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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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 存储(含光交)原厂维保服 务项目
上海泛欧通信科技 有限公司
489.8
2023-02-28
TOP3 HDS 存储(含光交)原厂维保服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99.9
务项目
TOP4
HDS 存储(含光交)原厂维保服 务项目
上海缔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83.9
2023-02-28 2023-02-28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1/21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60.7%。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上海华讯网络存储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31.2
TOP3 网络设备第三方维保项目
上海华讯网络系统 有限公司
27.0
2023-02-28 2023-04-10
TOP4
上海票据交易所 2023 年软硬件 维保服务采购项目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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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4)计算机设备(3)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10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0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2 附录 .............................................................................................................................................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沪府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5日2022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着力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更好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21〕6号),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明确主要目标2022年是“一网通办”改革的用户体验年。
要坚持业务和技术双轮驱动、线上和线下协同发力、效率和普惠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相辅相成,以用户视角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加快形成“一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更便捷、更高效、更精准。
推进三个一批创新服务:重点打造一批“免申即享”服务(27项)、一批高效办成“一件事”(9个)、一批公共服务标杆场景应用(10项)。
重点优化150个高频事项全流程一体化办事体验,“一网通办”平台实际办件网办比例达到80%。
“随申办”月活用户数突破1400万。
持续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强化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主体责任,深化电子证照应用。
二、坚持业务流程再造,做强技术支撑,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一)推进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下列关于客户纠纷的处理,错误的是( )。
A.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B.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C.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D.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诉【答案】 C2、下列关于储蓄存款计付利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B.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C.来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D.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答案】 D3、各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目的是()。
A.增加流动性B.降低风险C.增加收入D.调剂短期资金余缺【答案】 D4、作风险缓释手段不包括()A.连续营业方案B.商业保险C.流程管理D.业务外包【答案】 C5、(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但投资者如有需要,客户经理可以代为操作B.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C.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件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D.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答案】 A6、( )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上海票据交易所电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
附件1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变更和退出工作,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移交切换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73号)等,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第四条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二章申请接入第五条金融机构申请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第六条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通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核实财务公司真实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10.07•【文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O八年十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DVP方式完成结算,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净额结算的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条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第五条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六条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证券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协助司法冻结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章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净额结算第八条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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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可以对集中接入机构执行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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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限制。 第九条 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
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 书面申请; (二)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附 1); (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 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信息处理支持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集中接入机构需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 象或合作协议模版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海 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附 2),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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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集中接入机构由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变更
为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 单位公章: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系统(以下简称票交 所系统)集中接入管理,规范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集中接入机构)行为,保障票交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9 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接入机构是指经上海票据交易 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审核通过,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以 下简称会员)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网 络节点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物理连接方式。 本办法所称系统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业 务处理系统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直连接入方式。 第三条 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基于会员自愿选择原则提供 集中接入服务。 第四条 会员选择通过集中接入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 以独立会员身份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并 遵守票交所规章制度。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150题)1、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B.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C.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2/3以上的股东同意【答案】 D2、为降低投资者期权交易成本,沪深交易所目前提供的组合策略不包括()。
A.认购熊市价差策略B.认购牛市价差策略C.认沽牛市价差策略D.跨式多头与宽跨式多头策略【答案】 D3、(2020年真题)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A.Ⅱ、Ⅳ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C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条件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B.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C.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D.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满5年的人员,可以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答案】 D5、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6、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认其风险等级后的()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A.1B.2C.3D.4【答案】 C7、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采取的措施错误的是()A.限制为其办理新业务B.限制撤销制定业务C.限制转托管D.自由转出资金【答案】 D8、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
2023-2024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总结(重点)超详细
2023-2024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总结(重点)超详细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措施。
A.①②③④⑤B.②③④⑤⑥C.①③④⑤⑥D.①②③④⑤⑥正确答案:D2、(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A.实际控制人B.关联关系人员C.高级管理人员D.控股股东正确答案:A3、下列人员属于A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正确答案:C4、下列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正确答案:A5、下列属于上市证券的是()。
A.Ⅰ.Ⅱ.ⅣB.Ⅰ.ⅣC.Ⅰ.ⅡD.Ⅲ.Ⅳ正确答案:C6、证券公司( )负责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
A.分支机构B.业务决策机构C.董事会D.业务执行机构正确答案:C7、根据《证券法》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
A.公司营业执照B.公司章程C.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D.公司债券使用管理办法正确答案:D8、(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是( )。
A.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B.任职时问短、不了解情况C.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D.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正确答案:C9、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 )。
A.Ⅱ、ⅣB.Ⅰ、ⅣC.Ⅲ、ⅣD.Ⅰ、Ⅱ、Ⅲ、Ⅳ正确答案:D10、(2016年真题)下列属于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的有( )。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票据交易所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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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可与一家及以上票据经纪机构 建立票据经纪服务关系,但同一时间对同一张票据只能委托 一家票据经纪机构询价。
第三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拥有委托票据的完整票据 权利,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贴现申请人应当确保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 票据上不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记载事项,不存在被利害关 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限 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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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票据经纪机构受理贴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 将贴现申请人信息和委托信息登记于交易系统。 第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授权经办 信息、征信信息、授权委托书等。 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贴现申请人名称、社会信用代 码、行业分类、企业规模、涉农企业标识、绿色企业标识、 科技企业标识、民营企业标识。贴现申请人基本信息和授权 委托书为必须登记的事项,其他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 记。 第十四条 贴现申请人应当按照票据经纪机构要求及时 提供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对贴现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并保证登记信息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对登记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贴现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贴现机构要求提供补充 信息时,票据经纪机构在收到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后,应当不晚于次一工作日进行变更、补充登记。 第十五条 委托信息包括票据号码、票据种类、出票日 期、票据到期日、贴现申请人账号、贴现申请人开户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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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委托利率上限、委托截止日等。 第十六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当与贴现申请人明确约定接
“票付通”业务申报接入规范暂行
“票付通”业务申报接入规范(暂行)上海票据交易所目录一、合作金融机构申报 (1)(一)资质条件 (1)(二)申请材料 (1)(三)受理通知 (2)二、开户机构申报 (2)(一)资质条件 (2)(二)申请材料 (2)(三)受理通知 (3)三、B2B平台申报 (3)(一)资质条件 (3)(二)申请材料 (3)(三)受理通知 (4)四、联调测试 (4)(一)联调测试要求 (4)(二)联调测试申请 (5)(三)受理通知 (5)(四)联调测试执行 (5)五、上线投产 (6)(一)金融机构上线投产 (6)(二)新增B2B平台上线投产 (6)(三)审核结果 (7)六、其他申请事项 (7)(一)合作金融机构与B2B平台解除合作 (7)(二)变更“票付通”业务相关信息 (7)(三)审核结果 (7)一、合作金融机构申报(一)资质条件金融机构申请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为银行或财务公司,当财务公司申请成为合作金融机构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2.已经同时加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3.近2年在票据业务及其接入服务等方面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风险事件;4.原则上最近1年的MPA考核均达到B档及以上。
(二)申请材料金融机构申请成为“票付通”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时,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票付通”业务金融机构申请表》(附1);3.近2年在票据业务及其接入服务等方面未发生或未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情况说明;4.最近1年每个季度的MPA考核结果;5.首个拟合作的B2B平台申请材料;6.财务公司申请成为合作金融机构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财务公司向管辖银保监会(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复印件;(2)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出具的风险连带责任承诺书。
申请机构在第1、2、3、4、6(若有)项材料的落款处或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在第5项材料的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第5项材料要求见本规范关于B2B平台申报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规范白皮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规范⽩⽪书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规范⽩⽪书⽬录⼀、前⾔ (3)1.1概述 (3)1.2⽬的 (3)1.3业务范围及对象 (3)⼆、技术公司交易业务简介 (4)2.1交易业务 (4)2.1.1竞价撮合平台 (4)2.1.2综合业务平台 (5)2.1.3期权业务平台 (5)2.1.4港股通平台 (5)2.1.5固定收益平台 (5)2.2⾏情业务 (6)2.2.1竞价⾏情 (6)2.2.2期权⾏情 (6)2.2.3综业⾏情 (6)2.2.4港股通⾏情 (6)2.2.5⾏情转发 (6)2.3通信业务 (7)2.3.1地⾯⼴域⽹ (7)2.3.2数据中⼼局域⽹ (7)2.3.3宽带双向卫星 (7)2.3.4宽带⼴播卫星 (7)2.4测试业务 (8)2.4.1全天侯测试 (8)2.4.2全⽹测试 (8)三、技术规范 (8)3.1软件应⽤规范 (8)3.1.1软件运⾏环境 (8)3.1.2软件应⽤ (9)3.1.2.1报单类软件应⽤ (9)3.1.2.2交易类软件应⽤ (9)3.1.2.3⾏情类软件应⽤ (9)3.1.2.4⽂件传输类软件应⽤ (9)3.1.2.5⼯具类软件应⽤ (9)3.2⾏情接⼊规范 (9)3.2.1竞价撮合平台⾏情接⼊规范 (9)3.2.2期权业务平台⾏情接⼊规范 (9)3.2.3综合业务平台⾏情接⼊规范 (9)3.2.4外部⾏情转发接⼊规范 (10)3.2.5港股通⾏情转发接⼊规范 (10)3.3通信⽹络接⼊规范 (10)3.4测试服务规范 (11)3.4.1全天候测试服务规范 (12)3.4.1.1测试分类 (12)3.4.1.2业务范围 (13)3.4.2全⽹测试服务规范 (13)3.4.2.1测试分类 (13)3.4.2.2业务范围 (13)四、安全与管理 (13)4.1应急机制 (13)4.2应⽤安全与管理 (14)4.3⽹络安全与管理 (14)4.4互联⽹安全与管理 (15)附录: (17)⼀、前⾔1.1概述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负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技术系统及重要技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保障,维护市场安全平稳⾼效运⾏;同时,围绕本所功能定位,为会员等市场参与者提供技术服务和创新产品服务,提升本所证券⾏业技术服务能⼒。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6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深圳为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深圳为或达到20%】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近年来,黄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满足了居民投资黄金的需求,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居民投资金融产品的方式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请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本通知告知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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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集中接入管理,规范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接入机构)行为,保障票交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接入机构是指经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审核通过,为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技术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网络节点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物理连接方式。
本办法所称系统集中接入是指多个会员通过同一个业务处理系统接入票交所系统的直连接入方式。
第三条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基于会员自愿选择原则提供集中接入服务。
第四条会员选择通过集中接入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以独立会员身份通过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并遵守票交所规章制度。
会员可以根据需要向票交所申请变更现有接入方式。
第五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票交所规章制度。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支持服务的技术实力;
(二)服务对象限于本机构成员单位,且应当聚焦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领域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原则上不包括已上市或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
(三)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资金清算或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经人民银行认可;
(二)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的技术实力;
(三)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银行类会员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向票交所申请为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提供集中接入服务,不受第七条第
(一)项限制。
第九条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书面申请;
(附1);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信息处理支持服务技术实力的证明材料;
(六)银行类会员以外的机构申请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提交具有资金清算或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服务对象范围和证明材料;
(八)与会员签订的集中接入服务协议模版;
(九)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票交所审核通过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申请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集中接入机构需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象或合作协议模版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附2),并
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集中接入机构由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变更为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技术实力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资金清算或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与会员签订的集中接入服务协议模版;
(五)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集中接入机构终止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集中接入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服务事项时,涉及会员利益的,应当取得会员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票交所审核通过集中接入机构变更集中接入方式、服务对象或终止提供集中接入服务的申请后,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入票交所网络;
(二)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限于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集中接入机构);
(三)向成员单位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服务;
(四)票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完善集中接入内控管理制度和系统风险控制机制,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高效和平稳运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故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三)配合会员实施网络接入方式切换;
(四)发生网络异常情况的,及时排查、解决问题并向票交所报告;
(五)根据票交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履行票交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除应当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区分集中接入会员的身份,确保每个会员有独立的安全验证措施;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系统故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三)保证技术开发资源充足,按照票交所的工程实施计划完成各项系统开发工作;
(四)配合会员实施系统接入方式切换;
(五)发生系统异常情况的,及时排查、解决问题并向票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集中接入机构提供集中接入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干预或操控会员业务;
(二)对会员接入票交所系统以及会员开展票据业务增加限制或附加条件;
(三)采取强制手段对会员的系统开发做排他性安排,垄断系统开发资源,形成技术壁垒;
(四)未经会员与票交所同意,截留或获取业务信息,向其他机构泄露或自行加工处理后对外发布;
(五)未经票交所同意,自行开展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与票交所有竞争性的业务;
(六)将集中接入服务外包给其他机构;
(七)其他影响票交所系统和业务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提供网络集中接入服务的集中接入机构应当通过票交所的技术验收。
提供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在集中接入系统上线前通过票交所的业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二十一条集中接入机构应当在与会员签订集中接入
服务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票交所可以对集中接入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集中接入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前20个工作日向票交所提交上一年度集中接入服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集中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票交所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变更集中接入机构的集中接入方式或服务对象;
(二)暂停或终止其新增集中接入服务;
(三)暂停或终止其存量集中接入服务,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会员实施接入方式切换。
第二十五条集中接入机构违反《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其他规章制度或票交所规章制度的,票交所将在网站予以公告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票交所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提供网络或系统集中接入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传真
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邮箱
申请类型()网络集中接入()系统集中接入我单位保证本申请表资料真实、完整,同意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票据业务的相关规定,于正式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之前完成内部制度及系统准备工作,承担因本单位业务及技术准备不足带来的相应风险。
特申请提供集中接入服务。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机构
服务事项变更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全称
机构编号
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邮箱
()接入方式()服务对象
变更事项
()服务协议模版()其他:
申请变更理由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