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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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 正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2001-2-2 1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0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心羽【当事人-公司】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莎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李景辉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莎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李景辉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莎莎林晓明于长泳李景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判决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计算标准是否合法;2.华航公司上诉主张的扣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理由是否成立;3.应否判决华航公司承担王心羽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支出的保全保险费;4.王心羽主张的装修差价应否支持。

一审根据王心羽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情况对本案保全费依法予以分担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回避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3 09:43:47王心羽、山东省华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5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心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9【实施日期】2004.08.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9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00四年七月九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制度第七条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依据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和有价值的古建筑的装饰装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装饰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省外建筑装饰装修队伍进入本省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四)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五)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管理;(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五)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制度第七条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且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正式版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正式版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正式版1. 简介本政策旨在规范和管理山东省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确保施工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政策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2. 主要内容2.1 施工许可所有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在进行施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施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公司将受到处罚。

2.2 施工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装修的质量和安全。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严禁使用违法违规的施工方法。

2.3 施工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如果发现问题,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4 环境保护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控制施工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音等污染排放,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5 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施工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投诉,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政策的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和收回已支付的相关费用等,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生效时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相关政策。

5. 结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政策旨在规范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施工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

政府将加强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希望本政策能够有效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山东规范建筑装饰装修七种行为明确禁止

山东规范建筑装饰装修七种行为明确禁止

山东规范建筑装饰装修七种行为明确禁止七种行为明确禁止办法对装修中的七种行为明确进行禁止: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未经燃气企业或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住宅和公共建筑装修将有法可依。

住宅装修将有时间规定办法明确规定,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告知相邻业主或使用人。

同时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办法明确规定,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也就是说,在这两个时间段,装修可以从事粉刷等噪音低的操作,但敲打、切割等噪音高的操作将被禁止。

公共建筑装修要测空气质量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信息发布时间:2013-11-28 信息浏览次数:630 字号:[ 大中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018年住宅装修管理条例

2018年住宅装修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第二章编辑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定为规范室内装修活动,保障楼宇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业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小区整体环境和秩序,根据《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一、开工申报、审批1、业主装修房屋前,必须会同委托的装修单位到管理处登记,由业主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图纸复印件及装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工章并注明用于某装修工程)。

2、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商铺或写字楼单位必须到消防部门办理装修审批手续,经营餐饮业、洗车服务还需环保部门批准。

3、对符合条件者,物业公司应收到申报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批复。

4、装修申报时,应同时交纳装修保证金每户¥2000元;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5、为加强管理,管理处对装修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登记,施工人员应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备案,物业公司根据进场人数办理“出入证”,装修完毕离场应将证件退回给物业公司。

二、装修施工规范要求为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装修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不允许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楼板、承重墙、暖气管道、上下水管道、户外部分的强电、弱电线路等。

2、不允许损坏结构构件。

混凝土层不得随意打洞、凿沟;不允许改动及隐蔽燃气管道及其设施。

所有弱电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请勿擅自移位、修改系统。

3、不允许改变楼宇外观各部位,包括外门窗、外墙面(内外以门、窗为界线)及进户门等;严禁在入户门门外及外墙面装饰,摆设物品如:香炉和神位等。

4、不允许改变原设施规划,新增厨房、卫生间;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空调主机必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支架、固定用的膨胀螺丝必须采用不锈钢材料。

5、允许对房屋内墙面、天花板进行表面装修。

但楼面垫层中局部暗敷有水、电、暖管线,在使用过程中请勿剔凿楼面,不要向楼面打膨胀螺丝、射钉等,以免破坏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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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修订)(2009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二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三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九条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二条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八条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二)允许施工的时间;(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七条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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