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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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他人商品或者办事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奥秘行为、不妥有效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2、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罗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罗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1)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

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

援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和程序: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别离执行相结合的体制。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标示行为:(1)含义: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办事作出不实标识表记标帜或陈述的行为。

(2)危害:仿冒行为:虽然增加了仿冒商品或办事被消费者选择购买的机会,却淡化了被仿冒商业标识表记标帜的市场形象,给消费者带来识别的困难、不能或错误,从而侵害了被仿冒商业标识表记标帜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六-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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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9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汇总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

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

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

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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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

(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计划法律制度】⼀、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调控的重要⼿段,是由⼀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的未来的综合的⾏动部署⽅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般为⼗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段和效⼒,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业⽣产计划、农业⽣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它是⼀种⾼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政策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法状况:⾄今始终缺乏⼀部由权⼒机关通过的综合统⼀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三者利益原则 循序淅进原则 (5)计划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

另外,尽管计划法是⼀个纯粹的国内法,但任何国家所制定的本国计划,或者地⽅政府制定的地区计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本国签署或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

经济法概论考试串讲笔记

经济法概论考试串讲笔记

0043 -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前三章样本,完整版8页)笔记依据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刘文华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笔记依据目录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第二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节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违约责任第六节《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及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工业产权概述第二节专利权第三节商标权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第四节损害赔偿和罚则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十章税法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流转税法第三节所得税法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银行法第三节证券法第四节保险法第十二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第三节社会保险第四节劳动争议第十三章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第一节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第二节能源法律制度第三节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会计法和审计法第一节会计法第二节审计法第十五章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第二节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我国对外贸易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WTO规则与我国入世承诺第十六章经济争议解决制度第一节仲裁法第二节诉讼法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没笔记)

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没笔记)

考试分析★★★★★★★★★★★★★考试结构1、“识记”为20%识别和记忆经济法律概念及经济法律原理2、“领会”为30%:领悟和理解经济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经济法律知识考试结构3、“简单应用”为30%法律分析和论证4、“综合应用”为20%多个经济法领域的综合法律分析和论证,考试方式150满分100分,602:3:3:2。

考试题型及分值:题型题量分值总分单选20120多选521065302102021020考试技巧123注意:123各章要点第1章第2章各章要点第3章第4章各章要点第5章第6章各章要点第7章第8章各章要点第9章第10章谢谢第一章公司法考点1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企业法人★1、依法23全部财产4企业法人。

考点2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调整公司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组织法与行为法2私法--3实体法。

考点3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设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设立行为(★1234申请设立登记。

考点3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三、公司成立1设立后23准则主义例题1)ABCD【正确答案:C】考点4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标志。

二、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题2()ABCD【正确答案:D】10考点5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司股东或发起人1234考点5 公司章程三、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多选/1234四、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多选/简答2008,32)1公司制定的;2公司执行的;3及内。

例题1)ABCD【正确答案:ABC】考点6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概念(★★选择/ 12A+B=A二、公司分立的概念1(原A 存续)2(原A 消灭)考点6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A =A+B A =B+C考点6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三、公司合并的程序(★★选择/1代表2/32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310日内30日内430日内45日内四、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效果(★★选择/考点6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登记合并变更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承继。

05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考前串讲笔记

05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考前串讲笔记

05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考前串讲笔记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部分是以主观题较多的知识章节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最早提出是20世纪初的德国(单选)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调整两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简答)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论述)
 4.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名词)
 2.经济法律关系的四大特征(简答)
 3.经济法的主体共有四个部分构成(多选题、简答)
 4.经济法主体的第三点,经济法的内部组织只有可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不可能其它法的主体,由其是民法的主体。

(单选)
 5.什幺经济权利?
 6.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多项选择)
 (1)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
 (2)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

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笔记

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笔记

经济法概论笔记1第一编第一编第一编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一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二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四四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五五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简答题(3)

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简答题(3)

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简答题(3)21 简述代位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报酬保障本身的债权而以本身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的特征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②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本身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法院审判)方式。

(2)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依照《协议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22 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

各国都按照本身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1)消极条件。

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子专利。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2)积极条件。

①新颖性。

②创造性。

③实用性。

23 侵犯商业奥秘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奥秘;(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奥秘;(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奥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奥秘。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奥秘行为的若干规定》将第(3)种行为又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协议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奥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奥秘: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协议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奥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奥秘。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前串讲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前串讲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前串讲-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前串讲仅供参考串讲内容首先我们可以将第一章和第二章放到一起来作为整个复习的总论。

总论部分中通常不会有大的题目。

在基本法学理论中主要注意:法不是从来就有,而是社会的阶段性产物;注意第6页中“法的形式”,这是本章的重点,易出多选题;对于书中所提到的几个重点相关制度(12页)不必过于拘泥于其理论,这不是我们考试的考核目的,有大致的理解即可。

在经济法基本理论中主要注意:经济法始于德国;调整对象必须记住,同时各调整对象也可能出题。

如:经济法调整的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 A.经济联合关系B.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调关系C.经济竞争关系D.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出简答或多选;经济法律关系看一下第38页,其种类易出考题,还有同时涉及的经济法主体、客体各自所涵盖的内容也是命题者考察总论时常出题的地方;记住46页底讲到的经济法律事实。

企业法中注意下面的问题:企业的法人定性;理解企业法称谓“小经济法”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记住第52页企业法的主体;关于全民企业法注意62页的领导体制;私营企业法中需要记住第77页私营企业的分类,这里可以出多选题;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本章的重点,首先记忆其特征,这里可能有简答题的出现,第82页关于协议、合同和章程之间的关系必须记住,合营企业的资本是常出题的地方,各种题型,从填空到案例都有可能。

如: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合营合同,章程所确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____________资金和____________资金的总和。

或者:中外合营企业与中国经济管理部门发生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是( )A.协商B.国际仲裁C.仲裁D.行政诉讼企业破产法因为与现实结合较多,出题的几率逐年增多,尤其是案件的管辖、财产的分配和破产法律责任部分。

公司法可以说是全书的重点,与合同法是历年来出题的大户。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6-10】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6-10】

【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经济法的运⾏论】⼀、经济法的运⾏系统: 1、⽴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1)经济法的⽴法,是经济法运⾏的起点 (2)经济法⽴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b.注意⽴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 (3)济法⽴法中存在的问题: a.⾏政机关⽴法过多、过滥。

b.⽴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 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 (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从⽽使协调 因素在经济法运⾏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 司法原因:调制⾏为主要发⽣在执法阶段 宏观调控⾏为的可诉性相对不⾜ 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 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 (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如何,在很⼤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2)从守法的⾓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

⼆、经济法的适⽤范围: 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的适⽤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问题。

从⼀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的期限内是有效⼒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

(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等问题,因⽽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不同层级的经济⽴法适⽤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 (2)经济法的域外适⽤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范围: (1)经济法的适⽤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

确定经济法所适⽤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原则。

(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_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之欧阳与创编

_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之欧阳与创编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接受的。

★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包括:(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

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试重点

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试重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年考试重点一. 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是: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4.为有限责任公司;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 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经济法概论考点串讲

经济法概论考点串讲

经济法概论考点串讲经济法概论是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中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研究和阐述经济体制、经济组织、经济行为与经济法规的关系。

经济法概论通常包括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的内涵、经济法的作用与目标、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体系等内容。

下面将对经济法概论的考点进行串讲。

首先,经济法基本概念是经济法概论的重要内容之一、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自由竞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实现。

其次,经济法的内涵是经济法概论的重点考察内容之一、经济法内涵包括了经济活动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等。

经济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所有涉及经济事务的行为,如生产、消费、流通、投资等。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主要涉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关联与差别。

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调节经济行为等。

第三,经济法的作用与目标也是考点之一、经济法的作用主要包括调整资源配置、保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

经济法的目标主要包括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稳定市场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等。

第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考点之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治自律、国家干预和公共利益优先等。

平等自由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诚实信用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市场主体信守契约、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自治自律要求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经济法律规则,形成自律机制。

国家干预和公共利益优先主要是经济法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经济法与行政法、垄断法等相互衔接,实现公共利益的保护。

最后,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概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体系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的总和,其构成包括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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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的经营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企业的分类: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制工业企业法。

》,如:军工厂6、集体所有制企业: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如:农村生产合作社7、私营企业:法〉等。

8、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0、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

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1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

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2、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14、个人独资企业法: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16、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17、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4个:1、投资人决定;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3、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告。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0、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21、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2、合伙企业特征: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3、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有限合伙人以25、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27、合伙企业的财产:28、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

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29、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0、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享有监督权。

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31、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32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3、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4、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5、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36、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7、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38、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3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40、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1、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3、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4、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41、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42、当然退伙的特定事由包括: 1、合伙人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4、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5、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43、除名退伙,除名条件: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6、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7、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8、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决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49、有限合伙企业退伙: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0、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有限合伙人不能因此来对抗第三人,同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责任5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2、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3、清算偿费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②法定补偿金;③所欠税款;④债务。

54、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5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双方共同管理;4、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5、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57、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58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

(合同效力高于章程效力)59、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60、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6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62、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职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

中止、解散3.。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

合并、分立6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6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①期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⑤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⑥出现规定的事由。

(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6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董事会提出,负责主体:清算委员会,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6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企业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67、外资企业法: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68、外资企业法的特征:1、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2、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3、不是分支机构也可以采用公司或其他形式。

69、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机关是商务部70、外资企业终止:与合资、合作企业相同。

但有特殊规定: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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