者保护提到了一个更高水平,也体现了新指令制定过程中信息透明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消费者保护知情权撤销权
近年来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发展迅速,但是欧盟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跨境无店铺发展却受到限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成员国之间的国内立法差异较大,欧盟为了速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和无店铺销售,减少各成员国之间的差异,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制定了新的统一的消费者权益指令,取代了原来的远程销售合同指令(97/7/EC)1和无店铺销售指令(85/577/EC)2。该指令确立了远程销售合同和无店铺销售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中的信息提供的相关规则、远程销售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中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撤销权和其他方面的内容。
一、欧盟消费者保护的发展
欧洲消费者保护第一个三十年:1970至2000年。欧洲的消费者保护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思想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所继承,那时EEC各个成员国之间开始发展本国的消费者保护项目并且进行相关立法,法国的《不公平竞争法》就是一个在保护消费者方面做出的努力,其中就规定了消费
1欧盟指令中的远程合同是指,经营者和销售者在有组织销售或者服务计划中,使用远程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邮政订单、网络、电话、传真等所签订的合同。也包括消费者去了经营场所,为了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但是事后通过远程工具进行谈判所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经营场所进行谈判,只是通过远程通讯工具签约的,不算是远程合同。无店铺销售合同是指在经营场所之外,买卖双方见面,签订的合同。
285 /577号指令,有人翻译为直销指令、上门推销指令。
者的撤销权。1976年德国颁布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同时英国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案》,各成员国积极立法,但是没有形成欧洲统一的立法。
在20世纪80年代初,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意识到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关于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的重要性,此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相关部门在短期内制定了多个指令,85/577/EEC《上门直销指令》,接下来是87/102/EEC《消费者信用指令》,90/314/EEC《一揽子旅游指令》,93/13/EEC《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97/7/EEC 《远程销售指令》,最后是1999/44/EC《消费者买卖指令》来保护消费者。这些指令的原则都是成员国之间最低限度的协调一致,这导致一个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仅仅作为“第二选择”,因此并没有达成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真正的一致。
在最开始的时候,欧洲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消费者政策之间存在差异,在18987年消费者政策仅仅被称为“国内市场政策”,消费者意识到要在国内的市场上要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并且需要保护的原因。在此后,高度协调一致出现在了一系列的核心的保护消费者的指令当中,其对一次出现是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2-2006中,但是更加明确的是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7-2013当中,高度协调一致原则的出现受到了成员国和学术界的猛烈批评,因为这很可能会导致在各成员国之间消费者保护水平的降低,欧洲议会虽对此政策表示欢迎,但是也表示各个成员国之间不能降低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在消费者政策策略2007-2013之前,委员会已经在三个指令中试图用到高度协调一致,分别是《金融服务指令》,《分时指令》和《消费者信用指令》,然而,现在这种新的方法被用到了《消费者保护指令》。
二、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的主要内容
新指令的第一个重点就是规定了销售者必须提供消费合同标的的相关信息的义务。对于一般合同3销售者的义务,指令第5条规定,在一般消费合同中,销售者必须以清晰且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销售者的身份,如销售者的商号、地址以及电话号码;商品或服务的总价,其中包括税收,或者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提供所有额外的运费或邮寄费用的额度,或者如果这些费用无法事先进行可靠地计算,则提供这些额外的费用属于应
3指远程销售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支付的费用这一事实的信息;提供付款的安排、交货安排、销售者承诺发货的时间或销售者承诺履行服务的时间以及提供销售者的投诉处理政策等信息。
远程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中的销售者的义务。该指令第6条规定,远程合同及无店铺销售合同中的销售者必须以清晰且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销售者的身份,例如销售者的商号;销售者的地址以及电话号码、传真号与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地联系到销售者并且与销售者进行高效交流;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或者提供计算该价格的方式,以及提供所有额外的运费或邮寄费用等其他任何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计算公式;提供付款的安排、交货安排、销售者承诺发货的时间或销售者承诺执行服务的时间以及投诉处理政策等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撤销合同标准表格及与撤销权行使的相关信息。
同时该指令要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必须透明。销售者应注明其价格是否包括税费和运费,不能出现任何隐性的收费。否则,消费者可以不对其支付。另外,销售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如何安排付费以及付费过程中是否有额外的收费。对于消费者退货后产生的成本,如果需要消费者承担,销售者需事先清楚地通知消费者,否则由销售者自行承担。特别是那些大型商品,运输费用较高的,销售者更需提供一个相对精确的运输价格,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多家挑选。总之,销售者不能增加未经告知的额外费用。
严格规定了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于无店铺销售合同的形式,销售者必须以纸质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指令规定的信息,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的耐用媒介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同时,销售者还需要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已经签署的合同的副本或者纸质的合同确认函。对于远程合同的形式,销售者也同样必须履行前述形式上的义务。很多远程合同实际上是依靠网络平台完成的,指令要求销售者提供的信息必须使用简单和易懂的语言,在消费者支付费用之前,销售者必须使用清晰和显著的方式告知上述一般信息。对于采用类似一键式订购方式的合同,销售者必须在其网站的支付按键旁边标注“一旦订购具有付费义务”等类似内容。否则,消费者的支付行为可能不受合同约束。
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指令规定消费者在收到货物起14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