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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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由于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2、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这种意志,归根结底,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说法是上层建筑;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不过,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当然,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法的内容也有间接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才造就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当然,这二者又是相互统一的;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5、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6、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8、法的要素的特征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9、法律概念的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另外,一个概念的外延改变也常常会改变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身; 10、法律规则的特征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1、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1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13、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原则是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分量问题,也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在司法中,要适用法律原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第三,严格说明理由;1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1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17、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差异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19、权利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2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阶级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的方法。

功能:法学理论建设上,避免走入唯心主义误区;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上,是探索法制发展与思想源流的历史规律的基本线索;古今中外法制的定性上,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法制实践上,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和批判或确证特定社会的价值理想的方法。

价值认知:以法律的价值属性为对象,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的权利义务。

其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是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在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具有独特功能,使法律价值得以证成、批判、选择、同质化;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进步,最大限度保障个案处理的公正,强化社会公众对良法的认同和支持。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类型: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表现:法律概念与事实之间、法律规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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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及其划分一、法律部门释义: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异同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法律体系是法制体系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②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③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权力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9世纪中后期,“权利”“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益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一)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二)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划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

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

应当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一、简介
法律部门是政府中重要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法律,为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部门的职能也日益复杂,其中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也日益重要。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1. 法律类别
根据法律类别,可以将法律部门划分为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国际法部门等。

民法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管理民法,以保护社会成员的各项民事权利;刑法部门是政府制定和实施刑事法律的主要部门,负责处理犯罪行为;行政法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管理行政活动;国际法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法,管理国际关系。

2. 法律领域
根据法律领域,可以将法律部门划分为财税法律部门、经济法律部门、社会法律部门、环境法律部门等。

财税法律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管理财税法律,以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经济法律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保护经济秩序;社会法律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环境法律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保护自然环境。

3. 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体系,可以将法律部门划分为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审判部门和律师部门。

立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包括立法机关和法律专家;执法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行机关和公安机关;审判部门负责审判,包括法院、检察机关和仲裁机关;律师部门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和其他法律机构。

三、总结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有法律类别、法律领域和法律体系三个方面,具体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部门得以有效划分。

只有划分法律部门,才能有效地实施和管理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历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标准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标准。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成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展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展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根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根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法理题库

法理题库

第七章法律体系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的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A法规体系B立法体系C法律部门D法律体系2.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B《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一部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C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D一个规范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不同的法律部门。

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在()A民法法系B普通法系C社会主义法系D伊斯兰法系4.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A法律调整的后果B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C法律调整的范围D法律规范的数量5.下列关于法律体系和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体系和法系是相同的概念B法系更多强调是一国的现行法C法律体系反映的是一种法律传统D法系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是跨历史和国度的;法律体系则是指以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主要在一主权国家内构成。

6.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个说法未能准确的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7.构成法律部门的最基本范畴是()A法律制度B法律体系C规范性法律文件D法律规范8.下列哪一项叙述是正确的()A经济关系只能由经济法调整B环境法是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法律C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D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不等于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A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B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C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D法律规范的制定2.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B是由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C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D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3.下列哪些选项正确表述了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关系()A法学体系具有意思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B法律体系是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C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D一个国家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应用法学)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的划分相对应4.宪法部门包括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国籍法、国徽法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民族区域自治法5.下列有关部门法和法律制度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A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分属与几个部门法B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包括许多法律制度C两者都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D部门法的范围小于法律制度6.下列属于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的是()A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部门B民法法律部门C行政法法律部门D经济法法律部门7.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作业标准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作业标准答案

第一次1.我国法律形式主要是不成文法()。

(1.00分)x2.我国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以由出缺代表所在单位补选()(1.00分)x3.所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都不得超过两届()(1.00分)x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00分)y5.在我国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遵守的主体是人民()。

(1.00分)x6.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1.00分)y7.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起源问题()。

(1.00分)x8.违反道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1.00分)x9.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1.00分)y10.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00分)y1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1.00分)x12.“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既是道德界限,也是法律所设置的行为底线()。

(1.00分)y13.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以不履行()。

(1.00分)y14.现行宪法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以及特别行政区()(1.00分)x15. 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却有多个法律部门()。

(1.00分)y16.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

()(1.00分)y17.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方式,是一直与法治并存的()。

(1.00分)y18.公民的权利能力在出生时就拥有()。

(1.00分)y19.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且是惟一的方法()。

(1.00分)x2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00分)y21.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对其上级法院负责。

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名词解释

95:1.法的概括性:即法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古典自然法学说3.对抗制程序4.义务性规范5.法人96:1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2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法律文化含有内在的结构,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二是精神性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等。

如果说前者旨在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后者则是展示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法的价值:4法律调整机制5.调整性法律关系971.一般法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或者法之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故又简称为法源。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它表明一国的法可以或可能基于何种途径产生,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成品。

法的渊源分类有四: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和历史渊源。

3.法的社会性4.法律心理5法的继承6.法的现代化7.法律规范的结构8.法的部门9.法的适用1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981.立法体制:是指由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立法体制一般分为单一制、复合制和制衡制。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体制。

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2.法的实现3.法的历史类型4.特别法5.法的概括性6.(法律文化)的结构7.法系:又称法律家族,是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

部门法划分的依据

部门法划分的依据

部门法划分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组织机构都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

在企业和政府机构中,部门法是一种常见的组织管理方式。

部门法是根据组织的职能和任务,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实现更好的组织运行和协作。

部门法的划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职能和任务:根据组织的职能和任务来划分部门是最常见的依据。

不同的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划分部门可以实现工作的专业化和分工合作。

例如,在一家制造企业中,可以划分为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组织的目标。

2. 层级关系:部门之间的层级关系也是划分部门的依据之一。

通常情况下,组织会根据不同的层级划分部门,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决策。

例如,在一个大型企业中,可以划分为总部部门、地区部门、分公司部门等,每个部门在不同的层级上负责不同的管理职能。

3. 业务流程:部门法的划分还可以根据组织的业务流程来进行。

通过划分部门,可以将组织的业务流程划分为不同的环节,实现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例如,在一个银行中,可以划分为柜面部门、贷款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环节,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4. 专业能力:部门法的划分还可以根据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进行。

不同的部门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划分部门可以将专业人才集中起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例如,在一个医院中,可以划分为内科部门、外科部门、妇产科部门等,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部门法的划分不仅可以实现组织的有效管理和协调,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通过合理的部门划分,可以让每个部门专注于自己的工作领域,实现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也是部门法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划分部门可以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和协同工作。

在实施部门法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领导者的角色:部门法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指导各个部门的工作。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做完了这一切之后,刘卫东又悄悄溜回床上睡下了。半夜十二点左右,潘伟毅醒了过来,一看包不见了,连忙把刘卫东பைடு நூலகம்醒询问。刘卫东说原来打算吓唬潘伟毅一晚上,等第二天退房时再告诉他真相。然而他没有想到,正是因为房间的门开着,潘伟毅才断定是窃贼闯入,于是立即报了警。刘卫东说:“我当时想这件事我要当面跟潘伟毅说,我也没想到他这么快叫110过来。等110一来,我人已经像傻子一样了,好像被他打了一拳,蒙掉了,说不出话来了。”刘卫东情急之下,想等公安人员暂时查不出头绪,撤走以后再跟好朋友说清楚。于是他趁人不备,把藏在6楼服务台的包又迅速转移到了7楼服务台。
3、按照是否允许自主调整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其在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三)我国法的部门
宪法;民法;婚姻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四、法的渊源
(一)概念
指法律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种类
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造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资产阶级的法,在欧洲大陆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国家则以判例法为主。
【案例】法律意识
案情介绍:2000年6月16日傍晚,潘伟毅和刘卫东一同前往申华大酒店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两人都喝了不少酒,不敢开车,于是商量好当晚不回家。晚上十点左右,两人在酒店开了个房间睡下了。刘卫东说,到了晚上十一点半左右,他先醒了过来,看到潘伟毅随手放在桌子上的包,就想跟他开个玩笑,于是把包拿出了房间,藏在同楼层的服务台里。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他还特意把房间门打开,造成是窃贼进入的样子。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

法理学背诵口诀

法理学背诵口诀

法理学背诵口诀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与演进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叫——教——教会法罗——罗马法锅——国——国王的赦令关——惯——地方习惯法城——城市的商法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典——法典——实行法典化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缘——渊——法律渊源不同分——分类——分类不同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国——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人——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强——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利耶——利益论耶林第三章法的作用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对,前方基层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犯人特色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一概稳成一——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章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特征独现本部独——独立——由既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现——现行——由一国现行有效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本——本国——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部——部门——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主客伐横木主——主次原则;客——客观原则;伐——发——发展原则;横——衡——平衡原则;木——目——目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的特点粟裕裸体确可畏粟——诉——可诉性;裕——预——可预测性;裸——逻——合逻辑性;体——合体系性;确——确定性程度较高;可——可操作性强;畏——微观指导性2.法律规则的分类及标准兽医强忍确为准,内鬼围城定规则兽医——授、义——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内鬼——内、规——内容规定不同强忍——强、任——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围城——围、程——范围和程度不同确为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定——确定性程度不同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房内做饭房——方——适用方式不同:同一案件可适用两个以上原则,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内——内容不同:法律原则内容笼统模糊,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做——作用不同:相对于法律规则,法官更容易偏离原则作出裁决饭——适用范围不同: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更广4.法律原则的分类石公鸡石——实——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公——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鸡——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第六章法律的渊源与分类1.法律的一般分类诚实一国根诚——成——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根本法与普通法第六章法制运行1.执法的特征担猪贩活猪担——单——单方面性猪——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贩——泛——内容具有广泛性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要指自由裁量权猪——主——主动性2.执法的原则理发效率理——合理性原则;发——法——合法性原则;效率——效率原则3.司法的特征中专终背信中——中立性;专——专属性;终——终极性;背——被——被动性;信——形式性4.司法的原则独一瓶独——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一——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瓶——平——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法律监督中几种形式1专门行政监督专门审奸妇审——审计监督;奸——监——行政监察监督;妇——复——行政复议监督2检察监督法硕真神经法——法纪监督;硕——所——监所监督;真——侦——侦查监督;神——审——审判监督;经——经济监督第七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1.法律解释的特征按对价按——案件——与具体的案件密切相关对——对象——解释的对象为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价——价值——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一般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2.享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专检法国30军团专——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国务院;30——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军——中央军委;团——全国人大代表团3.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专检法国省军专——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检——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国务院省——省级人大常委会军——中央军委第八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特征意志内容合法意志——意志性,包括国家意志和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内容——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合法——合法性,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2.法律关系的分类丽萍极朴素,绝相丽萍——隶、平——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极朴素——基、普、诉——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绝相——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补等离子,对猪补——互补——价值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等值——整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离——离合——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看,具有离合关系子——制约——法律运行上的制约关系对——对立统一——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猪——主——价值取向上的主从关系4.几种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共军危害文物共——公共——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军——军事设施、武器危害——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文物——文物5.法律事实的特征诡证法诡——规——是一种规范性事实证——证明——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法律意义——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第九章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特征抢一罗锅抢——强——强制力——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一——义——义务——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罗——逻——逻辑——具有内在逻辑性锅——果——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是承担不利后果2.法律责任的构成主体因过损法主体;因——因果关系;过——过错;损——损害事实;法——违法行为3.归责原则自称英法自——责任自负原则;称——责任相称原则;英——因——因果关系原则;法——责任法定原则4.免责的条件和形式布什自宫,有人协助布——不——不诉免责;什——时——时效免责;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有——有效补救免责;人——人道主义免责;协——协议免责;助——自助免责第十章法治国家1.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一等人一——一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法治国家的标志执意监人体执——执法——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意——意识——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监——监督——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人——人员——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体——体系——完备而良好的法律体系3.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多人自评多——多元化——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予以无歧视性差别保护人——人民主权——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自——自由——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评——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十一章法律与社会1.法律与生产关系法官内心变,选温家宝否法官——法律、关系——法律与生产关系1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内——内容——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心——性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变——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2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选——选择和确认量家——加——加速或延缓宝——保——保障和促进否——否定、阻碍或限制2.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产妇思母体,表叔沉稳施暴,内功出手 1一致性产妇——产、服——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思——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母——目的——所追求的目的在根本上也是一致的体——体现——都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2区别表——表现形式不同叔——属——意志属性不同沉稳——程、稳——程序化程度和稳定性不同施暴——实施、保障——实施的途径和保障的方式不同3相互作用内——内容——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功——功能——二者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出——促——促进——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手——手段—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不可或缺的手段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玉人不出嫁,适时表外形1两者关系玉——育——教育——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人——认——确认——社会主义法将社会主义道德加以确认,予以强有力的保障不——补——弥补——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的不足出——促——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嫁——价——价值指导——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2两者区别适——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时——时间——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表——表现形式不同外——外部约束力不同形——形成方式不同。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种类摘要: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由相似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划分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

我国法学界对部门法的划分原则存在一些分歧。

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法律的稳定性,部门法的内容和结构不宜频繁变动。

因此,将法律体系的最大单位确定为部门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在法律适用时,找到与事实相关的部门法,并根据事实认定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部门法,是指由相似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领域以及依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进行划分。

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的一种分类形式。

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为基础的。

并不是这些具体的法律直接构成了现代法律的体系,而是由它们组成的法律的集合,即法律部门。

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不同部门法的有机结合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设置是否完备、门类是否齐全,是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西方法律体系比中国法律体系更加发达和完善。

原因之一是它有独立的民法部门,而中国古代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没有民法和刑法之分。

此外,法律部门的内部结构及其要素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个部门法也可以分为几个子部门。

这些分部门是通过调整包括在广泛的法律部门中的一些特殊种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而形成的。

它们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具有相对独立性。

比如民法的法律部门可以分为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子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意义重大。

就立法而言,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的内部关系。

对于执法而言,法律部门的分工有助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正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它使研究范围有了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的分工专业化。

对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持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部门法可以有多种分类。

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标准

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标准

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标准
1.法律对象:法律部门根据其所管辖的法律对象进行划分,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2. 法律性质:法律部门根据其所涉及的法律性质进行划分,如公法、私法、行政法等。

3. 法律程序:法律部门根据其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进行划分,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4. 法律地位:法律部门根据其所涉及的法律地位进行划分,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上标准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会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历史背景和法律发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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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归纳

法理学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1、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3、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5、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相等同,如公民保卫祖国的责任、遵纪守法的责任、国家机关执法的责任,等等。

法律责任(狭义)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7、法律职业:具有线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特征: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8、权利和权力:9、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0、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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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
一国法的体系分为不同的部门,根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所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不同法律调整的方法也不同,于是就有了部门的划分。

关于划分部门的标准,前苏联法学界曾有过几次大的讨论。

最早人们就是从调整方法、尤其法律制裁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的部门的。

如认为:给予民事制裁的就是民法,给予行政制裁的就属行政法,给予刑事制裁的属于刑法。

后来学者们发现调整方法、包括制裁方法的不同,也决定于调整对象的不同,违反民事关系,给予民事制裁,违反行政关系,给予行政制裁,严重的违法,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量起了质的变化、违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就要给予刑事制裁。

所以又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再往后,人们发现法律调整的对象固然是决定法律调整方法的基础,但也不是绝对的、唯一的根据。

什么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由刑法调整,也不是绝对地由社会关系来决定。

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也可以由民法调整,甚至也可以由介乎二者之间的方法调整,把什么行为确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调整的领域,也是由立法着来定的,人们在基本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主观选择空间。

同样是经济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也可以由行政法调整,也可以同时由刑法调整,特别是刑法,它是专门执行法的保护职能的,它的职能的发挥离不开民商法、行政法这样的建立一种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以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所以刑法涉及几乎所有的部门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

因此苏联学者们又认为:法划分为不同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次要的(补充的)标准为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们认为前苏联学者以唯物辨证的方法为指导,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方法,又估计到了法毕竟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人在选择法律调整方法方面有很大的能动性、主观性,所以把调整方法作为补充标准,是正确的。

但他们的表述似不易理解。

所以我们的提法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划分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决定于法律规范执行的是什么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法的历史表明,在成文法中,最早出现的是刑法这个执行法的保护职能的部门。

这可能就是中国古代认为法就是刑的原因。

大量体现社会生活正常关系的
秩序,是由“礼”调整的,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在西方、特别是古罗马,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引起了“私”法(主要是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的兴起。

而公法,除刑法一直受历代统治阶级的关注外,宪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兴起的过程中,才逐步发展起来,以约束国家权力的专横和滥用并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所以,近、现代各国法的基本部门,不外是:宪法法(国家法)部门,即规定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以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形式渊源的法律规范构成的部门;行政法部门,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执行法的调整职能同时也以其自己的方式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的部门;民商法部门,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主要执行法的调整职能同时也以自己的方式执行着一定的保护职能的部门;刑法部门,体现在刑法典和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确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不同的犯罪给予不同的惩罚、专门调整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专门实现法的保护职能的部门;程序法(诉讼法),规定正当程序,以保证前几个部门规定的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科学和民主意识的增长、和法律调整经验的积累,法律体系(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

人们逐渐懂得了选择更为合理、有效的调整方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于是法律体系、法的部门的划分,有愈分愈细且愈连愈紧的趋势。

如:出现了吸收民法、行政法两种法律手段的合理成分又不再简单是民法或行政法的经济法;出现了既非公法、也非私法的所谓“社会法”;家庭婚姻关系也不再简单地被认为是与商品买卖一样的‘私’人的事了,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本身也不再是纯属私人的事了,加大了国家的干预、“看得见的手”的参与;人与自然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了生态问题、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财税金融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着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

于是客观上出现了从五大基本部门分化或组合出一些新的部门的需要,这就是我们想提出与学界共同探讨的:要不要把婚姻家庭法、经济法、财政金融法、生态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作为分化和组合的新的部门和我国各个法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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