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配偶死后购买的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
配偶死后购买的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篇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产权认定使用澳洲籍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产权认定从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已故方面分析使用三个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为夫妻共有财产缺乏法律依据第一,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之约束条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期间,始于结婚登记,于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或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
据此,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应视为健在方的财产。
第二,继承法第3 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隐私权。
”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认定前提为“被继承人死亡私有财产前一天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房改甚至还未开始,认定其死亡后配偶用其工龄所购房屋系其遗产缺乏法律支持。
第三,物权法第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成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上述房屋购买、签订合同、付款等行为均发生于乙死亡之后,登记过后时间更是在乙死亡之后十年,并常更是无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已故者伴侣用已故者生前所留所售遗产出资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如果已故者生前留有遗产,则该遗产的继承人即对于该遗产的继承权,若是继承人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已故者配偶即利用其遗产购买了房改房,则该房改房中部分购房款即属于已故者遗产,已故者胞弟继承人即对于该定金享有继承权。
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遗产能否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双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立有遗嘱,且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其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就不能确认为共同财产。
父母遗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1、婚后继承的一方父母的财产只有在遗嘱中明确写了归一方才不属于共同财产,遗嘱中未注明的遗产属于共同财产。
2、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如果父母对于自己的财产在生前做出过明确约定或者理由遗嘱表明归属于谁,那么父母的遗产就不能被认为是继承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如果想避免在婚后出现财产纠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并且对婚后财务问题做好约定。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个人财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甲,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28岁,甲的妻子。
甲乙二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
2020年,甲因工作调动,将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用于购买一辆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
2021年,甲与乙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甲名下的汽车,甲认为汽车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名下的汽车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出售房产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甲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该款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明确约定归甲个人所有。
其次,甲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未将汽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甲将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汽车,汽车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甲名下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名下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六、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离婚。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处分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财产处分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收益、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处分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处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夫妻财产的概念1.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生产经营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2.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前各自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后各自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处分权的法律规定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1)共同处分权: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2)优先购买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书面表示。
2. 夫妻个人财产的处分权(1)自由处分权:夫妻对个人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可以依法转让、赠与、抵押、租赁等。
(2)限制处分权:夫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或备案。
3.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权(1)共同偿还责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义务。
(2)追偿权:夫妻一方因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而使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
四、夫妻财产处分权的行使1. 夫妻双方应当诚信、公平地行使财产处分权,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2. 夫妻双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协商一致。
(2)合理原则:夫妻双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合理、公正地分配财产。
(3)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夫妻双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五、违反夫妻财产处分权的法律责任1. 违反共同处分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婚姻财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最终在2022年,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
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2. 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3. 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
三、案件分析(一)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前各自拥有房产一套,一套位于市中心,一套位于郊区。
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仍归个人所有,因此市中心房产归张某所有,郊区房产归李某所有。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市中心,市值较高。
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因此,市中心房产应当由张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额。
(三)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婚后共同举债购置了一辆汽车,该汽车市值较高。
婚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购置汽车的债务应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四、法院判决1. 市中心房产归张某所有,郊区房产归李某所有;2. 市中心房产市值的一半归张某所有,另一半归李某所有;3. 购置汽车的债务由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如何界定,个人债务如何界定?一、夫妻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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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1】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17条解释【2】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在我国,分家析产是家庭财产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分家析产行为,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分家析产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分家析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第二十七条:遗产继承,应当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分家析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第四十二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程序1.协商一致分家析产的第一步是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协商,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签订协议协商一致后,家庭成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财产的具体内容。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分割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2)分割财产的方式和方法;(3)分割财产的日期和地点;(4)其他有关事项。
3.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家庭成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分割登记手续。
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如动产,需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
婚姻法单项选择题二十道单项选择题20 1. 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A A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 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 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
《婚姻法 解释一》第 32 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 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 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 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 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故 C 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 第 24 条规定:“人民法院 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项错误,本题应选 A 项。
2.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D A 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 B 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 为完成父亲的心愿, 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 但名为结婚, 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 C 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 结婚 D 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 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 除非与其结 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 答案解析: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 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间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离婚,作为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夫妻间离婚的法律后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夫妻间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财产分割方式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1)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分割财产;(2)判决分割: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财产。
4.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1)分割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分割后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3)分割后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
二、子女抚养1.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子女抚养费支付期限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至子女成年时止。
但子女因病、残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抚养费支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子女抚养费的法律后果(1)抚养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2)抚养费支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抚养费;(3)抚养费支付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
婚姻法律调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与婚姻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婚姻法是基本法律之一,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条文也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对婚姻法律条文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3年,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乙认为,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产是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三、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甲经营一家公司。
2016年,甲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
2018年,甲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认为,公司债务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不应分割。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分担。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的公司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公司债务。
四、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提出离婚,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乙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法律条文:《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新婚姻法1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1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受婚姻法的保护。
夫妻在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这部分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而我国新婚姻法17条中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限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一、新婚姻法17条的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给小三赠予承诺书
1.男方给小三写的赠与财产是否有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赠送小三的股权协议有效吗《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书面征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
其次,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
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情况,首先,该股东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股权,构成了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犯,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其他股东申请而被撤销。
其次,股权转让必须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续,这个特定交付手续就是要办理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在上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以前,我们认为该股权协议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随时违约而导致转让不能。
因此,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仅仅一纸协议和承诺是无法完成该项转让手续的,因此,做为股权的受让方来说,必要的谨慎是应该,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识看来是不能少的。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有哪些?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有哪些?一、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条和第十八、十九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各国夫妻财产制的采用,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同本国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
在我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下,夫妻关系实行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最高准则,妻对夫具有人身依附性,受夫权支配,一切财产归夫所有,妻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正如《礼记》中说:“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此时的夫妻财产制可称为“吸收财产制”。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和中国民主革命的发端,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思想受到质疑和批判,至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对封建夫权发出挑战,揭开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序幕。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根据当前的一些情况做出了调整,而在财产上的调整最引人注目。
那么新婚姻法在财产上有哪些新规呢?小编就为您整理新婚姻法在财产上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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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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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三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
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