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

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规定如何?导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指司法机关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一旦在这个时间内司法机关和原告都能用一切合法手段对罪犯进行刑事追究,而一旦这个时间过去,便不予追究,所以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关系重大,知道时效的期限和计算方法是很重要的。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时效,有哪些种类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具有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证量刑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因而设立该制度很有必要。

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实施以来总的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语表述不当,过于严厉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一)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1、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注: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二、刑事诉讼时效有多久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

诉讼中的时效问题如何认定关键信息项:1、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规定特殊情形3、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定事由法律后果4、诉讼时效的中止适用条件期间计算5、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权利人的权利状态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11 诉讼时效的种类111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期间。

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12 特殊诉讼时效则是针对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2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121 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2 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3 诉讼时效的中断131 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3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4 诉讼时效的中止141 适用条件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42 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从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时间、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3. 合同法律关系;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5. 信托法律关系;6. 其他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 合同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5. 信托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托关系存在之日起计算;6. 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死亡;(3)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被宣告失踪;(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概说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时效的性质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适用时效制度,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是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结果,因此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时效制度的设立,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

(三)时效的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民法建立统一的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分立,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篇,将消灭时效规定于总则篇。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法上,与诉讼时效类似的法律制度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在使某种权利消灭这一点上,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一致,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时间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诉讼时效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作用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法律权益,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利,将丧失主动权。

因此,了解和掌握适用于不同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每一位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不可少的基本知识。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未依法起诉,则其诉讼权利将被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存在延续、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况,此时应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的种类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权物的诉讼、合同纠纷的诉讼等。

特殊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案件,例如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

2.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但在特定的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特殊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和法律规定而定。

例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因不同的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有特定的诉讼时效规定。

四、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到期将导致诉讼权利的消灭或限制,权利人将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方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以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在答辩中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诉讼时效作为辩护。

五、相关问题与建议1.了解适用于不同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适用于不同案件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当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时,其权利将失去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时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诉讼时效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计算方法,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的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绝对时效和相对时效两种情况。

1.绝对时效绝对时效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权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行使的情况。

一旦绝对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人将无法再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相对时效相对时效是指法律没有规定起诉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情况。

虽然相对时效期限不存在绝对的限制,但是一旦该期限届满,对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益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正确计算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起算日期的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一般是从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根据不同的诉讼对象和法律行为的性质,起算日期也会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如果涉及物权的纠纷,起算日期往往是自物权出现争议之日开始计算。

2.计算基本时间单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是以年、月、日为基本单位。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了解不同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并将起诉时效期限转换成对应的年、月、日进行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在计算诉讼时效时,有时候会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况。

在中止和中断期间,诉讼时效的计算会暂停或延长。

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导致起诉行为无法进行的情况;中断是指因采取合法的起诉行为,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实践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诉讼时效的计算,下面给出一个实际案例。

假设小明与小红在一起开办了一家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小明担任公司董事长,小红担任总经理,他们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第10讲_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

第10讲_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学习提示】本考点虽然分值不算高,但所有内容均有考核可能性,也是《民法总则》中有变化的部分,需要完整的把握。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的概念: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苏苏提示】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②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务人的效力:产生抗辩权①效果: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提出时间:一审可以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对法院的效力:被动适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的性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B【解析】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除斥期间的概念【示例】199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与期限

诉讼时效与期限

法定事由 区别
• 中断事由
• 1,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 (1)向法院起诉; (2)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3)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 (4)权利人提出请求。可向义务人提出、
也可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财产管理人提出
•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与区别
• (一)除斥期间的定义:预定期间,是指法律 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 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 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德、台湾:请求权,(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适用),而债权、物权并不消没。
2,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不得终止、中断、延长。
法4,最、长俄诉、讼(英时美效:2:诉)2权0年。确立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尚未确定监护人; (5)其他一些事由留给法官自由裁量。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 时效的定义
(一)定义: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 期间后,产生权利的取得或权利效力减损 的法律事实。
•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 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 得权利的制度。
消没时效或诉讼时效:当事 人不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时间 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
(二) 时效的特点
3,甲侵占乙的房子十年,甲一直未主张权利。 4,甲乙离异,甲抚养小孩10年,在此期间一直
未主张抚养请求权。
五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 (一)定义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2, 1945年在 广岛、长崎两原子弹,现在还影响着那里人的健康。
• (2)法定事由不同 1,法定性:时效的种类,法律后果,时间,条件等都有法律规定。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二)撤消权 特征 形成权、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
行使条 件
法定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时间
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4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答案】C
7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自然无效 自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 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 为进行补正;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8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有效 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 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行 为 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 方陷于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 2)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合同 法》52条)
A.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注会经济法-第10讲_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种类与起算、中止和中断

注会经济法-第10讲_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种类与起算、中止和中断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提示】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举证困难,同时也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提示】请求权vs抗辩权①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不影响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②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例题·2012年单选题,改编】甲向乙借款10万元,至约定的还款期限2010年5月1日仍未偿还;2013年7月1日,乙起诉要求甲还款;在诉讼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B.人民法院应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C.人民法院应要求甲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D.人民法院应要求乙就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举证【答案】A【解析】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本题中,“甲仅表示其无力还款”,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诉讼时效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的效⼒是,权利⼈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如果起诉,虽然⼈民法院会受理,但⼀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权利⼈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如实体权利本⾝已消灭,则义务⼈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反还。

在诉讼中,⼈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不论当事⼈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的法律后果是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中断、延长的问题。

三、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诉讼时效主要适⽤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未授权给公民、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法是: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期间,则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2、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期限,则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3、未定履⾏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之时开始计算;4、定有履⾏期限的债权,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5、⼈⾝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8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8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8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种类:
2.起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D.运输货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答疑编号56770107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

D 错误,应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3篇)

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我国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2. 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长期悬而未决,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因长期不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3)节约司法资源。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三、二十年诉讼时效的规定1. 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适用(1)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①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② 劳动争议的解决;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⑤ 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1)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章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011年新增)【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011年新增)【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

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

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答疑:胜诉权已经丧失,保留起诉权有何作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胜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辩权,也必须捂住嘴巴,假装不知道)。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解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李四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

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3年5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四在诉讼中辩称,其于2012年1月1日曾向张三偿还过5万元借款,剩余5万元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法律解析1.诉讼时效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2.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

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定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履行债务,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诉讼时效的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履行,但不得请求返还。

义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三于2010年10月1日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三年。

然而,李四于2012年1月1日向张三偿还了5万元借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三年。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计算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计算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计算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法律,其中包括了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丧失追究权利。

本文将从计算诉讼时效的概念、计算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超过期限未行使则丧失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诉前时效和诉中时效。

二、诉前时效的计算方法诉前时效是指在诉讼请求权利发生时起算,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超过期限将丧失诉讼权利。

诉前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起诉时效起诉时效是指民事纠纷发生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其请求权利的期限。

起诉时效的计算从民事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定期限为:- 一般纠纷的起诉时效为2年;- 合同纠纷的起诉时效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2年;- 侵权纠纷的起诉时效为3年。

2. 中断和中止诉前时效诉前时效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中断和中止,中断和中止将使诉前时效重新计算。

中断是指诉讼过程中出现法定中断事由,导致诉前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是指诉讼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下,暂时停止计算诉前时效。

中断和中止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三、诉中时效的计算方法诉中时效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特殊事项的法定期限要求。

比如,起诉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

诉中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1. 抗辩时效的计算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情况提出抗辩。

抗辩时效是指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的15日内提出抗辩,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2. 反诉时效的计算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如需提起反诉,应当在15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将丧失提起反诉的权利。

四、诉讼时效的相关注意事项在计算诉讼时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认定: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当事人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或相应的动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考点2】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P37)1.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损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8)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020年重大调整)【例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B.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算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D.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起算【答案】A【考点3】诉讼时效的中止(★★★)(P38)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考点4】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P39)1.基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

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程序,则从有关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解释】(1)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2)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下列事项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6.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例题1•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

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09年)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C.乙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答案】ABD【解析】(1)选项A: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先支付利息等承诺或者行为,视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甲已经签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3)选项C: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而非中断)。

【例题2•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2013年)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诉前财产保全B.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人民法院驳回D.债权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答案】ACD【解析】(1)选项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否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2)选项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即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债权人可以继续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从申请破产之日起中断)。

【例题3•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2014年)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C.未成年债权人的监护人在一次事故中遇难,尚未确定新的监护人D.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答案】C【解析】选项AB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例题4•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是()。

(2016年)A.申请仲裁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D.申请支付令【答案】B【解析】选项ACD: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