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国家1976年颁布的电价分类已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用户类别,各地普遍反映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省电力公司对电价分类有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电价说明》,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

(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主要有:

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

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

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

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

6.房地产经营场所;

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

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

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10.物资供销业。

四、非工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五、普通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二)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负荷)计算的电价。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