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食堂基本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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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食堂基本卫生要求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饮食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特提出建筑工地食堂基本卫生要求。

一、选址卫生要求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有给水排水条件。

二、建筑结构、布局设计卫生要求

(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和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堂加工操作场所应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设置原料库、粗加工间(区)、烹调间(区)、售买间,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粗加工间(区)内必须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清洗池,并有明显标志。

(四)食堂内严禁饲养、宰杀各种禽类动物。在厨房外设立饲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厨房25m以上。

(五)食堂厨房面积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但最小面积不少于8㎡。

三、设施卫生要求

(一)食堂内各地面应平整、不积水、无裂缝;污水排泄要

通畅,污水沟要加盖密封。

(二)粗加工、切配、餐食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

(三)食堂应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止其他病媒昆虫的设施。如纱门、纱窗、纱罩、灭蝇灯、毒饵盒等。

(四)有1-2台冰箱或冰柜等冷藏设施。

(五)应设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数量与容量应与员工人数相适应。

(六)餐食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七)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四、原料采购与贮存卫生要求

(一)不得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生虫、腐败变质、超期或无任何标识的及亚硝酸钠等原辅材料。

(二)原料采购时应索取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

(三)食品库房通风良好,保持整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杀鼠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四)各种食物及原料要离地离墙l0O㎝以上、分类存放、

建标立卡、先进先出,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货、出货台帐,定期检查食物及原料,防止腐败变质。

五、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一)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规定。

(二)不得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生虫、腐败变质、超期或无任何标识的及亚硝酸钠、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原辅材料。

(三)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

(四)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五)生熟菜墩、刀具、容器应明确标识,经常清洗消毒;有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做到生熟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在夏秋季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制作凉卤菜。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七)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含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经

建筑工人食用。

(八)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冷却后再冷藏。

六、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食堂采购及炊事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在加工操怍时应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服、帽子和口罩,保持手部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二)食堂采购及炊事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卫生管理

(一)食堂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筑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部责任,积极主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发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局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同时将病人送就近医院治疗,并保存好剩余食物及呕吐物、腹泻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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