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质量,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县(市)属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均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论文、研究报告、科学专著、科学译著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生产建设中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发明、科技开发、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成果和可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中完成的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必须经过鉴定:(一)列入县级和县级以上科技计划的。
(二)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
(三)申请国家和省、市对新产品认证的。
(四)需要推广应用的。
(五)其它按规定应进行鉴定的。
第三章鉴定形式第七条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由有检测权的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技术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进行咨询、评价。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测试、评价,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加验收。
(三)通讯鉴定:对基础研究成果或某些不需现场考核测试的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书面评审。
(四)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召开会议进行审查、测试、评价。
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有鉴定结论。
通讯鉴定的,另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下列科技成果,视同通过鉴定:(一)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广泛使用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
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
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纯理论性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诊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10.26【实施日期】1987.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交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它决定了科研人员所做出的成果是否具有真正的价值,也影响了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介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相关问题,包括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方面。
鉴定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创新性技术创新性是指该项成果在国内外同类技术中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具有重要的技术和经济价值。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成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成果报告书完整、系统、清晰、准确,能够展示出整个科研过程中的思路、探索、发现和验证。
4.可设计性可设计性是指成果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能够根据具体需求设计出新的产品或技术方案。
5.科学性科学性是指该项成果具有严密的理论体系或实践价值,并具有科学的价值和意义。
鉴定过程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过程包括提交鉴定申请、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鉴定和专家评估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鉴定申请科研人员先要向相关鉴定机构提交成果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和报告书,申报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阐述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2.审核鉴定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是否满足成果鉴定的有关要求及规定。
若审核通过,邀请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3.现场鉴定现场鉴定采用现场阅读材料、观察展示、演示、讲解等形式,专家根据鉴定标准对成果进行评估。
现场鉴定中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的管理规定,确保科学、公正、客观。
4.专家评估鉴定机构将现场鉴定结果提交给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成果的鉴定结论。
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将作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鉴定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成果鉴定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过鉴定当成果鉴定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鉴定机构会发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文件,以证明该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成果也会出现在有关政府部门相关档案信息和成果数据库中。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可编辑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 第二章鉴定范围 ?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度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
申请鉴定、审查、鉴定组织和专家的选择等。
2. 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明
确机构的设置、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质量管理等要求。
3. 鉴定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明确鉴定专家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专家具备相关
领域的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同时加强对鉴定专家的培训和管理。
4. 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对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进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公正,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5. 鉴定费用和费用承担:明确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并对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
的费用承担进行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经济可行性和公平性。
6. 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明确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并对鉴定
结果的争议解决进行规定,以维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以上是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制度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
国家、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以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和四川省科委《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二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技术评审或验收(以下统称鉴定)。
计划内项目,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鉴定。
若任务下达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必须正式发给委托书,受委托部门需在鉴定通过后将技术鉴定证书报经任务下达部门审查批准。
基层单位乍选项目,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个人自拟项目,一般由所在基层单位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但基层企、事业单位召开的鉴定会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鉴定会所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技术水平高、作用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逐级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凡通过重庆市上报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级鉴定;市级鉴定由重庆市科委主持。
第三条申报组织鉴定的程序: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组织鉴定部门(或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和全套技术资料,经组织鉴定部门预审同意后,做好鉴定的一切准备工作。
凡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但应同协作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1991年6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文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一)属自然科学范畴,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二)解决文物事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技术成果;(三)推动文物科技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文物科技进步和文物事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大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当地文物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基层单位申请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条列入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除重点项目外,一般项目也可委托下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未被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非文物系统完成的文物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委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时,必须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
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鉴定办法
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鉴定办法【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1.30【实施日期】198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科学技术成果部级鉴定办法(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铁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尽快推广应用,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时地对铁路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科技成果包括:二、科技成果进行部级鉴定的条件第三条科技成果分别由部和部属单位组织鉴定。
特别重大的报请国家组织鉴定。
第四条下列科技成果一般须经过运用考验一年以上,对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部级鉴定。
三、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的方式第五条科技成果部级鉴定采用以下方式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方式,由部科技局根据成果的不同性质进行选定。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需要部级鉴定的成果,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在铁路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实施的部属单位出具证明的,即视同通过部级鉴定。
四、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的申请第八条凡申请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经部属单位审查、汇总,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向部科技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科技成果部级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部科技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部级鉴定项目,进行初选后,通知申请单位报送主要技术文件一式二套。
经审查后,对列入部级鉴定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鉴定需要提供技术文件。
第十条科技成果权属等存在争议时,应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五、科技成果部级鉴定证书第十一条通过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部颁发部级鉴定证书。
六、参加部级鉴定的专家的条件和职责第十二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同行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技术保密的义务。
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审定、认定等方面的规范性和规范化的办法,是评估科技成果的一种科学化、标准化、严格规定的方法和规范,是在高水平科技创新和智力竞争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本文将围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现状展开论述。
一、重要性1.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和认定的规范性和规范化的方法和规范。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成实际的应用价值,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要想真正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须要先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实际应用效果,打下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可以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认证,检验其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推广力度,进而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
同时,科技成果鉴定的结果也可以为企业申请专利、获取科技支持、获得税收优惠和融资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应用现状目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法该方法主要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核查、对比、分析等系列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其实用价值、创新性、技术含量等评价指标,再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技术价值等成果质量指标。
该方法适用于科技成果鉴定的大多数领域。
2.专家鉴定法该方法与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法类似,不过它的评估对象是专家。
在科技成果鉴定的过程中,专家作为专业人士,可以为科技成果的质量、创新和实用性等方面的评级提供评判建议。
专家评价方法是鉴定当时最专家的评价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一些更加复杂、高级的科技成果。
3.自组织鉴定法自组织鉴定法是一种相对新的科技成果鉴定方法,主要是通过科技成果申请部门自我评价和自我鉴定,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判定,确定评估结果和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学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质量,促进科技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方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成果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计量测试领域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受理范围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1.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自主研发的计量测试领域的科技成果;2. 其他自愿委托学会鉴定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确认的科技成果;2.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3. 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4. 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组织过鉴定的项目;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6.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章鉴定形式第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1.会议鉴定:由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技术评价;2.检测鉴定:委托经国家和部委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3.通讯鉴定: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技术评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是为了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和价值,确定其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种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的办法和步骤:
1. 鉴定组织:成果鉴定主体应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专家组织。
2. 提交申请:申请人或机构需向鉴定组织提交成果鉴定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3. 审查资料:鉴定组织对鉴定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
4. 鉴定方案:鉴定组织根据申请资料,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的目的、内容、方法
和时间等。
5. 实施鉴定:按照鉴定方案,鉴定组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实验检测、文献
查阅等工作,获取成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6. 结果判定:鉴定组织根据实施鉴定的结果,评估成果的科学性、技术创新性、经济
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得出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结果。
7. 鉴定报告和证书:鉴定组织根据鉴定结果,向申请人或机构发放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明确指出成果的特点、价值和应用前景。
此外,针对不同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鉴定办法和流程,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内大发〔2004〕63号)第一条为客观评价和准确判别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科技成果的鉴定办法和《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鉴定。
鉴定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一)具有明显的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成果;(二)在国内外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的成果;(三)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科学意义的原创性成果;(四)对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成果。
第三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已转让的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的成果;(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检测审查的成果;(四)科研任务下达单位不要求鉴定的成果;(五)有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对基础性研究成果一般采用函审形式鉴定,对应用性研究成果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鉴定科技成果,须在鉴定前二个月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编制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计划下达单位或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组织鉴定单位的批复意见,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准备工作。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鉴定大纲;(二)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或合同书;(三)工作总结报告;(四)技术总结报告;(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六)研究成果;(七)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八)检索查新报告;(九)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十)技术性能测试试验报告(包括原始记录);(十一)设计与工艺图表;(十二)质量标准;(十三)环境保护部门和劳动安全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增加或减少有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对于成果鉴定的结论如有异议,科技处负责受理,并报请组织鉴定部门研究处理。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如何提高科技项目成功转化,企事业国家计划科技项目申报如何操作,就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网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轻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三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轻工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 (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以及科技计划外的轻工业相关的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是轻工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鉴定的组织和主持工作。
第九条轻工业科技成果鉴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组织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鉴定委员会,经现场考察(或观看生产录像),采用会议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深科字[1987]04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正文:---------------------------------------------------------------------------------------------------------------------------------------------------- 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深科字〔1987〕04号)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切实保证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资源等)。
2、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3、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先进性、创造性的应用研究成果。
5、能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类型1、应用技术成果的各阶段的鉴定: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含设计)定型鉴定。
2、技术鉴定或验收、审查。
3、科学理论(含软科学)成果的评审。
四、申请鉴定的条件1、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是达到科技项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规定的各项指标;或经生产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工艺上可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具备如下材料:(1)开题报告;(2)研制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书;(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和照片等;(4)研究试验总结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5)分析、测试或质检报告;(6)产品质量标准;(7)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此分析报告;(8)生产应用情况报告或国内外评论或相应的证明;(9)通过鉴定后成果的处理办法意向;(10)该项科研的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
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鉴定管理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法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成果名称:完成单位:申请鉴定单位:(盖章)申请鉴定日期: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经办人:(签字)主要研制人员名单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填写说明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之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有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