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刊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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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7 0期 )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I L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A E R O S P A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学 术 苑
关 键 词 期刊 ; 作者 ; 信息 网络传播权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1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 4 8 5 9 ( 2 0 1 3 ) 0 1 — 0 2 6 5 — 0 3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网 络 时 代 的 产 物 , 是 了 《 互 联 网著 作 权 行 政 保 护 办 法 》 ; 2 0 0 6年 5月 , 国务 院 根 著 作 权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的拓 展 与 深 化 。世 界 各 国特 别 是 据 我 国著 作 权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颁 布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在我 国, 2 0 0 0年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2 . 1 上载或下载期千 U 作 品
根 据 我 国版 权 法 的 规 定 , 作 品 的 使 用 者 一 般 应 当 首 先
计 算 机 网络 着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首 取 得 作 者 同意 或 者 跟 作 者 签 订 合 同 , 同 时 还 需 要 向作 者 支 次涉及到 了网络 传播 权 ; 2 0 0 1年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进 行 了 修 付 报 酬 。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修 改 后 的 《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正, 增 设 了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新 著作权 法第 1 O条 第 1项 第 网络 著 作 权 纠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中 明确 指
络传播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
1 关 于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1 9 9 6年 1 2月 2 O 日在 瑞 士 E J内 瓦 召 开 的关 于 版 权 和 邻 接 权 若 干 问题 的外 交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2 编 辑 出版 过 程 中期 刊 作 者 信 息 网 络传 播
有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过 年 来 期 刊作 者 的信 息 网 络传 播 权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期 刊 作 品 的 数 字 化 , 使 得 期 刊 作 品上 传、 下 载 等行 为 都 涉 及 作 者 的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为 保 护 作 者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应 从 编 辑 部 提 高认 识 、 采 用 技 术措施 、 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保 护权利管理信息 、 完 善 法 律 保 障等 方 面努 力 。
一
步 的完 善 和细 化 , 《 保护条例 》 第2 6条 第 1项 规 定 , “ 信 息
是指 以有 线 或 者无 线方 式 向公 众 提 供 作 品 、 表 数 字 化 使 得 期 刊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作 网络 传 播 权 , 使 公 众 可 以在 其 个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者作为作品的创作者 , 是创新活动的最小单元 , 是 作 品 版权 演 或 者 录 音 录像 制 品 ,
权 的 内容
著作权是一个历史 的概念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科
版权条约》 ( 简 称 WC T) 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表 演 和 录 音 学 技 术 的进 步 , 不断产生新的权能 ,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就 是 著
制品条约》 ( 简 称 wP P T) 的有 关 内容 , 将 作 者 的 著 作 权 扩 作 权 人 在 网络 环 境 下 享 有 的权 利 。 由于 数 字 化 技 术 所 带 来 展到了网络空间 , 规 定 了 著 作 权 人 对 其 作 品 享 有 网 络 传 播 的 信 息 复 制 的简 便 性 和 价 格 的低 廉 性 、 以 及 互 联 网 的 国 际 权 。随 后 , 欧盟于 1 9 9 7年 公 布 《 信 息 社 会 协 调 版 权 及 相 关 性 , 期刊作 品的上传 、 下载、 转 载 等 行 为 都 涉 及 作 者 的 信 息 权的指令草案 》 , 美 国于 1 9 9 8年 通 过《 数字千年版权法 案》 , 网络 传 播 权 。 用 来 规 定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使 国 内立 法 与 国 际条 约 相 协 调 。
表演 或者 录音 录像 制品 的权利 ” , 《 保 护 条 的所有者 , 是 著 作权 法 保 护 的 基 本 对 象 , 依 法 享 有 信 息 网 络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
于2 0 0 6年 7月 1日起 正 式 施 行 ,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信 息 网 传 播 权 。如 何 合 理 地 保 护 期 刊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业 例 》 已 成 为 法 学 界 及 编 辑 出版 界 深 入 研 究 和 探 讨 的新 课 题 。
信 息 发 达 国 家 对 此 进 行 了较 为 深 入 的 探 索 。近 年 来 , 我 国 条 例 》 ( 以下简称《 保护条例 》 ) _ 1 ] , 对 信 息 网 络 传播 权作 出 了
的互 联 网 用 户 数 量 猛 增 , 人 们 在 享 受 网 络 传 播 所 带 来 的 便 较 为具 体 的 规 定 , 使 我 国 对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规 定 得 到 进 捷 同时 , 侵 犯他 人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也 变 得 更 加 频 繁 。期 刊 的
论 期 刊 作 者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吴 红博
( 广 西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报 编 辑 部 , 广 西 南 宁 5 3 0 0 0 7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摘 要
作者作为作 品的创作者 , 是创新活动 的最小单元 , 是作 品版权的所有 者 , 是著 作权法保 护 的基本 对象 , 依法享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I L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A E R O S P A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学 术 苑
关 键 词 期刊 ; 作者 ; 信息 网络传播权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1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 4 8 5 9 ( 2 0 1 3 ) 0 1 — 0 2 6 5 — 0 3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网 络 时 代 的 产 物 , 是 了 《 互 联 网著 作 权 行 政 保 护 办 法 》 ; 2 0 0 6年 5月 , 国务 院 根 著 作 权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的拓 展 与 深 化 。世 界 各 国特 别 是 据 我 国著 作 权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颁 布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在我 国, 2 0 0 0年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2 . 1 上载或下载期千 U 作 品
根 据 我 国版 权 法 的 规 定 , 作 品 的 使 用 者 一 般 应 当 首 先
计 算 机 网络 着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首 取 得 作 者 同意 或 者 跟 作 者 签 订 合 同 , 同 时 还 需 要 向作 者 支 次涉及到 了网络 传播 权 ; 2 0 0 1年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进 行 了 修 付 报 酬 。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修 改 后 的 《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正, 增 设 了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新 著作权 法第 1 O条 第 1项 第 网络 著 作 权 纠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中 明确 指
络传播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
1 关 于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1 9 9 6年 1 2月 2 O 日在 瑞 士 E J内 瓦 召 开 的关 于 版 权 和 邻 接 权 若 干 问题 的外 交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2 编 辑 出版 过 程 中期 刊 作 者 信 息 网 络传 播
有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过 年 来 期 刊作 者 的信 息 网 络传 播 权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期 刊 作 品 的 数 字 化 , 使 得 期 刊 作 品上 传、 下 载 等行 为 都 涉 及 作 者 的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为 保 护 作 者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应 从 编 辑 部 提 高认 识 、 采 用 技 术措施 、 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保 护权利管理信息 、 完 善 法 律 保 障等 方 面努 力 。
一
步 的完 善 和细 化 , 《 保护条例 》 第2 6条 第 1项 规 定 , “ 信 息
是指 以有 线 或 者无 线方 式 向公 众 提 供 作 品 、 表 数 字 化 使 得 期 刊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作 网络 传 播 权 , 使 公 众 可 以在 其 个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者作为作品的创作者 , 是创新活动的最小单元 , 是 作 品 版权 演 或 者 录 音 录像 制 品 ,
权 的 内容
著作权是一个历史 的概念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科
版权条约》 ( 简 称 WC T) 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表 演 和 录 音 学 技 术 的进 步 , 不断产生新的权能 ,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就 是 著
制品条约》 ( 简 称 wP P T) 的有 关 内容 , 将 作 者 的 著 作 权 扩 作 权 人 在 网络 环 境 下 享 有 的权 利 。 由于 数 字 化 技 术 所 带 来 展到了网络空间 , 规 定 了 著 作 权 人 对 其 作 品 享 有 网 络 传 播 的 信 息 复 制 的简 便 性 和 价 格 的低 廉 性 、 以 及 互 联 网 的 国 际 权 。随 后 , 欧盟于 1 9 9 7年 公 布 《 信 息 社 会 协 调 版 权 及 相 关 性 , 期刊作 品的上传 、 下载、 转 载 等 行 为 都 涉 及 作 者 的 信 息 权的指令草案 》 , 美 国于 1 9 9 8年 通 过《 数字千年版权法 案》 , 网络 传 播 权 。 用 来 规 定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使 国 内立 法 与 国 际条 约 相 协 调 。
表演 或者 录音 录像 制品 的权利 ” , 《 保 护 条 的所有者 , 是 著 作权 法 保 护 的 基 本 对 象 , 依 法 享 有 信 息 网 络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
于2 0 0 6年 7月 1日起 正 式 施 行 ,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信 息 网 传 播 权 。如 何 合 理 地 保 护 期 刊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业 例 》 已 成 为 法 学 界 及 编 辑 出版 界 深 入 研 究 和 探 讨 的新 课 题 。
信 息 发 达 国 家 对 此 进 行 了较 为 深 入 的 探 索 。近 年 来 , 我 国 条 例 》 ( 以下简称《 保护条例 》 ) _ 1 ] , 对 信 息 网 络 传播 权作 出 了
的互 联 网 用 户 数 量 猛 增 , 人 们 在 享 受 网 络 传 播 所 带 来 的 便 较 为具 体 的 规 定 , 使 我 国 对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规 定 得 到 进 捷 同时 , 侵 犯他 人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也 变 得 更 加 频 繁 。期 刊 的
论 期 刊 作 者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吴 红博
( 广 西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报 编 辑 部 , 广 西 南 宁 5 3 0 0 0 7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摘 要
作者作为作 品的创作者 , 是创新活动 的最小单元 , 是作 品版权的所有 者 , 是著 作权法保 护 的基本 对象 , 依法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