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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第十三章 国际税收管理

第十三章  国际税收管理

第一节
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
一、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 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时发生的国 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 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的双重征税是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 目收入重复课征所得税的经济行为。 目收入重复课征所得税的经济行为。
分析二: 分析二:
如果A国实行扣除法,情况就会有如下变化: 如果A国实行扣除法,情况就会有如下变化: 国应征税额= 2045% 56(万美元) A国应征税额=(20-3.2)×45%=7.56(万美元) 国已征所得税= 40% 万美元) B国已征所得税=8×40%=3.2(万美元) 公司共缴纳所得税= 56+ 10.76(万美元) M公司共缴纳所得税=7.56+3.2=10.76(万美元) 我们将A国家实行扣除法计算的结果, 我们将 A 国家实行扣除法计算的结果,与不实行扣 除法进行比较和分析: 除法进行比较和分析: 扣除法下免除的税额为: 56= 44(万美元) 扣除法下免除的税额为:9-7.56=1.44(万美元) 1.44万美元是 万美元是A 这1.44万美元是A国实行扣除法比不实行扣除法少 征的所得税,也是M 征的所得税,也是M公司在扣除法下比不实行扣除法少 交纳的税款(12.2-10.76)。 交纳的税款(12.2-10.76)。
就税收本身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就税收本身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各国所得税税制的普及 当今世界上, 当今世界上 , 除了实行避税地税收模式的 几个少数国家外, 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几个少数国家外 , 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 。 所得税税制的普遍化使跨国公司重复征税的 可能性急剧增长。 可能性急剧增长。 (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性 当今世界上税收管辖权有两种: 当今世界上税收管辖权有两种 : 一是收入 来源地管辖权;二是居民(公民)管辖权。 来源地管辖权;二是居民(公民)管辖权。源自免税法环境下: 免税法环境下:

双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双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双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税收是一个国家管理财政的重要手段,而国际税收问题在全球化程度加深的今天变得愈发突出。

其中,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国际税收协定则成为解决双重征税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围绕双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展开讨论,探究其背景、意义以及具体运作机制。

一、双重征税的背景与问题双重征税指的是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同一纳税人被两个或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现象。

由于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以及国际分工与资源配置的特点,双重征税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举例来说,一个企业在不同国家拥有生产和销售渠道,该企业就可能被分别并同时纳税,导致其纳税负担过重,影响其跨国经营的竞争力。

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对企业以及国家的发展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首先,对企业而言,双重征税增加了其运营成本,降低了投资的回报率,阻碍了资金的流动与投资的跨国化。

其次,对国家而言,双重征税可能造成税基的重叠与混淆,使税收收入无法充分挖掘,丧失税收利益。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与基本原则为了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应运而生。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参与国家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双重征税情况下各国之间的税收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双重征税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在于为跨国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定可预见的税收环境,促进了国际间的投资和合作。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原则和协调原则。

公平原则强调纳税人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应当享有公平待遇,避免过度的征税和歧视性的对待。

协调原则则主张各国就纳税权与分配达成共识,以协调各方利益,减少双重征税的风险。

这两个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指导思想和基础原则。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运作机制国际税收协定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利益调整和争端解决。

利益调整是指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各国在确定纳税权与分配上进行协商,调整利益以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争端解决是指在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通过互相磋商、仲裁或者提请国际税收协定缔约方的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争端问题。

解读二税合一

解读二税合一

解读“两税合一”新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08年01月19日星期六 13:23企业所得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

新税法博弈过程·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辩论随即展开。

·2005年1月6日,有媒体报道称,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

·2005年1月12日,金人庆在“2005 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上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2005年1月16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解释了两税合一草案的主要内容。

·2005年1月17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在演讲中,着力强调了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拉动作用。

·2005年1月24日,两会尚未召开之际,来自商务部外资研究院的消息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将不会在今年审议,所以明年不可能实施。

”·2005年7月12日,在同日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则提出,现阶段中国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资源又短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05年11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的最新表态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 年 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提案组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

税务管理(第四版)国际税收管理

税务管理(第四版)国际税收管理

➢ 11.2.2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度重视对外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1980年和1981年, 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在这几年 中,向我国提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1983年9月6日,我国首先同日本 签订了避免所得双重征税的协定,并于198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方 针四十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22年4月, 我国已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已有109个,其中生效的已有102个。
➢ 11.1.2国际双重征税
➢ 对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 得上引起的,由于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管辖权(属人)与地域管辖权 (属地),所以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也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居民管辖权 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 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协定的存在只是为了给予谈签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一个可能接受的可行方案,其目 的在于为各国谈签税收协定创造便利条件,节省对条款每一项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的时间,谈签具体协定时应灵活机动,不照搬协定范本中的条款,以便在协定中制定 适应缔约国双方情况的个性化条款。
➢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产生对促进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具有深 远的意义。国际税收协定已经成为调节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要工具,截至今日,全 世界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已经超过了3600个。
➢ 11.1.2国际双重征税
➢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都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这造成了纳税人的利益损 失,不利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发展。
➢ 对此,国际社会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为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范本中的有关规定。国与国之间依据这些范本订立双边或多边 协定,以此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国际双重征税。

浅论“两税合一”

浅论“两税合一”

浅论“两税合一”《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曾在我国吸引外资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规则的要求,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基、税率等要素方面的差异对内资企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步增加,将两套税法修改为统一税法已成为必然。

笔者针对“两税如何合一”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标签:两法修改两税合一建立内外统一的所得税制,以适用于管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行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的内在要求。

两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用于规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用于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两税合一就是要将按企业资本金来源不同的内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两套所得税法统一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一、两套税法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之所以要统一,是因为两者有重大差异,主要体现在税率不一致、税收优惠多少有别、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不同三个方面,以下就其主要差异列表说明。

从表中不难看出:经过几年来两种税法的运行,虽然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特别是我国现已加入WTO,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内外资税负不平。

税率能直接反映二者待遇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两种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税率,虽然名义税率都是33%,综合评估比例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实际税负的结果是:实际执行中内资企业税负约25%,外资企业约13%,两类企业实际税负相差约12个百分点。

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DOC 5页)

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DOC 5页)

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DOC 5页)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两税合并西门子发电集团财务总监蒋建华表示,两税合并影响不大,过渡期足够企业把优惠政策用完2005年1月14日,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现在谈影响还有些为时过早,毕竟还有5年的过渡期,”西门子发电集团财务总监蒋建华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外资企业对“两税合并”曾作出比较激烈的反应。

2005年年初,当时包括西门子、摩托罗拉、东芝、诺基亚、三星等在内的54家知名跨国公司曾联名上书相关部委,要求将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延长5年—10年。

不过,随着两税合并进入立法程序,外资企业则表现出了“积极”的一面。

西门子早有准备“公司已经早有准备,在这5年的过渡期内,已经足够把企业还没有用到的优惠政策用完,比如‘两免三减半’。

”蒋建华说。

所谓“两免三减半”是指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蒋建华认为,与税收政策相比,对外企影响更大的政策是行业准入制,尽管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大放在过去的三年中,西门子中国实现了两倍于中国GDP平均增速的增长,销售额翻了一番。

2006财年(截至2006年9月30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销售额飙升了37%的成绩荣获西门子全球最佳地区公司称号。

对此,西门子中国首席财务官李锦霞女士强调说:“这表明中国已成为西门子全球业务的支柱之一。

”我国目前实行两套税收办法,对内资企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有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即便在全球也极为罕见。

据了解,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15%至24%的税务优惠,实际上各个地区还在自己可控的范围内给予了更多的优惠;而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33%,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的照顾税率。

国际税收管理概述

国际税收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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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Neutrality
A tax scheme is tax neutral if it meets three criteria
1. 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 the tax scheme does not incentivise citizens move their money abroad. 2. National Neutrality: taxable income is taxed in the same manner by the taxpayer’s national tax authorities regardless of where in the world it is earned. 3. Capital Import Neutrality: the tax burden on a MNC subsidiary should be the same regardless of where in the world the MNC in incorporated.
income taxed by its home country tax authorities. For example, a country like the US taxes the income earned by firms based in the U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income earned by the firm is domestic or foreign in origin.
An income tax is a direct tax, that is
one that is paid directly by the taxpayer upon whom it is levied.

两税合并(2021整理)

两税合并(2021整理)

两税合并——内外有别终结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开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其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外资企业在税收上长期享有超国民待遇,阻碍了我国居民企业的开展,已经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开展。

经过多方博弈,2021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国企业在通往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道路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公平(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产生自1994年我国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开始,外资企业就拥有了“超国民待遇〞,而十几年来,内资企业一直期待着能与外资企业在税率上平起平坐,公平竞争。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财政部开始着手对两税合并进行调研。

但1997年发生金融风暴后,东南亚各国纷纷放宽外资投资优惠条件,两税合并暂时搁浅。

2001年中国参加WTO,进一步开放市场,内资企业不平等的税收待遇问题重新被重视,两税合并话题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上。

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将是2005年税制改革的四大工作之一。

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同时,为防止两税合并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太大冲击,商务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应当缓行。

2006年,经过多方利益博弈,意见趋于一致,两税合并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于同年1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并获得通过。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后的涉外税收征管.doc

“两法合并”后的涉外税收征管.doc

“两法合并”后的涉外税收征管一“、两法合并”的概述(一“)两法合并”内涵“两法合并”是指以前我国针对内外资企业建立了两套所得税制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而对于我国内资企业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两法合并”就是将这两套制度合并为一种制度,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

这就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将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了。

(二“)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两法合并”对涉外征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于外资企业的影响上,但实际上这种影响对于一些大型外资企业而言并不是很大。

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首先,新税法在外资企业中的执行,名义上外资企业的税率在很大程度上有所下降,即由33%下降到了25%,大概降低了8个百分点,从而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

其次,“两法合并”中对于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有所扩大,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与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有税率优惠政策。

最后,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驻我国市场,虽然税收因素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

据统计,每亿元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的数量。

二“、两法合并”后涉外税收管理的问题(一)税收制度中的某些政策不详细“两法合并”后,国家虽然明确了优惠税率以及定期减免等方法,但是对于某些税收内容的规定不够详细,某些项目缺乏详细解释,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在执行新税制的过程中产生工作误差。

(二)管理部门存职责上划分不明确一般情况下,涉外税务管理部门主要是负责部分国际税收特色项目以及涉外所得税的管理。

但是在“两法合并”后,这一部门的职责与内资所得税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出现重叠现象,从而导致两个部门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等情况,这就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尤其在一些交叉领域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比如税前减免扣除项目审批等方面。

(三)外资企业亏损依然严重两法合并”后依然无法改变我国外资企业亏损严重的现象,这一现象反映出了我国企业在财务核算上不规范。

两税合并问题讨论综述

两税合并问题讨论综述

两税合并问题讨论综述引言两税合并是指将原本独立存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为一种税种,以简化税制,提高税收效益。

这一税制改革方案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讨论和应用。

本文综述了两税合并问题的相关研究和讨论,分析了其优势和挑战,并介绍了国际上两税合并的实践经验。

一、两税合并的理论基础两税合并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税收理论中的税负偏移理论。

该理论认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行征收会导致税负的重叠,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因此,将这两种税种合并为一种可以减少税负偏移,提高效率。

此外,两税合并还可以降低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成本。

二、两税合并的优势1. 简化税制两税合并可以简化税制,减少税法和税务程序的复杂性。

原本需要管理两种税种的纳税人,合并后只需要遵守一种税法和程序,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

2. 提高税收效益合并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增加税收征管的效率,避免了税收的重叠和漏税现象。

通过统一征收和管理,可以提高税收的效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3. 促进经济增长两税合并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

合并后的税收制度更加简单透明,减少了企业开支和财务成本,激发了企业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

三、两税合并的挑战1.税收转移效应两税合并可能会导致税负在不同行业和人群之间的转移。

一些行业可能会因为合并后的税率变化而受益,而其他行业则可能承担更多的税负。

此外,合并后的税制也可能对不同收入人群产生不同的影响,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2.税收征管和执行难度两税合并会带来税收征管和执行的挑战。

合并后的税制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制,确保税收的公平、透明和高效征收。

此外,对于税务机构和纳税人来说,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3.社会接受度两税合并的改革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接受。

如果改革措施被视为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利益集团的不公平对待,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因此,在实施两税合并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适当的宣传和解释。

中国实施两税合并的原因及其对FDI的影响分析.doc

中国实施两税合并的原因及其对FDI的影响分析.doc

中国实施两税合并的原因及其对FDI的影响分析一、两税合并的原因探析2007年3月5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两税合并议案建议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

3月16日该议案在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闭幕式上高票通过,实行了近30年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随之寿终正寝。

不可否认,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的对外资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吸引外商投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外资是缔造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是解释中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变量之一。

那么国家为什么在此时出台两税合并的政策呢?笔者觉得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中国自身条件的改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基础设施条件差、国内市场没有、建设资金匮乏、法律法规不健全、外商对中国缺乏信心、对投资中国的风险甚为担忧。

当时仅有的优势是劳动力资源丰富,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国策指引下,只能靠优惠的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发展经济。

而如今,中国近30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202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东部沿海地区良好的基础设施。

广阔的市场前景,廉价的资源优势,较高的政府工作效率等等。

(二)贯彻WTO的原则随着我国入世5年的过渡期已满,各项承诺将逐一兑现,切实遵守WTO公平平等的竞争原则,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为内资企业创造和外来竞争者平等发展的机会。

另外。

在WTO框架体系下,我国市场准入程度逐步放大,这使得我们靠市场换技术的方法已无存身之地,因为市场准入的放开是WTO成员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三)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带来诸多问题1.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

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低廉的土地、能源使用价格等其他优惠措施。

导致外商通过转移定价、利用滚动注册新企业,让老企业亏损、新企业盈利等手段来不间断地享受这种政策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内外兼困。

由外资对其造成较大的挤出效应,缩小其发展空间。

2.FDI中存在大量假外资。

第13章、国际税收管理共69页文档

第13章、国际税收管理共6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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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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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 1、纳税人
❖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称为课 税主体。
❖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
❖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是一个政府在 征税方面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 领域里的体现。
❖ 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 的问题,也是各国涉外税收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属人和属地两种不同 的原则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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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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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双重性
❖ 国际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 为:
❖ 一方面它体现着各国政府与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国际经济 活动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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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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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财产税,以某一具体存在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如土地税、房产税、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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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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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际惯例
❖ 包括关税、产品税、营业税、销售税、增值税等在 内的流转税均属国内税收的范围,国际税收的范围 一般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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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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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税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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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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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属地原则(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
❖ 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其所属领土疆域的 全部空间(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内行使管辖权。
❖ 按这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

税务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合规的关键问题

税务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合规的关键问题

税务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合规的关键问题税收合规是企业在国际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国际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避税和双重征税问题,各国之间签订了许多税务协定。

税务协定在国际税收合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重复缴纳税款,减少税收成本,同时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税务环境。

本文将讨论税务协定的基本概念、分类和主要特点,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关键问题。

一、税务协定的基本概念与分类税务协定,又称为双边税收协定或双边协定,是由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旨在规定双方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协定的级别和范围,税务协定可以分为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两种形式。

1. 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用于解决双方在税收方面的纠纷和合作问题。

双边协定可以覆盖多个方面,如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其目的是通过协商和合作,避免或减少双重征税。

2. 多边协定:多边协定是由多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订的协议。

最著名的多边协定之一是《联合国模式双边协定》,该协定提供了一套标准的税务规则和原则,用于引导各国在税收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二、税务协定的主要特点税务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合规的重要工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防止双重征税:税务协定的首要目标是避免双重征税。

通过协定中的规定,双方国家可以协商并确定合适的征税权,避免同一收入被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

2. 减少税收成本:税务协定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成本。

协定通常会规定税收优惠措施,如降低税率、减免税款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跨国经营活动。

3. 提供税务稳定性:税务协定可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税务环境。

协定的签订可以确保企业在国际经营中享受一定程度的税务保护,减少经营风险。

4. 解决税收争端:税务协定还可以用于解决双方在税收方面的纠纷。

协定通常会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如双方协商、仲裁等,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分歧。

三、税务协定中可能面临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税务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可能面临一些关键问题,如下所述:1. 多个协定之间的冲突: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可能会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税务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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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

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

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

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

涉外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

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

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
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

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

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

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
时间内将继续存在。

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

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

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
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

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

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

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

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
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

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
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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