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
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价款是建筑工程单价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使用费等各项费用。
实际工程款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确定的工程款项,可能会发生增减或变更。
在建筑工程单价合同中,合同价款是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总价格。
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的总价,以及各项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细化,确保工程款清晰明了,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实际工程款是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能会因为工程变更、增减项等原因而有所调整。
在建筑工程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工程费用的调整。
此时,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实际工程款。
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合同价款是基准价格,是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实际工程款则是建立在合同价款基础上的实际费用。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调整规则,确保工程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应该是相互协调一致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以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只有在双方确保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建筑工程才能顺利进行,双方才能达成满意的合作关系。
施工合同如何计算价款
施工合同如何计算价款施工合同的价款计算是建筑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需要明确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和构成要素,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价款的定义、计算方式、构成要素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施工合同价款的定义施工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应支付的金额。
施工合同价款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是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的报酬,也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施工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价格,作为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的报酬。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增减等因素进行调整。
3. 成本加报酬合同:合同价格包括成本和报酬两部分。
成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报酬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所应获得的利润和其他费用。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三、施工合同价款的构成要素施工合同价款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直接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
2.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间接成本,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等。
3. 利润: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项目所应获得的报酬,是承包人的主要收益来源。
利润的计算方式有固定利润、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利润等。
4.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
四、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和构成要素,避免合同纠纷。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应详细约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明确各项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增加工程量超合同价
增加工程量超合同价标题:工程量增加超合同价范本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量增加导致的超合同价问题,应当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以下是一个范本,用于指导双方如何处理此类情况:第一条:定义1. “工程量增加”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 “超合同价”指因工程量增加导致的直接费用超出原合同总价。
第二条:工程量增加的通知与确认1. 承包商应在发现工程量可能增加时,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预估增额。
2. 业主收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实,并与承包商协商确认是否接受增加的工程量。
第三条:超合同价的计算1. 超合同价的计算应基于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单价。
2. 计算时应考虑所有相关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第四条:超合同价的支付1. 经双方确认的超合同价款项,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给承包商。
2. 若双方对超合同价金额有争议,可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条:合同价的调整1. 确认后的超合同价应作为合同价的一部分,对原合同价进行调整。
2. 调整后的合同价应反映在合同文本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其他相关条款1. 任何因工程量增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及时协商确定延期事宜,并修订合同工期。
2. 因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范本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附则本范本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处理工程量增加超合同价的问题需要细致入微的规划和协商。
这不仅涉及到成本的计算和支付,还包括对工期和质量的影响。
因此,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条款都能得到妥善执行,以维护各自的利益。
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定义
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定义施工合同总价包干,是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包方承担完成施工任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及措施等费用,并向发包方收取一个固定的总价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发包方要求增减工程量等变更,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总价包干的特点:1. 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确定,不再因工程量的增减或材料价格的波动而调整,降低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风险。
2. 明确责任:承包方需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便于结算:合同总价包干有利于简化结算过程,发包方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总价款。
4. 激励承包方提高效率:承包方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需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施工效率。
5. 降低变更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了因工程变更导致的风险,有利于发包方控制项目成本。
施工合同总价包干的适用条件:1. 工程量清单明确:合同双方需明确工程量清单,确保承包方了解施工任务及工程量。
2. 合同约定清晰: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合同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内容。
3. 材料价格稳定:合同签订时,需考虑材料价格波动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 双方风险承受能力:发包方和承包方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5. 良好的信誉和实力:承包方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施工实力,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总之,施工合同总价包干是一种固定总价、明确责任、便于结算的合同方式。
在实际应用中,双方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合理分配风险,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建筑工程常见问题:施工过程中由于大量工程量变更,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巨大,如何维护施工单位的权益
在省外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中标,但承包内容为总价承包。
施工过程中由于大量的工程量变更,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巨大,从法律上如何维护施工单位的权益?(高速公路建设施工)。
答:这个问题里面涉及到了很多问题。
首先,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规不规《建设法》调整,能不能放在这里讨论。
答案是肯定的。
现在的法律在制定过程当中明确下来,建设工程的范围是土木工程的范围,高速公路包括在内。
这里面有一个演变的过程,1998年的《建筑法》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其他的专业建筑另外规定。
《建筑法》只是调整房屋建筑,《建筑法》第二条规定调整的范围是房屋建筑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1999年10月1日试行的合同法第十六章叫做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它的名称和房屋建筑概念不一样,建设工程它的范围很大,房屋建筑工程的范围很小。
两部法律对于调整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建筑法调整房屋建筑,合同法调整建设工程。
2000年1月份国务院出了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等等。
首先不是房屋建筑而是土木工程,土木工程包括高速公路。
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桥梁、道路包括高速公路等等都归本《司法解释》调整。
首先要明确这一点,接下来我们说通过招投标是总价承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大量的工程量变更,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巨大,从法律上要如何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说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假如说你是包干价,合同约定包死价就按照包死价来结算。
这是第一款,就是从约。
从第一款可以看出就连整个工程造价当事人有约定的,服从当事人的约定。
就更不要说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款了,签证并不是总的造价,造价的变化当事人已经签字了,毫无疑问服从当事人的签证。
《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包干合同工程量增加
工程包干合同工程量增加一、合同主体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二、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三、工程量增加条款1. 定义与确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因设计变更、技术标准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需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量增加处理。
2. 提出与审核当乙方发现实际工程量可能增加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在___(天数)内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
3. 价格调整若工程量增加导致成本变化,甲乙双方应根据增加部分的性质和数量,协商确定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并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4. 工期调整因工程量增加而影响原定工期的,乙方应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并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5. 支付方式对于确认的增加工程量部分,甲方应在补充协议签署后的___(天数)内支付相应费用的___%,余款在增加工程量完工验收合格后的___(天数)内结清。
6. 法律效应所有关于工程量增加的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五、争议解决就本合同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附件随本合同附上相关的图纸、技术规范、设计说明等文件,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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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结算的方式
2、分段结算
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者季度,分阶段进行结算 形象进度的一般划分:基础、±0.0以上主体 结构、装修、室外工程及收尾等 结算比例如: 工程开工后,拨付10%合同价款 工程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工程主体完成后,拨付40%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15%合同价款 竣工结算审核后,结清余款
一、工程结算的方式
2、分段结算
设计有相当深度的中小型工程常采用固定总价 合同,按形象进度付款很方便。这种合同的关 键问题是: —确定付款条件……要有利于工程管理 基础完成后,拨付20%合同价款 ±0.0以下基础结构(包括回填土)完成并验收 合格后,拨付20%合同价款 —注意工程变更 竣工结算价款=原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
三、中间结算
1、计量支付的概念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工程计量程序是:承包人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分项获得质量 验收合格证书后),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得到通知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工程师计量不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结果无效
三、中间结算
2、计量支付流程
(1)施工企业和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对质量 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定出已完工程数量 (2)施工企业按计量结果和合同预算申报本期应 得的款额 (3)工程师审核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确定应支 付的款额,向建设单位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师的证明文件后向施工企 业付款 进度款结算时,应扣回的预付款和甲供料款, 工程变更价款、索赔款、调价等都同期结算
包干价合同工程量增加
包干价合同工程量增加---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鉴于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并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工程项目。
现因工程实际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特订立以下条款:一、工程量增加内容:1. 工程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增加工程量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增加工程量的详细清单及单价附后。
二、增加工程量的价格调整:1. 对于新增工程量部分,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价格:- 若原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的价格,则参照执行;- 若原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的价格,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工期调整:1. 根据增加的工程量和施工进度,双方同意对原合同的工期进行如下调整:- 工程开始日期调整为:____年__月__日- 工程竣工日期调整为:____年__月__日四、付款方式:1. 对于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甲方应按照以下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条件及时间: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 结算款支付条件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五、其他条款:1. 除上述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不一致,价款如何确认
王芳律师: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价款如何确认本期介绍:某公司承包一由国有资金全资开发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发包方在“工程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条款中,明确该工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
投标人中标后对整个招标项目实行总价包干。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复核并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或数量错误,应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均不作调整。
另在招标文件“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条款中中又明确该工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清单漏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按实增加合同价款。
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并明确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发包人设计变更外价格不作调整。
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并约定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3)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中关于合同与结算的条款等进行协商。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明显少于图纸中的实际工程量,该部分漏项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高达几百万元。
而此后,发包方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是对整个图纸项目的总价包干,在无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权以调整合同价款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漏项工程款。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再次邀请到了知名律师——王芳律师来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跟我们谈谈关于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一起来看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向发包人主漏项部分工程款项呢?访谈嘉宾:王芳律师——系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侧重于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专项及民商事法律的研究、经济犯罪辩护及与此相对应的司法实践操作,同时对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信托融资产品发行等可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要】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20号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层。
法定代表人:丘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起诉称:2002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2003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从2003年5月1日暂计至2003年9月30日,按日0.3%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主张工程款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2002年10月16日至2003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元。
浅谈如何做好概算总价包干模式下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及合同条款设定
工程经济ENGINEERING ECONOMY第 29 卷第 12 期2019 年 12 月Vol.29 No.12Dec. 2019浅谈如何做好概算总价包干模式下的施工合同价款确定及合同条款设定刘中玮,何冰,冯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 武汉 430000)摘要:初步设计概算总价包干模式下施工合同价款确定及合同条款设定,是关系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
本文从概算总价包干模式下如何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从而确定合同价款,以及从合同范围、合同风险包干范围及风险包干费设定、合同结算价款调整的约定三大方面提出具体做法,避免后续发生争议问题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概算包干;合同价款;合同条款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9)12-0018-03DOI :10.19298/ki.1672-2442.201912018How to Determine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and Terms under the All-in Budget ModeLIU Zhongwei ,HE Bing ,FENG Jun(Hubei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Hubei Province ,Wuhan 430000,China )Abstract :How to determine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and terms are the key to the realization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objectives under the All-in budget mode. This paper will propose approaches from three aspects for practical reference to avoid subsequent arguments :one is how 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contract ,the second one is how to determine the scope of all-in budget of contract risk and how to set up the main content of all-in budge of contract risk ,the third is to determine the terms and adjustment of contract price.Keywords :All-in budget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erms 1 引 言近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具有缩短建设周期、减少投资不确定性、减轻建设方管理压力等优点的概算总价包干承发包模式应用越来越广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编辑整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挂靠、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发的问题很多,由于建筑法对此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司法裁判进行规范。
严格来讲,这些高院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执行力。
我们在这里搜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等纠纷的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关于转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是否属于“转包”?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
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论施工合同总价和单价包干方式结算问题
论施工合同总价和单价包干方式结算问题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合同价格形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3种方式可供选择,实际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对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等加以约定。
现笔者就评审角度来浅析施工合同中常用的总价包干、单价包干下结算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施工合同总价包干、单价包干特点及使用条件合同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规定一个明确的总价,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合同的这种包干形式适用于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条件稳定,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的情形。
因此,它要求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方便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和结算,但一般费用较高。
合同单价包干,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当合同条件在规定的风险内变化時所报单价保持不变的情形。
采用这种包干形式可使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担;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尤其适合在招标阶段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量的项目;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但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投资不确定。
此类合同常会遭遇不平衡报价的风险,故评标环节需加强甄别力度,结算相对复杂。
二、常用包干方式下存在的结算问题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在合同包干方式或风险范围约定以及其它人为操作等问题上处理不当,给结算评审造成一系列问题:(一)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1.发包方合同意识淡薄,在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的表述上似是而非,甚至按单价包干方式确定中标人后,改变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内容、包干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例如,某单位宿舍楼的新建工程,在以单价包干的形式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商定将报价书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内容划出,剩下内容以总价包干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而划出的专业工程则交由其他单位施工,并按暂估价格打8折总价包干。
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建筑工程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款篇一:工程价款确定之纠纷经验工程价款确定之纠纷经验20XX-09-011、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3、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4、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在建设工程中,难免会遇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
在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本文将从合同条款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讲解。
合同条款首先,我们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通常,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会有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这些条款会说明工程变更应该如何处理和核算。
对于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单价合同方式按照原合同单价和变更工程的数量,重新计算费用。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变更费用 = 原合同单价 × 变更工程数量2.单价和总价合同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原有的单价合同基础上,另外约定一个总价。
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工程的数量重新计算费用。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变更费用 = 原合同单价 × 变更工程数量工程总价 = 原工程总价 + 变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以证明变更是经过双方同意,并确定变更的内容和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事项。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签署变更协议。
实际操作除了合同条款之外,还需要从实际操作层面考虑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进行两个步骤:1.确认工程变更在确定工程总价款之前,必须确定工程变更的范围和数量。
可以通过会议记录、现场勘察报告等文件来确定。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必须保证变更是有实际必要的。
2.认定工程总价款在确认工程变更之后,就需要进行工程总价款的认定。
认定工程总价款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工程量的变化情况•材料费、劳务费等的变化情况•分包价款的变化情况工程总价款的认定需要保证公正、公平,并满足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工程总价款之前,应先核算变更费用,再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出工程总价款。
小结在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需要从合同条款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确保认定的工程总价款合法、公正、公平。
在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要签署变更协议,并且确认变更的内容和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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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价的建设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认定工程总价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件概要】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20号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52层。
法定代表人:丘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贝石化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项目经理。
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阳涛独任审判。
5.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舒中;审判员陈锦富;代理审判员钟波(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起诉称:2002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总价款为29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虽然由于被告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延至2003年4月8日才验收完毕,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发生部分原合同范围外的增量(该部分增量因原告与被告尚未结算完毕,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但被告却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内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证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列),按双方合同第七条第2,3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从2003年5月1日暂计至2003年9月30日,按日0.3%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一、原告主张工程款1013000元数额明显错误,我方于2002年10月16日至2003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826400元。
合同约定总工程价款为29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争议标的应为986600元。
二、原告严重违约,工程逾期8个余月,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02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我方,逾期则应按合同总价20%承担违约金,而工程因原告过错延至2003年4月2日才竣工验收,4月8日才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违约金580000元,此款应从工程款中相应抵扣。
三、我方未按时付款是因原告过错造成,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为2900000元,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
而工程结算过程中,原告又不认同双方约定的总包干价,反而提出结算价应为3198000元,双方发生争议,我方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本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对原告提出的3198000元不予认同,仍维持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900000元,并多次通知原告对审核结果前来确认,而原告置之不理,造成决算拖延,至今无法确定消防工程的总价款,因此,未按时付款的责任在于原告。
另外,原告要求按每日0.30/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远远超过了实际利息损失,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标准,我方不予认同,请求对该主张依法驳回。
四、原告安装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质量问题函件予以证实,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及时整改而原告不予理会,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优良标准,而原告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整改完善之义务。
2.一审事实和证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为承包商(乙方),被告为发展商(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和平中心大厦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工期自200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优良。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合同价款为2900000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
支付方式为:1.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2.乙方完工后,如因甲方原因或土建施工达不到验收标准造成在2002年7月31日前无法验收,甲方应在2002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总价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3.甲方不依据以上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从工程验收20天后,每逾期1天,应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乙方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按交工验收要求规定整理于2002年7月26日将所有竣工资料及验收合格证交甲方,若逾期则罚款合同总价的20%。
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符合消防规范范围内按甲方通知执行。
乙方因自身安装原因造成的工程更改,乙方负责其费用。
本大厦消防设计是1995年前进行的,现甲方委托乙方按现行国家标准对本合同施工内容予以变更设计和施工,甲乙双方同意因此产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减少都不调整合同总价。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邀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向甲方移交,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6月28日开始施工。
2002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2003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增加额外工程或更改工程,其中2002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及2003年3月17日的函件均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包括发电机环保工程增加风管、B2/F通道及库房空调管道更改、发电机房油箱室通风工程增加机械排风及止回阀等)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
2002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
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826400元,其中2002年10月16日付26400元,11月20日付30万元,2003年1月2日付50万元,2003年3月19日付100万元。
2003年4月8日,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
2003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除合同价款2900000元之外,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进行结算,报送金额为296421.09元,被告未同意。
和平中心大厦后更名为万基大厦。
2003年6月20日,被告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对万基大厦消防工程进行结算,该咨询中心于2003年6月26日出具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审核该工程造价为290万元。
2003年9月24日该咨询中心出具证明认为,依据原告与被告双方2002年6月12日签订的《和平中心大厦消防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总价为290万元,总价包干不做调整(包含配合管理费和各种税金),作出上述工程造价结算书。
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安装合同书、2002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2003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致原告的函件、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单、工程款发票、296421.09元的施工图结算书、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安装工程造价结算书、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证明和庭审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
合同约定甲方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97%的工程款给乙方,3%的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验收2年后支付。
现消防工程已经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验收同意投入使用,并由工程造价咨询中心作出工程造价结算书,支付97%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合同虽约定总价包干不做调整,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为由,要求原告作额外工程报价,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结算,原告也予接受,双方对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并另行结算已达成一致。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审核工程造价为290万元,但该中心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工程造价结算书是仅依据合同第六条关于总价包干不做调整的约定作出,并未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作出审核。
实际履行过程中,2002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发电机房排烟工程报价,经核算,被告工作人员何运乔签字同意该工程造价为11156元,该11156元应认定是支付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26400元为安装工程合同之外,其差额15244元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97%的工程款为2813000元,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扣除属支付本案安装合同之外的工程款11156元,被告已付的安装合同工程款应为1815244元,尚欠997756元,应向原告支付。
2003年4月8日工程验收,被告应在20日内付款,逾期已违约,应支付滞纳金。
合同约定每逾期1天,应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三支付违约滞纳金,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被告主张原告依该约定计算的利息过高。
本院认为,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虽然过高,但双方同时限定了“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合同总价的20%则不属明显过高,被告该主张不成立。
原告主张滞纳金为455850元未超过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拖延工期应承担违约金以抵扣工程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予整改和维护。
因工程已验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是否因拖延工期及存在质量问题应对被告承担债务,均不属于可与被告支付工程款相抵销的到期债务,被告主张抵销属于反诉内容,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作合并审理,对该问题被告可另行解决,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抵销。
4.一审定案结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有效;二、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7756元;三、被告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