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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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

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

一、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不会,坐牢是刑事责任,赔钱是民事责任。

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

但是,如果有能力偿还不偿还且隐匿隐瞒财产情况的话,两次拘留以上,就有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了。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甘肃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以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保障交通事故赔偿的公正、公平、合理。

本文档应作为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的参考依据,并适用于所有在甘肃省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定义1.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机动车驾驶、行人行为以及道路条件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结果。

2.交通事故赔偿:指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或其他赔偿形式。

三、申请赔偿的条件1.受害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具备申请赔偿的资格。

2.申请赔偿的时间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四、赔偿范围和标准1.人身伤害赔偿(1) 医疗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发票。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水平和伤残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轻微伤:每日工资的70%,最长不超过30天;b.轻伤:每日工资的80%,最长不超过60天;c.重伤:每日工资的90%,最长不超过90天;d.特重伤:每日工资的100%,无时间限制。

(3)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4)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遗属的关系和工资水平,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配偶: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100%;b.子女: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20%,每个子女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一年工资的40%;c.父母: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15%,夫妻双方均无子女时,父母可领取受害人一年工资的30%。

2.财产损失赔偿(1) 车辆维修费:按照受害人车辆维修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并提供有效维修费用发票。

(2) 残值损失:根据车辆残值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运输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的运输费用进行赔偿,并提供有效运输费用发票。

五、申请赔偿的程序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概述:在日常的驾驶中,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当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的主次关系对于双方的保险赔偿和法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车辆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上的一种依据,它旨在理顺车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本文将介绍车辆主责和次责的定义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一、车辆主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主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直接负有事故原因和过错的一方。

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1.轻微事故主责轻微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损害较小,车辆不需要进一步修理的情况。

轻微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其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2.一般事故主责一般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

一般事故主责一般由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3.重大事故主责重大事故是指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交通设施损坏等情况。

重大事故主责的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等。

二、车辆次责的定义及赔偿标准车辆次责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造成事故的一方也承担了部分责任的情况。

车辆次责的赔偿标准相较于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1.次责的认定次责的认定主要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一般情况下,次责的比例在车辆事故责任划分中会明确规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次责的赔偿标准较车辆主责来说会有所减少。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对方车辆的部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1.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无法单独划定主次责任。

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按照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无责事故在某些情况下,交通事故中存在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双方均无责任。

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2011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法律
依据
计算公式
一般赔偿范围
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计算公式:
(1)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 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辽高法(2011)129号)

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辽高法(2011)129号)

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标准有关数据
辽高法(2011)129号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1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28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49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57元
丧葬费17528.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0109元采矿业41419元制造业32256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069元建筑业2854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8833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870元批发和零售业28635元住宿和餐饮业21708元金融业61507元房地产业28395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8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7105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96元教育42266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7552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7218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842元。

2011年新交通法

2011年新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1广西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李斯才时间:2011-07-1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事故赔偿标准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2011年5月30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011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1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1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发布时间:2011-5-21 14:45:00 阅读次数:17317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13:10:00 阅读次数:2011年1月月1日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

2010年12月28日,河北省召开学习贯彻新《条例》工作会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在会上表示,河北省将出台并实行过渡性办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全省近60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闫新生表示,到2010年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

到今年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

至今年11月底,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

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河北将出台并实行过渡性办法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河北省顺利实施,河北省拟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因此,河北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做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这样可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

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6大亮点解读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建国说,2011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6大亮点,以下是他对6大亮点作的相应解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交通事故是一种威胁人类安全和生命的重大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1、直接损害: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2、间接损害: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身体不适、心理不适、社会处境变化等间接损害,此类损害可要求保险人赔偿。

3、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直接受到社会舆论的责备或承担的法律责任,此类损失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直接损害赔偿标准:直接损害赔偿标准以补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为主,其赔偿标准视遭受损失的范围而定,一般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赔偿,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来决定是否高于法定的最高限度赔偿。

2、间接损害赔偿标准:间接损害赔偿标准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为主,其赔偿标准视遭受损失的范围而定,一般依据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家庭收入水平来计算,综合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赔偿来决定赔付金额是否高于法定的最高限度赔偿。

3、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赔偿标准:一般按照被保险人及其受害人家庭收入水平来计算,综合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赔偿来决定赔付金额是否高于法定的最高限度赔偿。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也有义务按照规定标准对相关损害作出赔偿。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办理流程1、确定交通事故结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明确交通事故的结果,确定谁是权利人和谁是责任人。

2、申请赔偿:受害人根据交通事故的结果,向保险人申请损害赔偿。

新疆自治区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新疆自治区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新疆自治区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新疆自治区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19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43元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8元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748元(2010年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11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图解+赔偿责任划分+安全驾驶忠告

2011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图解+赔偿责任划分+安全驾驶忠告

2011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图解及赔偿责任划分(含替代责任赔偿)开车最怕出事,出事最怕分不清责任,下面的图片很形象地解释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在后面,还附带了一些有关安全驾驶的文字资料,希望对于各位开车的朋友有帮助。

不过,最重要的一点是,小心驾驶,不要出事,小心没有错,大意失荆州!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交通事故55责任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55责任赔付案例

交通事故55责任赔付案例一、交通事故55责任伤害如何赔付?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自己的跨境交通保险相互赔偿。

跨境交通保险不足以赔偿的,超出部分由对方赔偿50%,超出部分由对方承担50%。

如果任何一方有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2.如果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则机动车败诉方的50%由另一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

如果有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的。

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另一方,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

二、补偿项目如下1、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因误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伤残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日常需要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3、死亡赔偿金项目及标准赔偿义务人除赔偿紧急处理费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4.精神损害的项目和标准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

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完全责任:1、车前追尾;2、变道事故;3.倒车或者打滑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越野或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5.绿灯或无信号灯路口的转弯车辆不允许直行;6.进入环形交叉路口的车辆不得驶离或者在环形交叉路口行驶;7、跨越道路中心线或隔离线事故;8.逆向行驶;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10、超越正常掉头、左转、超车车辆前方碰撞;1.红灯时发生交通事故;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发生交通事故的;13.与依法可以悬挂、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边交通事故。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全国各地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4-29 13:35:29一、北京市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986.00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5、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伤残赔偿标准及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标准及赔偿系数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偿标准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致残:以上受伤赔偿额+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后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致死:以上受伤赔偿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停尸费、运尸费、整容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损失:车辆损失费用、车损鉴定评估费用、停车费、拖车费、其他损失财产(如所载货物损失)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医疗费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住院天数+出院后医疗机构建议休息天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无误工费。

60岁以上的无业者一般不判给误工费,但60岁以下的成年无业者一般判给。

北京市内无法开具收入的当事人,法院会按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来判。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收入×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按每天70元标准计算;聘请护工的,按相应的票据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实践中一般只按住院天数算。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其他亲友探望所花交通费不包括)5、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7、营养费=50元/天×住院天数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20年×伤残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之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系数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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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赔付的具体方面包括:A、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比如10级伤残就是X元*20年*0.1的伤残系数,9级就是x元*20年*0.2的系数,8级就是x元*20年*0.3的系数,以此类推);B、误工费,从因伤致残计算至订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

C、护理费,按医疗建议需1人或2人,按护理人员工资计算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等护工工资计算。

D、交通费,根据发票。

E、住院伙食补助费F、营养费,参照医院建议G、精神损害赔偿金H、后续医疗费和残疾器具辅助费。

I、医疗费,据实计算。

J、鉴定费。

标准划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

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肇事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

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交通事故处理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

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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