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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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 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 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班主任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任务是促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采取措施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高素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第四条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组织落实,系部具体实施。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辅导员、班主任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组织并
指导各系部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各系部具体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推荐、选拔、任用及工作安排、日常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1.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组织学生学习形势政策,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深入寝室,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并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关心和爱护。
3.及时掌握所带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4.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校规校纪教育,督促学生自觉遵守院、系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违纪秉公处理。
5.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深入课堂,加强与各任课老师的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6.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做好学生干部选拔、培养和建设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
践活动。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加强学生就业观念教育,做好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工作。
9.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10.关心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学生,组织好学生的勤工助学,积极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班级助学金评定工作。
11.组织学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项评优推荐工作。
12.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13.做好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记录,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辅导员、班主任应在每学期初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
14.积极参加学院和本系学生工作部门召集的工作会议,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辅导员、班主任需认真完成学生寝室夜间值班、周末值班、节假日值班、特殊情况值班,不得随意脱岗、早退。辅导员、班主任需完成大一年级晚自习辅导工作,不得随意迟到、脱岗、早退。
15.积极参加培训,努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16.每学年辅导员应该担任所带班级的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 号令),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岗位。在辅导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学院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辅导员、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能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原则、立场、方向等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进取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工作。
3.熟悉教育学和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宣传教育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调研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良好的形象和气质,具备健康的心理。辅导员一般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职业规划师资格证。
4.辅导员应具有本科学历并为中共党员,具有硕士学历应担任过学生干部。
5.辅导员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
第八条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
选聘程序:
1.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学生人数核算各系需新聘用的辅导员、班主任人数,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人事处核定并发布招聘信息。
2.人事处将应聘人员材料交由系部进行初步筛选,系部审定后将初选人员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系部等部门,进行考察和面试,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4.入选人员名单报学院审批。
5.学院审批后由人事处对入选人员进行聘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辅导员一届任期为3年,一经选聘至少做满1届,班主任任期为1年,一经选聘至少做满1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调任其他岗位的,由系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
第十条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教师培养规划,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对辅导员培养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班主任业务培训,定期召开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会议,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职业规划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