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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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城总体规划

威海城总体规划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i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4)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4)第二节城市性质与规模 (6)第三节城市规模 (6)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第一节区域协调战略 (8)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 (9)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4)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8)第五节市域海岸带保护规划 (22)第六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23)第七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5)第八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9)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31)第一节空间布局 (31)第二节居住用地 (35)第三节公共设施用地 (37)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42)ii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45)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49)第七节城市交通 (51)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58)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66)第十节环境保护 (69)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整体城市设计 (70)第十二节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74)第十三节旧城更新 (75)第十四节地下空间 (77)第五章规划实施 (81)第六章附则 (83)附表2-1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表 (84)附表3-1 市域风景名胜区一览表 (86)附表3-2 市域城镇等级与规模结构表 (86)附表3-3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表 (87)附表3-4 市域海岸带重点管制区强制性管制导则表 (88)附表3-5 市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91)附表4-1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 (98)附表4-2 中心城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00)iii附表4-3 中心城区全国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103)附表4-4 中心城区规划骨架道路一览表 (107)附表4-5 中心城区规划主要公园一览表 (109)iv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威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指导威海市的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编制《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区2011-2012年城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区2011-2012年城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区2011-2012年城市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0]110号【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区2011-2012年城市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110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拟订的《威海市区2011-2012年城市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威海市区2011-2012年城市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快城市路网建设及升级改造,切实提升道路使用性能,改善市区城市道路综合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威海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以打通关键节点、交通瓶颈为切入点,以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协调、统筹管理为手段,大力实施重大交通项目和市政项目,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市政交通设施精品工程,贯通交通主动脉,建立快速道路网络和快速公交系统,逐步构建市区立体快速交通总框架。

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2011-2012年,计划投资约7.2亿元,在市区范围内完成63条(段)道路工程新建及大修工程。

其中,实施内环快速路北段福山路至嵩山路段前期相关工作,投资约2.35亿元;中心城区实施38条(段)道路工程,投资约3.24亿元;高区实施14条(段)道路工程,投资约6635万元;经区实施7条(段)道路工程,投资约4099万元;环翠区实施3条(段)道路工程,投资约5325万元。

二、工作重点(一)实施内环快速路工程,推进立体快速交通网络建设。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9页word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9页word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

海拔60米以上或坡度大于25%且无需改造旧建筑物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六条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

停车位面积:(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第八条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半地下。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 1.0│ 2.0│ 2.5│ 3.5┃┗━━━━━┷━━━━━━━┷━━━━━━┷━━━━━━┷━━━━━━━┷━━━━━┛第十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类别│单位│指标┃┃││(小型汽车)┃┠───┬───────┼────────────┼────────────┨┃01│低层住宅│车位/户│ 1.01.5┃┠───┼───────┼────────────┼────────────┨┃02│多层住宅│车位/户│0.51.0┃┠───┼───────┼────────────┼────────────┨┃03│中高层住宅│车位/户│0.51.0┃┠───┼───────┼────────────┼────────────┨┃04│高层住宅│车位/户│0.51.0┃┠───┼───────┼────────────┼────────────┨┃05│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06│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07│文化娱乐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8│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 4.0┃┠───┼───────┼────────────┼────────────┨┃09│剧场影院礼堂│车位/100座│ 4.0┃┠───┼───────┼────────────┼────────────┨┃10│中小型体育场│车位/100座│ 2.0┃┠───┼───────┼────────────┼────────────┨┃11│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生│0.7┃┠───┼───────┼────────────┼────────────┨┃12│医院│车位/100平方米诊断面积│ 1.0┃┠───┼───────┼────────────┼────────────┨┃13│疗养院(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14│商场│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1.0┃┠───┼───────┼────────────┼────────────┨┃15│饭(酒)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16│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0.3┃┠───┼───────┼────────────┼────────────┨┃17│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18│客运港(站)│车位/高峰日千人│ 5.010┃┠───┼───────┼────────────┼────────────┨┃19│货运港(站)│车位/100辆标准车│15┃┠───┼───────┼────────────┼────────────┨┃20│旅游区(浴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8.0┃┠───┼───────┼────────────┼────────────┨┃21│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1.5┃┠───┼───────┼────────────┼────────────┨┃22│工业厂房仓储│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威海乳山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要求

威海乳山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要求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要求乳山市规划技术审核小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要求1 、总则1.l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乳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1.3 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2 、总平面图设计深度要求2.1 场地四界(用地红线)的坐标及各类规划控制线(规划道路红线、道路绿线、地下管线控制线、高压走廊控制线、城市绿地控制线、规划河道蓝线、风景区保护范围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控制线等),并应标注尺寸,必须表达规划外部条件的地形图。

2.2 分期建设的应以图例和文字明确区分本期申报、已申报和后期申报的各部分内容。

2.3 拟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含配建设施)及其名称或编号、出入口位置、层数、设计标高、建筑高度、定位尺寸、建筑物外轮廓尺寸等。

2.4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及其名称、层数、室内外标高、建筑高度等。

2.5建筑间距、拟建建筑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含、与基地外相邻建筑及基地内保留建(构)筑的间距)等尺寸必须标注齐全、规范。

2.6地块的出入口位置、绿化、停车场、道路、广场、无障碍设施、消防登高场地、围墙等。

2.7 规划条件所提及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社区用,、配电房、燃气调压站、泵房、公厕等)。

2.8底层架空层用途明确为:底层架空公共活动场地或底层架空停车。

2.9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绿化面积、总建筑面积、分期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必须齐全。

经济技术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按净用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00年5月17日威政发[2000]17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适用本办法。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必须建设一楼多户住宅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只有使用权.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提倡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上级下达的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

严禁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在666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非耕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三)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四)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二)非本村村民的;(三)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建房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户名单.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逐级向市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威海市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威海市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威海市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要文本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要文本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主要内容威海市人民政府i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威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指导威海市的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编制《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指导思想1、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海滨生态及自然资源保护。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威海城乡人居环境的改善。

2、因地制宜地选择城镇化发展道路,合理配置空间资源,实现威海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统筹城乡,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开发管制界线和生态红线,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使用,强化城市特色,走资源节约型道路,合理控制城市发展规模。

4、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以民生导向作为城乡规划配置空间资源的基本出发点,引导城乡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障民生需求和社会公平。

5、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妥善保护、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具有特色的产业体2系。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等上位规划。

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

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规划期限2011年-2020年。

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1、市域:威海市行政区范围,包括威海市区、文登市、荣成市和乳山市,总面积5797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的范围西至双岛湾,东至五渚河,北至黄海,南至新俚李线,面积约400.0平方公里。

规划区:环翠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区内包括三个派出机构: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临港区”),总面积为777平方公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6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威政请字〔2023〕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威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威海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高品质生态宜居精致城市、北方重要的海洋产业基地、滨海旅游度假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威海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9.2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5.4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52.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663.00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4.97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8%。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16
•【字号】威政字〔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8.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总体
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
威政字〔2018〕92号
临港区管委:
你区《关于报批〈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请示》(威临港管请字〔201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总体规划(2015—2030年)》。

二、你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专业规划,使总体规划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

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6日。

威海市城市道路综合整治技术导则DB3710∕T 120-2020

威海市城市道路综合整治技术导则DB3710∕T 120-2020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内容分类 (3)4市政道路 (4)4.1机动车道 (4)4.2人行道 (5)4.3检查井和雨水口 (6)4.4路名牌 (7)4.5道路照明 (7)4.6管线 (8)4.7交通安全设施 (9)4.8人行天桥地道 (10)4.9桥梁与隧道 (11)4.10附属设施 (12)5市政绿地 (14)5.1行道树绿带 (14)5.2分车绿带 (14)5.3路侧绿带 (15)5.4交通岛绿地 (16)6保障措施 (17)用词说明 (18)引用标准名录 (19)条文说明 (25)1总则1.0.1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威海市城市道路综合整治成果,全面统筹道路整治涉及的市政道路、市政绿地各子项实现全元素整治,深入实施精致城市标准引领工程,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建设“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全面提升市政道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城市品质、竞争力和宜居水平显著提升,特制定本导则。

1.0.2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指导原则,执行“一流标准、以民为本、依法施政、勤俭节约”的工作原则,贯彻“工程典范、品质长效、节能环保、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

1.0.3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依据本导则,同时结合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特殊区域道路(指旅游区、商圈等需特殊设计或施工的道路)的分类和特点组织实施。

1.0.4整治工作应积极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做好防尘、降噪措施。

1.0.5整治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布局5G网络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构建智能物联网系统,为新型智慧城市的创建提供有力支撑。

1.0.6坚持“决策科学、质量可靠、技术成档”的原则。

道路综合整治应包括道路设施的前期检查评价、中期设计施工和后期建立技术档案三部分工作,做到“一路一评价、一路一设计、一路一档案”。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总体规划
(2017—203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01
•【字号】威政字〔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总体规划(2017—
2035年)的批复
环翠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批准实施〈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请示》(威环政请字〔2018〕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总体规划(2017—2035年)》。

羊亭镇的城镇性质为威海市东西向发展轴线的重要节点,以战略新兴产业为主导的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镇区总体布局为“一带、两心、三轴、多组团”,其中“一带”为沿里口山及北玉皇山形成的双“U”型生态涵养带;“两心”为羊亭及嵩山片区两个综合服务中心;“三轴”为沿和兴路交通发展轴、海峰路生活服务轴及羊汪线产业发展轴;“多组团”为三个工业组团与多个城镇综合组团。

二、你区要紧紧围绕“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技术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总体规划,保护好羊亭镇的自然山水格局,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强规划控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7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

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威建发〔2013〕34号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4月24日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印发—2 —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居住小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居住小区品质和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区内道路、硬化、绿化、挡土墙、防洪、路灯照明,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等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设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

第五条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3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应当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部门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配套设施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在出具的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出让规划示意图》中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配套设施工程的项目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8日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威海市所辖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镇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东部滨海新城(泊于镇桥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东部滨海新城(泊于镇桥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东部滨海新城(泊于镇桥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25
•【字号】威政字〔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8.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东部
滨海新城(泊于镇桥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
调整方案的批复
威政字〔2018〕33号
经区管委:
你区《关于呈报〈威海东部滨海新城(泊于镇桥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经技区管请字〔2018〕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威海东部滨海新城(泊于镇桥头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方案》。

二、你区要依据调整后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切实促进区域发展。

三、市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控制,严格监督管理,如有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政发[1999]66号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威政发[1999]66号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正文:---------------------------------------------------------------------------------------------------------------------------------------------------- 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9年12月25日威政发[1999]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按本规定执行。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

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其中,海拔60米以上、坡度大于25%的地带不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七条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威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威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属于市级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等特殊用途用房:(一)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五)特殊用途用房,包括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等技术业务用房,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设施用房和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ZB土建设计室法进行查处。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v加shejiyuan8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

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威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通知威政发〔201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威海市所辖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供水、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信、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第五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

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求见本规定附件1。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

除文登区、临港区等现状海拔整体较高区域外,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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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威海市所辖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供水、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信、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第五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

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使用范围和要求见本规定附件1。

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

除文登区、临港区等现状海拔整体较高区域外,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的意见,按照规划调整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率。

按照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轨道交通、市政管沟、商业服务、停车和人防等设施,使城市功能合理有序向地下延伸。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九条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下同)见本规定附件2。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四章规划与建筑设计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集约紧凑布局、生态廊道间隔、公交导向开发、历史文化保护、职住平衡、绿道出行和低冲击开发等规划理念,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打造绿色低碳、山海相间、文脉传承、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在规划编制各环节引入城市设计机制,对空间景观、布局结构、环境协调、造型色彩等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形成强制性和引导性指标,科学指导城乡建设。

第十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威海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威海市区公共开放空间布局规划》、《威海市区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威海市区工业园配套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格执行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在符合建筑高度分区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提倡采用低密度塔式高层建筑,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

塔式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低于3:2,塔式高层住宅建筑单元组合数不应超过2个。

除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外,建筑面宽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50米。

第十七条工业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相对集中布局。

第十八条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活动、警务、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等用房)、托幼机构、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设置相应室外活动空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见本规定附件3。

第十九条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小型足球场等公共体育活动场地,适应全民健身和青少年体育活动需求。

第二十条居住区内应科学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菜市场、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方便经营管理。

沿住宅建筑山墙之间不得采用带状布局模式设置商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应实行人车分流,高品质居住小区应降低地面停车率,提倡车辆全部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储藏室门应开向室内公共走道,不得直接开向室外。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不应设置分户式室外庭院。

第二十三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应设置为本楼居民服务的访问、接待、休息、阅览等公共服务空间以及信报箱、信息板等设施,其余部分宜设置为架空层。

第二十四条地下车库等地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市山体丘陵地势特点,充分、合理地利用现状地形,对场地设计进行精密计算,实现场地内土石方挖填平衡。

第二十五条建筑设计应贯彻和执行节能减排的要求,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二十六条建筑的风格、色彩、体量应符合建筑形象引导规划的要求。

重要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全方位分析,丰富区域空间界面,优化环境景观效果,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整体协调性。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重要公共建筑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

第二十八条建筑外墙宜采用耐久外装材料。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面砖或石材等外装材料,底层裙房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等外装材料。

第二十九条空调室外机搁板、壁挂式太阳能集热器、设备平台、广告标识等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设置封闭或围护装饰构件。

广告标识应位于建筑立面之内,不得设在屋面以上或伸出建筑立面之外。

第三十条非成片拆迁改建的危房拆除重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经鉴定达到拆除重建的危险性等级;(二)不得增加地上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建筑的平面轮廓、海拔高度(包括屋脊、檐口或女儿墙)、室外地坪标高;(三)符合用地条件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可合理增设地下建筑。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或进行设计修改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4。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消防、通风、防灾、景观、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本规定附件5。

第三十四条对于各类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计算有效日照数据。

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大寒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医院和疗养院主要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

(三)托幼机构建筑的主要生活用房(含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3小时的有效日照,室外活动场地内位于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的面积不少于1/2。

建筑日照计算方法及要求见本规定附件6。

第三十五条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系数和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间距应满足上述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高层建筑遮挡住宅、宿舍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55;遮挡其他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8。

非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正面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在满足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前提下,按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大于36米的,按36米控制。

(二)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大于12米的,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与各类建筑之间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

(五)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与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均有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包含工业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0米。

第三十六条其他非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一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0米。

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0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二)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包含工业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0米。

(三)其他非高层建筑不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应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一)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

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大于16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上表中建筑后退距离均为下限。

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主要朝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的高层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米以上每增加5米后退距离增加1米的标准控制。

除门卫室、大门、围墙、地下室应急疏散出口、配电箱等市政设施用房外,退让空间内不得进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建设。

第四十二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后退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城际铁路、铁路支线、铁路专用线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0米,围墙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含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核定。

(三)位于铁路道口周边的建设工程,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核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基岩海岸距离不宜小于80米,后退砂质海岸距离不宜小于200米,后退堤岸等人工岸线距离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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