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建设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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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最新关于最新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保障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强其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验收、勘察、咨询等各个环节中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设计,优化工艺,保障施工质量,重视工程验收,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各个环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验收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等,均要肩负起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实现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贯彻节约型、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型理念,注重科学施工、管理、监理,保证建筑物品质长久稳定,延长使用寿命。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勘察单位、咨询单位等都应该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中。

不同的单位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分工: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总体规划与设计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工作,而验收单位则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最终的评估和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确保建筑物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出问题。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2023年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环节的要求,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编制、项目核准、设计审批、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备案、运维管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项目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和集约化。

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建设项目管理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遵循生态保护原则,推动绿色建设和低碳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七条建设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项目目标和计划,明确项目的需求和用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风险防范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应当进行项目可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等可行性,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

对于重大和敏感项目,应当进行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公布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十条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注重合理性和效益性。

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的需求、可行性、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按照相应程序作出核准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核准决定应当书面形式,并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批复条件和保证措施等内容。

核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设计审批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预防、控制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各类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复、重大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环境行为。

第二章项目选址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开敏感区域和生态脆弱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水资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限制或禁止建设某些特定类型的项目。

第三章施工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四章运营阶段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和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排放监测,并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噪音、振动、空气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针对有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健康有序的建设项目活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建设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确保建设项目的效益、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推行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专业管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批准、施工、竣工验收、应急管理、运营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执法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施工、竣工验收、应急管理、运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批准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和用地政策,经审批机关批准用地,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和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规划许可证进行验收,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条由于重大变化需要对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修建、增补等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施工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保证投资效益,防止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并严格依法进行公示。

【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键字】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又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所在。

下文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

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工程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业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电气、机械、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环境、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工程完工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完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完工是指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

工程完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工程完工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程完工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工程完工的基本条件1. 工程完成度:工程完工的首要条件是工程完成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工程主体结构、配套设施、设备安装等建设内容均已完成,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2. 质量合格: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3. 环境保护:工程完工后,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完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三、工程完工的法律程序1. 竣工验收申请: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参加。

3. 竣工验收内容: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完成度、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

4. 竣工验收结论: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合格工程可交付使用,不合格工程需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四、工程完工的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不合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导致工程不合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律监管的原则,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组织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和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计划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工序、作业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制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2024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借助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和安全监测设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项目施工安全。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估,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建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团队,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履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程序,确保施工活动按照安全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2024年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决定》和《工程建设安全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文明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工程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预案,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并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警示标志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和文明施工考核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到开工前验收、环评审批、质量检测、施工验收等工作的合规与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和联合应急救援机制,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促进建设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其他拟以固定位置修建或者装置的工程。

第二章建筑物的开工、验收第三条建筑物的开工,应当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或者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或者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拆除、重建,并可以处以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程第六条国家设立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制度,对新建、扩建、修缮的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市政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强制性监督。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制度,对基本建设工程负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务任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金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强制性监督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和设计、施工单位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对履约的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付酬,包括监理费和质量发展奖金等。

第五章建筑市场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应当依法准入、准继、准退。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施工和投资,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单位应当对施工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筑安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保障建筑安全。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

民法典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

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5篇篇1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请求另一方承揽人就特定事项提供劳务或者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被列为独立的合同类型,其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承揽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承揽合同是双方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特定事项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向承揽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提供劳务或者订立合同,而承揽人则接受承揽人的请求,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务或者履行合同。

承揽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相对性:承揽合同是相对对待合同,即合同各方都应当遵守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相互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

2. 单方要约: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向承揽人提出请求,而承揽人则接受承揽人的请求。

因此,承揽合同属于单方要约合同。

3. 特定性:承揽合同是就特定事项提出请求的合同,其内容和范围均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4. 劳务性质:承揽合同的一方通常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一方,另一方则是受益于此劳务的一方。

因此,承揽合同具有明显的劳务性质。

二、承揽合同的成立条件承揽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条件:承揽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体条件:承揽合同的客体应当是合法的、具体的事项。

3. 定价条件:承揽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报酬或者合同的对价。

4. 诚实信用条件:合同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以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不得有欺诈、胁迫、误导等行为。

5. 合法条件:承揽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承揽合同中,合同各方应当明确规定以下主要内容:1. 劳务的内容:合同应当详细描述双方之间的劳务性质、范围、标准等。

2. 履行期限:合同应当规定双方履行劳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3. 报酬标准:合同应当规定受益方支付给提供劳务方的报酬,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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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过错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 人就要最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 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 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 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3)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
1)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危险,由此造成损失 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护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否则有关方面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
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
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
第二节 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
一、工程建设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 2民事责任分类 (1)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权及侵犯法人名 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退还财产 (5)恢复 原状 (6)赔偿损失:“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 补。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 偿。”(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8)赔礼道歉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 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施工现场目噪声,振动等妨碍周围邻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建 筑施工单位采取控制措施。对由此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赔偿。
(4)职务侵权责任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台施工条件的 建筑工程颁发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如造成损失, 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 义承揽工程的,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 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诖带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 筑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阻没收。来 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 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作用,缺一不可。
损害事实发生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二)特殊构成要件
1特殊主体
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
2特殊结果
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 (3)质量责任 二、工程建设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分类 (1)公民和法人的行政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3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4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困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是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有两种;一种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另一种是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另一种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承担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处罚。另一类是行政处分。
第十七章 建设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 应依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制裁强制性。 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 4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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