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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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一、名词解释:

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10.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1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12.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3.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1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16.战区是指交战国可以为进行战争而实施伤害敌方手段的地区,即从法律上允许进行伤害敌方之地区。它可以是交战国领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但不得损害中立国的权益。

17.国际仲裁又称国际公断,是指当国家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给他们自己选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他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

18.调停是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19.国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0.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在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1.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描、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2.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同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已停止的谈判。

23.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24.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25.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26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7.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文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29.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诲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30.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二、问答题:

•简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

(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

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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