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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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活动制度

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和谐”生活的过程中,为了能更好地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发挥我校党员、青年志愿者服务,积极发挥志愿者的参与作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1、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用真诚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地开展志愿服务,遵守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

2、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踊跃的参与志愿服务。

3、积极向城市新居民子弟、特困学生、学校离退休教师、社区军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和孤儿等需要帮助的人们开展志愿服务。

4、以“一助一,多助一”为原则,对学校、社区弱势群体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

5、廉洁自律,以自身行为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

6.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服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党员、青年志愿者先行,人人参与,自主服务时间在一年中大于36小时,积极动员学生参加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服务时间一年中大于26小时。

8、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方式。组织协调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9、重视志愿者队伍服务活动和工作内容的记载及照片资料收集与整理,并建立档案。

10、党支部对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和服务情况要及时向志愿者本人反馈,予以鉴定和鼓励

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团员、青年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团十七大及《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发展规划(2014-2018)》要求,共青团中央颁行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如下注册登记制度:

一、注册志愿者及基本条件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志愿者组织注册登

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注册志愿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凡是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的本学校教师均可注册登记

二、志愿者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由学校党支部牵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的志愿者组织。

1.学校志愿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发展学校志愿服务事业,开展志愿者招募和注册工作,根据学校特点实施各类志愿服务项目。

2.学校志愿者服务队:常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

三、志愿者招募办法和注册程序

由学校党支部统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注册登记表。

四、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注册机构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实际开展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五、志愿服务及表彰奖励

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由学校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表现对其实行相应表彰奖励。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是新形势下深化志愿者行动的具体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形抓手,是丰富人才培养方式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要依靠党政力量,加强对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领导,分类实施,分层推进;要在工作过程中大胆探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3.结合实际,务求实效。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狠抓工作落实,要着重抓好志愿者组织机构、志愿者队伍、志愿服务项目建设;要注意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交流与协作,广泛开发社会资源,推动学校志愿服务取得更大发展。

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一条党员、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二条党员、青年志愿服务的宗旨: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条学校成立党员、青年志愿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学

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组长陈立新(书记),江建(校长);副组长彭丽萍(支部宣传委员、学校教导主任);组员刘英(副校长),组员范孟炎(工会主席、总务主任),胡佳(大队辅导员)。

第四条党员、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以“关爱城市新居民子弟、弘扬雷锋精神”为主线,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活动内容:

(一)广泛参与卫生大扫除、清洗乱涂画和“小广告”清理卫生死角、捡拾垃圾(果皮、纸屑)等活动。

(二)积极参与以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社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踊跃投身创建宣传、文明督导、义务保洁活动。

(三)认真组织开展并参与政策宣传、创建宣传、文明督导,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督导员、保洁员。

(四)组织关爱城市新居民子弟为主要对象,以因病、因灾致困的教职工为重点对象,以扶困帮学、节日慰问、临时救助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助服务。

(五)组织开展以城市新居民子弟、孤寡老人、残疾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为义务服务对象,以敬老爱幼、心理健康辅导、经济困难资助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

(六)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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