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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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渝水水保[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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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万州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8〕56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镇乡简政放权的意见》(万州委办发〔2018〕6号)精神,按区政府要求,特对2014年、2015年已下放到镇乡街道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并向镇乡街道新下放一批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规范已向镇乡街道下放的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依规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取消、收回、合并等方式,将11个区级部门原向镇乡街道下放的54项管理权限,调整规范为10个区级部门下放32项管理权限(详见附件)。
镇乡街道要按照调整规范后下放事项的管理权限,开展相关业务。
二、向镇乡街道新下放一批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依规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代办或委托的方式,将涉及6个区级部门的16项管理权限下放到镇乡街道实施(详见附件)。
凡属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法律责任由区级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责任由镇乡街道承担。
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已下放管理权限取消、收回、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向镇乡街道新下放16项权限涉及的区级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镇乡街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解决技术缺乏、设备欠缺等具体困难,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镇乡街道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所承接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等配套工作制度,防止事项承接后履职不到位和工作脱节。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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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渝规审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规审发[2004]30号)为贯彻实施《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规范水电规划及水电开发项目出让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规划编制和水电开发权出让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水力发电规划编制水力发电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规划内容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全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送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文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实行分级编制。
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为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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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渝水基[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重大设计变更第四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52c6ecc172ded630a1cb616.png)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渝水水保[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测,为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发展战略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764c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7e.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5日重庆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施《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情况。
主要包括:(一)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
考核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较基准值动态变化情况,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考核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情况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三)水土保持综合监管。
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主要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3bc8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6.png)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分类地表水地下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一般取水0.080.060.110.09水(火)力发电取水0.0010.0010.0010.001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水资源费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22513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30.png)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水土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利部和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纳义务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办理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书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完整word版)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8号)
![(完整word版)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797a299ec3d5bbfc0a7469.png)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7b35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84.png)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我市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精简审批事项对以下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92a06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e1.png)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渝财综[2002]208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渝财综[2002]208号2002年9月25日)市水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2]64号),现将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一)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需要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止水土流失作用的林地、草地、苗圃、梯田梯土、截留沟、蓄水设施、排水沟、沉沙凼、沟溪防护、跌水等构筑物、拦渣坝、尾矿坝、护坡、护堤、挡土墙、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拦山渠、水土保持专用道路、监测网点、科研试验示范场、水土保持标志碑牌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
(二)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了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
单位或个人从造成水土流失起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治理的,自行治理连续两年验收不合格的,或因技术原因无力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二、征收管理(一)国家、重庆市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重庆市水利局委托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征收。
区县(自治县、市)级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其他小型建设工程以及资源性开发生产企业需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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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渝水〔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2020〕24号有关区县移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20年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航电枢纽工程,下同)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符合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移民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包干完成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以及其他符合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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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渝水水保[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渝水水保〔2004〕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自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以来,经过各编制单位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推动了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但是,目前重庆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整体编制质量与水利部的要求和其它先进省(市、区)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必须以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为依据,同时必须按照水利部水保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及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的函》(水保监方案〔2002〕118号)的要求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格式包括封面颜色、版式、扉页、责任页以及印制等必须按水利部保监〔2001〕1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制作,不得自制格式。
三、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失及防治现状等基本概况重点是采用项目区即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资料数据。
四、水土保持设施系指项目征占用地所有区域内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包括工程直接占用和被损坏的。
调查时要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类统计。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要本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布局,不仅要制成防治措施体系框图,并要分区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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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渝水水保[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8〕38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1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市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市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点的建设与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第四条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拟定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位布局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提出变更监测站点方案,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负责组织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监测分站、监测点的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监测分站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监测点的建设与管理;对管辖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变化进行监测,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区域监测报告。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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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渝水[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渝水〔2010〕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市水利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力求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效廉洁的市级工作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结合重庆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水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河道、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库移民的主管机关和市政府防汛抗旱、节约用水的日常办事机构。
依法行使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的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河道采砂取石许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河道建设项目等进行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水保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局机关内设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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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建设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定降低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现将降低后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c1e179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6d.png)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
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渝财建〔2023〕241号
•【施行日期】2023.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补助资
金预算的通知
部分区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预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规资〔2023〕573号),现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
资金列报:功能科目“2200106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经济科目“310资本性支出”。
请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
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21〕100号),加强资金监管和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请强化绩效管理,对照附件2切实落实绩效目标任务。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生态修复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市级财政补助生态修复项目绩效目标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水[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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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水〔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并经市政府渝文审〔2011〕52号文审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指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f9e5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8e.png)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土保持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是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依法保护水土资源,规范约束各类生产建设行为,对不符合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严格执行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加强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阶段和中介服务行为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项目立项和环评的前置条件,仅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许可。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可研或立项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同时,为了减少方案后期变更,减轻企业负担,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建设(施工)方案确定后、开工建设前进行审批。
严格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中介服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