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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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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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
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1、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
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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