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doc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
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
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
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
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
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
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
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
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
但是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在学术界和经济实践 中的作用和地位 已经得到 了普遍的肯定和承认,这是 不争的事实。经济法的
本质与价值 目前在我 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 来指导经济法实务的操 作。本文就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价值的基本构建问题进行 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 词 经济 法 市 场失灵 国家干预
后的修 补开始 , 逐渐 开始 了对经 济生活 的主 动介入 。 经济 基础 的 局利益 、 长远利益 , 但在 具体的经济 过程和 经济关系 中 , 是以具 它
变化 , 产生 了对新 的法律 部门 的需求 。 2 法 学观念 的发 展 . 体 国家机关或 某种经授权 的组织 , 以特定 的物质利 益实体 和社会 组织 的身份 、 地位 出现 的。
1市场失灵 与 国家干预 .
所 谓平衡协 调 , 经济 法 的立 法和执 法从整个 国 民经济 的 是指
协调发 展和 社会整 体利益 出发 , 调整具 体经 济关系 , 来 协调经 济
无论 从哪一 个角度 去 界定经济 法 , 不能回避 一个 前提 , 都 即 利 益关 系 , 以促 进 、 引导或 强制 实现社 会整 体 目标 与个 体利益 目
经济法 的本 质应 当是经 济法 本身所 固有 的 、决定经 济法 性 另一 方面又 在总体上 和全过程 中对经济 关系进行 综合 、 系统的调 质、 面貌 和发展 的根 本属性 : 决定 经济法 存在 和具有 各种表现 整 。 是 形式 的根据 , 是构成 经济 法 的各 必要 要素 的 内在 联系 。 ( ) 济法的 本质 二 经
市场 与 国家的关 系, 市场 有着很 强的 自我调 节能 力, 在形成 了开 标 的统一 , 证社会经 济持 续、 定、 保 稳 协调 地发展 。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一、概念比较 二、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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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比较
经济法:是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
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 制定的对一定的经济关系加以规制或 调控并使之形成新型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商法: 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
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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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 政法的差异
4、具体调整方法
经济法 奖励 经济责任 惩罚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法 奖励 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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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5、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
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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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经济法是在克服民法的不足的条件下产生 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就决定了这两 个法律部门,在社会发展中要相互配合、 协调,共同的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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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部法律。因此其以国家干预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为 原则进行调控。
民法:是一部私法,提倡个人合法权利神
圣性不可侵犯性,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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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
会整体利益出发。
法律渊源
宪法、法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本质初探
容 :1 业 组 织 管理 关 系 : ) 场 经 济关 系 ; ) 观 经 济 调控 关 调节 机 制( 括 市场 调节 和 国 家调 节) 节 社 会经 济 的 结构 和运 (企 ) (市 2 (宏 3 包 调 系 ; ) 经 济 保 障关 系 。 对这 种 学 说 的批 评 认 为 :把经 济 法 行 。经 济 结 构和 运 行所 反 映 的 是社 会 各 种 经济 资源 的 占有 、 ( 社会 4 使
学 界 多年 来 关于 经 济 法本 质 理论 的成 果 多半 是 按照 “ 究 研
经 济 法 本 质 是 经 济 法 学 中 的一 个 重 要 的 问题 。研 究 好 经
济法 本 质 , 准 确 把握 经 济 法 的关 键所 在 。人们 常 谈 的“ 是 本质 ” 经济法本质 的意义何在一 经济法本质的 曾计划分一经济法作 有 三 种 , 阶 级本 质 论 、 即 社会 本 质 论 、 本属 性 论 , 根 于是 经 济 法 为独 立 部 门法 的本 质 论述 ” 三段 范式 的 方法 加 以认 识 。就 以
二、 经济法的本质
经 济 法 的本 质 , 即经济 法 是 利 益和 资源 再 分配 法 和 促进 社
( ) 济 法是 利 益和 资 源再 分 配 法 。 一 经
是这 是 一 个 比较 领 域 , 个个 学 者 都可 以有 自己 的看法 : 是 经 会经 济 整 体 快速 向前 发展 的法 。 二 济 现象 不 断变 化 , 这也 使得 学 者难 以对此 概念 作 出精 确 的概括 。 目前 学术 界主 要 有“ 调说 ” “ 预 说 ” 大派 系 , 调说 的 典 协 和 干 两 协 型代 表 就 是杨 紫 煊 先 生提 出的 “ 济 关系 协 调 说” 认 为 “ 济 经 , 经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
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
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三)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的价值五、经济法的本质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阅读书目: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
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
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
“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
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同时,为促进垄断、限制正常的竞争,以 达致根据私人自治无法形成的有效垄断状 态,如联合国内厂商一致对外、为提高产 业竞争力而组建企业集团等而形成的经济 关系,也是经济法暨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在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中开展并实现 的,主要只需由民商法予以调整即可。作 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 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此项任务主要是由民商法来承担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应当将这 种规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其不 致妨碍企业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充分自 主经营。譬如企业内部科室和车间厂店设 置、质量和成本管理、职工奖惩等,就应 是企业在一般地不违反企业公司法、标准 化法和劳动法等的前提下,由市场机制激 励而自主、自为之行为,由行政控制而实 施这些行为的企业则必然是被动、无效的 企业。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 策的制订、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 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 用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 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在税收征 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 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 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须知,宏观和 微观的划分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们在法 律调整实践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一、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虽古已有之,但在经济法和现 代行政法产生之前,这种管理是外在于再生产过 程的单纯的行政,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在经济 法形成之后,鉴于前述法律部门形成后具有相对 独立性的原理,则除了内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质 上属于在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关 系外,那些虽然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 相关的纯粹的经济行政关系,如企业登记管理、 对交易场所的管理等,也自然而然被经济法所吸 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之中。
(完整版)经济法论述题
论述题1. 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的要求。
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的。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
“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经济立法时,应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不能强制规定那些客观上还不具备条件的目标和内容。
如果经济法规不符合客观发展的实际,应及时修改、增删、废除。
(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存,其同发展。
无论哪种经济形式都要进入市场,平等自由竞争。
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理顺经济关系,使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荣。
(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微观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必须加强国家自觉有意识的调控,在经济的发展方向、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经济信息等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责权利效四者的关系应是: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
在经济法领域内,无论是在经济法主体上还是在经济关系和经济过程中,这四项都应该是统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有关经济法的法律知识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经济法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喜欢!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资本主义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
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
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
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
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
从经济法的本位、性质看其权益结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经济法的本位、性质看其权益结构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社会本位;法益;国家经济权力;社会公共经济权利内容提要: 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益、法权结构不同于民法和其他部门法,决定了其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法律调整功能明显地不同于其他法律。
就经济法的法权关系而言,在经济法中除了必须由国家代表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体现为国家经济权力外,国家难以代表或无暇顾及的那部分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必须上升为社会公共经济权利,只有这样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才能充分实现,从而使其成为平衡和协调多种利益之间冲突的价值尺度和调节器。
法律本位决定着法益目标,在法律本位及其目标的基础上,安排法律所保护各种利益的位阶,从而形成法益结构。
由于法律本位及其目标不同形成不同的法益结构,致使法律部门的性质和法权形态以及构造均存在很大的差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公、私法兼容性既不同公法,也区别于私法,这不仅表现在其权益结构方面,也凸显于其对私法行为的干预和矫正功能方面。
一、法律本位与法益结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与存在的。
在社会利益体系中,总体而言存在着两大类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体系予以调整,即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一般而言,私法调整前者,而公法调整后者。
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建立起来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社会利益而产生。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1]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所谓法益,是指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
”法律对各种利益的平衡途径,首先是确立利益本位,其次是建立法益结构及体系,然后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安排,最终保证各项利益能够按预定设计顺利实现。
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属性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重要方面。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础和表现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经济立法”,从而使经济法获得了宪法上的地位,奠定了经济法的宪法基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已将经济法确定为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具有与其他法的部门不同的特征
特征是使某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使得经济法独立于其它部门法。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经济法运用经济手段,根
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灵动地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和控制,采取惩罚或鼓励的措施,引导和规制经济行为,使国民经济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表现有三:一是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不仅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保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纲领性的规定,促进事物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作出明确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规范化、法律化。这是运用法律的形式,预先地、有计划地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引导到符合经济规律的轨道上来,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利于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二是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同时规定,对破坏这些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这就赋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权威和必要的稳定性,使其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否则,经济
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摘要:从经济法产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出发,拟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
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
“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
经济法体系初探——社会保障法之归属
经济法体系初探———社会保障法之归属■文/罗冬莲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一、经济法体系之初步确立经济法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国内法体系,与此同时,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929年10月,资本主义世界最空前严重的经济大危机爆发了,这次经济危机的特点是范围广、破坏性强、时间久、与政治危机相交织。
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减少1/3,国际贸易减少2/3,失业者超过3000万人,时间从1929年一直拖到1933年,与此同时经济危机也引发政治危机,政治力量两极分化、针锋相对、剑拔弩张。
1932年美国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为总统,罗斯福面对严重的经济大危机,勇敢坚定地提出了一套“新政”措施。
罗斯福新政在经济法上的价值在于它放弃了以前国家对经济的不干涉放任主义立法宗旨,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经济理论作为其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开辟了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和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先河,初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体系。
二、经济法体系结构之不同观点(一)体系二元结构国家依法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关注的最基本问题,也成为构建经济法体系的逻辑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这是经济法学界基本一致的观点。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摘要:法律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其中经济法生于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
经济法作为国内法体系范畴,其本身亦是体系化结构。
本文从经济法的体系初步确立入手,回溯罗斯福新政在经济法上的价值,开辟了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和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先河,初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体系,接着转入体系结构多元化观点,逐步落脚于社会保障法的归属问题,并且就社会保障法的归属谈谈自己的些许看法。
试论经济法本质
试论经济法本质作者:薛玉洁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
经济法有其固有的本质,分析经济法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本质;公法经济法的本质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目前对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理论界通常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实质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经济法的特有本质。
一、公法性罗马法按照法律的内容最早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在古罗马,公法是指有关国家管理机构和宗教事务、宗教机构的法律。
罗马法的这种公私法划分方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并得到逐步发展。
19世纪以来,英美法也开始接受公私法的划分,并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也一直重视公法的研究。
现在的公法主要是强制法,指国家运用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法律。
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的公法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法就是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以公法性质为主,兼具私法性质;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经济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政府即公权力的代表者,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经济领域进行广泛调节与规制。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因此,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许多层面和很大范围上都存在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问题,他们的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
一方面,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济运行秩序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行治理;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关经济系的调整依赖于公权力的运用。
从这一点来看,经济法本质上是公法。
经济法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享有,也不能随意放弃或者转让。
经济法的范围是法定的,国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管理经济运行秩序,不能超出国家经济管理的范围。
此外,经济法的义务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义务是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义务,而不是某个人的义务,是为全社会的主体经济利益而履行义务,因而经济法也是无偿的,国家在进行经济管理时也都是无偿为人民服务的,如抑制通货膨胀、维护公平竞争等等。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 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
我不管有多少蛋糕,只要 我拿着分蛋糕的刀叉就行!
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 效的制度约束,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 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施成本的最小化,比 如“搭便车” 、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这几乎成了经 济人的一种天性偏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他们的 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 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 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 。
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 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
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
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
姆夫、卡斯凯尔、阿· 努斯鲍姆、杰· 海德曼等的研
(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现点
漆多俊(2000)认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前,为经济法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同其他社会主 义国家一样,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的经济法规仍属 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首都经贸大学戴凤歧、李新新(1999)认为:中国的经 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才产生的。 在这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 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政府只存在以行政指令直接指挥、 控制企业的活动,无须用法律调整它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 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具备 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 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 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 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 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 形成。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兼论经济法的本质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兼论经济法的本质
张莉莉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S2
【摘要】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着缺陷 ,本文主要从法律的主观方面即价值目标着手分析 ,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该部门法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结合 ,
即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并进一步对经济法的本质进行了剖析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总页数】3页(P70-71)
【关键词】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社会关系;价值目标;利益;经济管理关系
【作者】张莉莉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经济法的地位 [J], 王继新
2.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兼论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与时俱进理解 [J], 牛忠志
3.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 [J], 王佩佩
4.经济法——调整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兼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J],
杨经浥
5.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重新审视及运用 [J], 许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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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_经济法论文
【内容提要】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集合体。
一法律如未有区别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就不能自成一体,势必归属或依附于其他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也不例外。
本文赋予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客观性和主观意志性相统一的内涵,并从这一标准出发揭示经济法的本质,认为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运用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作用于“失灵”的市场,以达到社会协调性的目的的法律,从而确认它可独……
尽管近几年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学派林立,成果迭出,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尤其是与民法学等的研究繁荣程度相比尚稍逊色(注:兰桂杰、张涵:《经济法学述评》,《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面对来自行政法学的诘难和学者们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质疑,经济法学者往往力不从心,不能结个“清楚的说法”。
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仍在艰难地跋涉,困难重重,难怪有学者发出“针对民法学的‘旧房装修’,劳动法学的‘旧房改造’,经济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的感慨(注: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
而对上述问题要透彻的阐述,都必须从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入手。
因为只有揭示了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明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不依附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自成一体。
基于法律部门理论与部门法本质之间内在的联系,因而对经济法本质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到法律部门划分的问题。
以往我们的研究思路都是采掘现有成果,让经济法研究对号入座,但往往陷入研究的僵局。
要摆脱经济法研究的困境,须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
本文试从法律部门划分入手来讨论经济法的本质。
一、对传统划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质疑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注: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这是对法律部门的传统定义,并从中引申出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其基础理论源自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学说,即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归根到底是由该国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这种观点强调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性,有其合理性。
但笔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同样也渗透着主观性,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忽视的也正是这一点。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加以检讨。
首先,法律部门划分的逻辑起点应是价值目标而不是调整对象,传统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产生的逻辑规律。
从法律产生的过程看。
“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段时期,那么它就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4页。
),从有共识习惯和传统到有拘束力的法律形式,导致这一变化的根源是什么?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社会需要产生了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调整某类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需要。
针对某一部门法如民法而言,由于个体自由和主体利益等私法理念的需要,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国家权力不能随意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
可见价值目标(社会需要的转化形式)是部门法的逻辑起点。
从对法律的制定看。
“法律一面是经济的产物,同时又须通过人类头脑而为人类的产物”(注:张知本:《社会法律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第43页。
),作为一种有目的性的追求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法律并不是被动地、毫厘不差地反映着决定它的基础,而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动中能动地体现和追求着价值目标。
对价值目标的追求贯穿于一部法律的始终,并一般在总则部分予以明文规定,同时,不应否认的是在体现价值目标创制法律的过程中也融入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
在考虑法律部门划分时这些因素都不应忽视。
其次,法律部门概念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对各异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门别类仅是学理上的思考结果,理论需要完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也不例外。
从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产生的先后次序看。
先有各规范性法律文件,后才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这已是个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法律的创制并不是在法律部门划分学说下进行的。
当“网络化”的社会关系需多种法律综合运用而产生新法律时,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完善也是合情合理的。
固守于原有理论也就束缚法学思维。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看,任何法,包括法典化国家的法,若未经研究者按一定的理论、逻辑和方法分门别类,都是杂乱无章的(注:史际春:《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
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对时代、阶段等的划分,而法律史上的任何时代区分都是任意和主观的东西(注:Hattenhauer,Die
geschic-htlichen
Grundlagen
des
deutschen
Rechts,1983
s1)。
法学家之所以要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门别类,不仅是因为出于法学研究的便利,而且是因为它对于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法制实践都非常重要的,并直接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进程。
但现在经济法的出现打破了原
有法律部门的格局时,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在原有的格局下为经济法寻找归宿,而应乘机完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使法学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呈现合理有序的状态,以形成严密的体系。
二、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完善
从以上的讨论中,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部门的划分都体现了法学家或法律制定者的主观意志性,因而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引入主观意志性是必要的,从而让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实现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注:许多奇在《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一文中认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其标准是利益本位和价值取向,《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史际春也提出过法律部门划分坚持主客观统一的标准。
其所谓的客观方面,是指社会环境业已造就出某种特殊的客观社会关系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领域;所谓的主观方面是指学家对某类法律规范及其与客观基础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以及法学界和社会对某种解释的普遍认同。
其中主观方面是主导性的。
见前引②,史际春文。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其他的标准,如漆多俊认为衡量经济法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主要为:一是该国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数量较多,门类齐全;二是该国制定的各种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之间互相联系、协调,并形成了共通的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参见《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
影响主观意志性的因素很多,有个人的知识文化水平、思维方式、法律文化的背景和传统、社会关系的变迁和发展等。
在其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应是每一法律中所包含的目的和追求,即价值目标。
法律的产生是因为现实社会的需要,而这需要与否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寓于法律之中的法律价
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注:参见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学与(23)经济学发展》,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
)”。
针对这种状况,保障结果公平,实现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良性互动便成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2)共同发展、繁荣,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只顾眼前和短期利益的经济发展观往往使人类的良好愿望受挫。
于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毫无疑义的担负起“发展公平”的重托,协调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代际公平等均赋予了“公平观”以新的内涵,也理应成为
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市场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的天性无法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潜伏着市场疲软动荡、通货膨胀、经济风险等危机,这将导致整体效益的滑坡,使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安全受到冲击。
于是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利益将经济主体追求的微观安全延伸至国民经济的宏观安全中评价认识,实现企业等经济主体的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统一,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发展,也应是经济法所追求价值目标的
应有之义。
在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中具体可表现为对“市场自由的限制,或对讨价还价的限制,或是确立监视市场合法性,特别是支付方式和手段的保障或是在地方之间安全感不够时保障市场和平”(注:[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
经济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基于“整体性”的立场,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性实现社会利益为己任。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决定着法学者的主观意志,也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本质的又一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得知经济法在客观性和主观性方面都有自身的本质特征,因而它能够自成一体成为经济法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