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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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深圳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深圳市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8年5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水源保护区划现状 (2)3 水源保护区调整依据及原则 (3)4 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4)5 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分析 (6)6 结论 (7)1 项目背景西丽水库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水库总库容3411.9万m3,集雨面积28.12 km2,是深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之一,也是东部引水工程的交水水库,每天100多万m3的原水通过西铁隧洞从西丽水库到铁岗水库、石岩水库,供应深圳西部的宝安、南山、光明等区域。

为保障深圳西部供水安全,1992年深圳市初次划定了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0年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首次由省政府批复同意,2015年经过微调后形成目前的格局。

由于历史原因,西丽水库北侧集雨范围内,尚存在有白芒、麻磡、大磡等原住民村落(“水源三村”),特别是白芒社区和大磡社区,部分建成区被划入一级水源保护区。

近年来,南山区为减轻西丽水库“水源三村”生活污水对水库的影响,分别建设了西丽水库污水截排工程东北线和西北线,通过污水管网和提升泵站将片区污水抽提到污水处理厂。

同时,也分别在白芒河、麻磡河入库河口建设了白芒水质净化工程和麻磡水质净化工程。

此外,在白芒河、麻磡河、大磡河入库河口建设的“西丽水库入库河口前置库水生态修复试验示范工程”目前也已经完工并投入运行。

通过以上各种措施,有效减轻了“水源三村”对西丽水库水质的影响。

为了妥善处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构建西丽水库“更安全的供水格局”“更严格的保护体系”“更协调的发展布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的有关要求,结合西丽水库“水源三村”现有排水格局及其规划,在不影响水库水质的前提下,优化调整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开展可行性论证十分必要。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2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0.29【实施日期】2012.10.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1〕2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要求,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需待相应保障工程完工、经市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政府报备后,方可生效。

2021年7月26日,我市向省政府报备了第二批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市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甘坑-苗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该水库作为生态景观型水库,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禁止在其水面开发建设,确保水面面积不减少、水质不下降。

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该水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汇水校核、白坭坑水质保障工程实施、机荷高速用地等3个部分的调整方案正式生效,通过水质保障工程调出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参照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指导龙岗区政府等单位加强雁田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围网等基础设施,加强视频监控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和监督线性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做好应急管理和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要严控调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地块的开发建设,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附件:1.东深供水-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东深供水-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7日——结束——。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特区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深圳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山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水库、水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珍惜、爱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均有权揭发、检举和制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利机构是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和培训水政监察人员;查处违反水法规行为,依法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时,为控制事态发展,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九条在市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县(区)跨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水务局,会同城建、国土、计划、地质、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市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6【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态保护第三节生态修复第四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海域污染防治第五节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第三节碳排放权交易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报送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深府〔2018〕73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深圳市要加快推进并按期完成各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确保汇水范围发生实质性改变,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三、甘坑-苗坑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白石塘水库等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双水源保障工程正式完成、原取水口停用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取消原取水口处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西丽水库、三洲田水库、茜坑水库、铁岗-石岩水库、梅林水库、深圳水库、雁田水库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相应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工程完工、经深圳市政府组织验收核准并向省政府报备后,相应的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四、大山陂-矿山水库、炳坑水库、长流陂水库、甘坑-苗坑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和白石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仍按原水质目标管理,确保水质不下降。

通过水质保障工程措施调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要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五、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保障饮用水安全。

附件:1.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示意图及拐点坐标(略)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4•【字号】深府[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2000年7月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0〕131号)批准,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将重新划分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予以颁布实施,原1995年颁布的《关于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深府〔1995〕196号)同时作废。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宝安区龙华镇、观澜镇(除君子布村外)和光明华侨畜牧场白花村,以及龙岗区布吉镇的坂田村、岗头村和雪象村,保护区面积198.15平方公里。

本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陆域范围,指沿观澜河干流河道和主要支流(樟坑径河、长坑水、岗头河、坂田河、上芬水、茜坑水、龙华河和白花河)河道两岸岸线分别向陆域纵深30米左右的范围,一级保护线沿河道上溯至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3.3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其中水域范围指观澜河干流(始于上游民治村河段)和主要支流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陆域范围指观澜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两岸岸线向陆域纵深2000米左右,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范围,面积44.45平方公里;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范围,划为准保护区,面积150.31平方公里。

二、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范围指东深二期工程供水渠、东深三期工程供水渠明渠段和深圳水库流域内的集雨区,包括布吉镇、横岗镇和罗湖区中属于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的范围,以及平湖镇和观澜镇的君子布村范围,保护区面积99.69平方公里。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颁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讲解学习

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讲解学习

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河流、水库和湖泊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体。

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使用现状和城市发展要求,深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有三种类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景观用水区和景观农业用水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体。

一般景观用水区是指具有排洪防涝功能和一般景观用水功能的水体。

景观农业用水区是指兼具有一般景观用水功能和农业用水功能的水体。

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一)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分1、茅洲河景观农业用水区从石岩水库以下至入海口,共长30.8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和农业用水,燕川断面以上水质目标为Ⅳ类,燕川断面以下水质目标为Ⅴ类。

2、观澜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从民治到与东莞市交接处企坪断面,共长16.3公里,主要功能为饮用水,水质目标为Ⅲ类。

3、龙岗河景观农业用水区从梧桐山发源地到与惠州市交接处吓陂断面,共长36.7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和农业用水,2015年之前水质目标为Ⅴ类,2015年至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2020年及以后水质目标为Ⅲ类。

4、坪山河景观农业用水区从三洲田水库以下到与惠州市交接处上洋断面,共长21.8公里,主要功能为一般景观用水和农业用水,2015年之前水质目标为Ⅴ类,2015年至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2020年及以后水质目标为Ⅲ类。

5、一般景观用水区除上述河流和《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主要河流,划为一般景观用水区。

(二)主要水库、湖泊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分1、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以下水库划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铁岗水库、石岩水库、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梅林水库、茜坑水库、松子坑水库、赤坳水库、清林径水库、黄龙湖水库、径心水库、三洲田水库、铜锣径水库、甘坑水库、枫木浪水库、龙口水库、打马坜水库、红花岭水库、大山陂水库、矿山水库、黄竹坑水库、岗头水库、炳坑水库、罗屋田水库、白石塘水库、罗田水库、长流陂水库、鹅颈水库,水质目标及具体范围见深府[2006]227号文件。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因地下水过度开采引发的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本划分方案划分范围为深圳市全境,总面积1996.78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一)禁采区。

1.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2.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

深圳市境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划为限采区。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本划分方案以行政区(功能区)为划分单元,从城市建设、供水管网覆盖、饮用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方面划定各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将相邻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合并整合,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总面积612.18平方公里,限采区总面积1384.60平方公里。

具体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见附件。

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一)禁采区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者停止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1.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抽排)水的;2.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二)限采区管理要求。

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相关说明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粤环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为进一步深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010年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动态更新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主要环境信息数据,重点调查评估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我省为试点省,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要求,需同期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

现将我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加强领导与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我厅报告进展情况。

附件: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及电话:刘红卫************张永波************罗莉020-********;传真:************附件广东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二O一O年四月目录一、背景情况二、目标与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二)基准年(三)工作范围(四)工作思路(五)主要任务三、实施方案及预期成果(一)进度安排(二)组织方式(三)预期成果一、背景情况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源水质环境安全受到威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

2006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形成了《研究饮用水安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22号),要求加强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质。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实施方案“美丽中国”目标的提出为建设美丽XX指明了方向。

我国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明确了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倒逼产业、能源、交通等结构实现低碳转型,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加速形成,为XX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力量源泉。

一、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定界和标志牌建设工作,强化保护区监管巡查,开展水源地环境问题巡查整治工作。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持续推进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二、主要目标展望2035年,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XX更有魅力,云山珠水、吉祥花城之美惊艳世界。

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形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土空间格局,山水林田湖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恢复,基本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2025年,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不断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深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显著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领域改革和制度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美丽XX,建成美丽中国样本城市。

“十四五”时期具体目标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全国领先,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比例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深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比例进一步提升,实现河湖“长制久清”,生态环境得到新改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深府〔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81号)相关要求,科学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切实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一、适用范围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按照本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涉及跨市或者虽不跨市但是造成跨市影响且有争议的,仍须按相关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主要分为以下5种情形:(一)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二)因供水格局优化而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因国家、省级重大线性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因汇水范围变化而校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一)坚持水质保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优化调整,必须切实保障水质达标和水源安全,做到调整后保护力度不减、生态环境质量不降。

因水质保障工程实施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障工程应按照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拟调出区域雨、洪水进行截排,确保实现物理隔离。

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通过实施水源(供水)保障工程等,确保供水安全。

(二)坚持区域统筹。

坚持整体谋划,充分考虑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结合相关规划,科学统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避免因项目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和优化调整方案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提出。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1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

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览表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一览表
2.469
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范围。
14
甘坑水库水
源保护区
龙岗区
6.58
一级保护区
0.53
水库库区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二级保护区
6.05
水库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
15
枫木浪水库水源保护区
龙岗区
6.85
一级保护区
6.85
水库库区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水库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
16
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
水库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
8
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
龙岗区
3.09
一级保护区
3.09
水库库区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水库集雨区内的陆域范围。
9
赤坳水库水源保护区
龙岗区
15.87
一级保护区
3.65
水库库区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水库82.00米正常蓄水位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
9.53
水库22.90米正常蓄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
6.43
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范围。
27
鹅颈水库水源保护区
宝安区
5.45
一级保护区
2.42
水库库区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水库55.00米正常蓄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
3.03
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集雨区范围。
宝安区
9.16
一级保护区
3.28
水库库区水域(指深圳市境内水域范围)。水质保护目标为II类。
水库31.75米正常蓄水位向陆域纵深200米左右的范围(指我市境内陆域范围)。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标准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标准

深圳市优质饮用水标准一、深圳市优质饮用水标准的重要性咱都知道啊,水可是生命之源。

在深圳这样繁华的大城市里,优质饮用水那可太关键啦。

咱每天都得喝水,要是喝的水质量不好,那可就麻烦大了。

优质的饮用水能让咱身体倍儿棒,精神爽利。

比如说,喝到干净的水,咱就不容易生病,皮肤也能变得更好呢。

而且啊,对于城市里的小孩子来说,优质饮用水能让他们健康成长,脑子也能更聪明。

对于老人呢,能让他们安享晚年,身体没那么多毛病。

二、优质饮用水的水源要求水源必须得是可靠的。

像那些被污染过的水源肯定是不行的。

比如说,不能有工业废水排放到水源里。

要是水源附近有工厂,那得经过严格的检测和处理,确保没有有害物质进到水里。

水源地也要保护起来,不能随便让人在附近乱丢垃圾或者搞破坏。

就像那些美丽的自然水源地,周围得有保护措施,防止野生动物的粪便啊之类的污染水源。

三、水质的化学指标1. 酸碱度得合适。

不能太酸也不能太碱,pH值大概在7左右就比较好。

要是pH值偏差太大,喝到肚子里就会让咱身体不舒服。

就像喝了太酸的水,可能会感觉胃酸过多,胃里难受。

2. 水中的矿物质含量也有要求。

钙、镁这些矿物质要有一定的量。

钙对咱的骨骼好,镁也对身体的各种机能有帮助。

但是呢,也不能矿物质太多,不然就会有结石的风险。

比如说有些地方的水矿物质超标,那里的人就比较容易得结石病。

3. 重金属含量必须极低。

像铅、汞这些重金属要是在水里超标了,那可就是大问题。

铅超标会影响小孩子的智力发育,汞超标对神经系统损害很大。

四、微生物指标水里可不能有太多细菌、病毒这些微生物。

要是有大肠杆菌之类的细菌超标,喝了就容易拉肚子。

还有一些病毒,像甲型肝炎病毒要是在水里,那可就非常危险了。

所以啊,水得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把这些微生物都杀死。

像用氯气消毒就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是消毒的量也得控制好,不能太多,不然也会对身体有伤害。

五、口感方面优质的饮用水口感也得好。

喝起来得清爽,没有怪味。

要是有股子铁锈味或者臭味,那肯定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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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明细
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依据批复时间和生效时间分成以下三类: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西丽水库和赤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313号),赤坳水库和西丽水库东、西片区调整方案,自2018年9月4日起生效。

具体见下表第1、2项。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17个水库共16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调整或取消。

(一)岭澳水库、大坑水库、长岭皮水库、松子坑水库、清林径水库、径心水库、铜锣径水库、枫木浪水库、龙口水库、罗田水库、香车水库、东涌水库、洞梓水库13个水库共1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调整,具体见下表第3-15项。

(二)大山陂-矿山水库、炳坑水库、长流陂水库4个水库共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

具体见下表第16-18项。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4号),对于通过双水源保障工程取消或通过水质保障工程调整的13个水库共1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待相关工程完工并向省政府报备后,由市政府另行发文通知,方可取消或调整,具体见下表第19-2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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