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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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
3 职责
3.1 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的监督;
3.2 实验室主任负责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制度要求
4.1 生物安全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物安全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功能及状态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传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情况、废物处置情况等;
4.2 检验科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检查、督促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每季度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记录、菌(毒)株、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生物安全实验室
的消毒和灭菌情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生物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防护物资的储备情况;
4.3 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要求执行情况、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4.4各组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每日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4.5 按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检查纪录,及时归档;
4.6 将自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计划输出4.7生物安全检查包括内部自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督查。
4.8生物安全内部自查每周二进行1次。
4.9核查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内部自查人员有微生物室组主任组织,微生物室生物安全检查员具体实施,自查内容主要为生物安全柜、高压锅、紫外线灯管、离心机等生物安全设备的生物安全性能测试,是否能正常使用。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4.10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的检查资格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督查频率有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核查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当核查中发现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的有效性可疑时,应提
出整改意见并有记录。微生物室主管领导应重视整改意见,并采取纠正措施并有反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