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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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

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浅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浅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水土流失不仅蚕食着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着生态系统的正常良性循环。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它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应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制度,利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意义、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土保持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采矿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有效手段。于是,在水土流失区域建立良性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和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1.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水土流失不仅蚕食着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着生态系统的正常良性循环。水土流失会毁坏大面积的林地草地,导致土壤植被覆盖度降低,土层变薄,肥力下降,有效含水量减少,调节气候、水分循环的功能随之下降,致使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加剧。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的厂矿企业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重经济轻水保,致使水土流失愈演愈烈。同时水土保持工作在近50多年的发展中,有着很多的缺陷,例如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水土流失治理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持水土的经济激励;同时导致水土流失者、破坏现有水土保持设施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使水土保持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在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1.2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各方利益关系的手段总和。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水土保持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益最大化,并且有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严重地制约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因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不合理分享,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等调整环境利益分配关系的手段,来促进城乡、地区和社会群体间的协调和公平发展。第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在发展中得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思想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重要手段。 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建议 2.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方面 基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机制的人力物力不到位。人力是做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八条(方案深度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深度,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和

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水保与生态】 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探讨 母吉君,焦建国,陈全才,赵金柱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站,内蒙古临河015000) 〔摘要〕文章就巴彦淖尔市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提出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实现生态补偿的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思路。 〔关键词〕水土保持;补偿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S157.2文章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0088(2013)01-0096-02 1巴市水土流失与治理现状 巴彦淖尔市地处我国西北荒漠化区域,总土地面积6.4万km2,自然条件恶劣,水土流失严重。多年平均降水量100 250mm,多集中于7、8、9月3个月,且以暴雨出现。多年平均蒸发量2300mm。多年平均风速3.3 6.3m/s,水土流失面积5.4万km2,约占总土地面积的84.0%,多年平均综合侵蚀模数为3645 t/km2.a,每年土壤流失量达1.96亿t。截至2011年底,全市利用国家、地方财政和企业出资等投资完成总治理面积3100km2,仅占总流失面积的6%,水土流失治理任重道远。 2建立水保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2.1完善水土保持发展机制 到2011年底,该市水土流失治理度仅为6%,而投资渠道还以国家补助为主。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整水土保持相关利益关系的一种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来明确和规范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 2.2增强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目前,在巴彦淖尔市境内生产建设单位不按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范围施工,没有水土保持方案随意乱堆乱倒、乱压乱挖的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可有效防止人为水土流失,尽可能少占地以减少扰动和破坏范围;并积极采取措施以减轻扰动和破坏强度,避免生产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随意性,降低成本,进而强化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 2.3增加水土流失防治投入经费 巴彦淖尔市水土流失面广量大,仅靠国家投入进行治理远远不够。如从2003 2011年共投入水保治理经费1.166亿元,完成治理面积1540km2,详见表1。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水保投入有增长趋势,但增幅不大,并不连续。按目前的治理速度和标准,将该市的水土流失初步治理一遍,需要100多年,对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到2050年水土流失面积得到初步治理,每年需要5000多万元的资金,而到目前最高的一年投资也不超过2200万元,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大河大沟重点危害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治理和保护。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防治应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分摊落实防治经费。对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采取统一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有计划的用于当地或异地治理,以提高区域的整体水土保持功能。 表1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经费投入年份20022003200420052006 投资(万元)521.3835.47776.31160.6745.14年份20072008200920102011 投资(万元)547.341686.832196.491196.61959.5 2.4规范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63号)虽然对补偿征收做了规定,即破坏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按占地面积次性缴纳0.5元/m2,但由于名称、内容的不一致,执行中困难较大,行政干预较多,甚至有些地方破坏严重,却没有任何补偿和治 69内蒙古水利2013年第1期(总第143期)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采砂)、采石;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水保资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征求意见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川价非[1995]118号发布) 一、为保护水土资源、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防止在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部分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已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该水利、水电工程掌握,专项用于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该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农民建房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必须按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凡经有权部门批准农民建房而不得不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责令其恢复设施。对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0.5~2元。对固定观测设施和坡改梯、蓄(排、引)水拦沙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三)证照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其最终收取标准为10元/证(含合格证、表册),各市、地、州、县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由地、市、州和省管理的水土保持设施,其补偿费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征收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恢复的治理。 五、各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七、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提出用款计划,具体开支范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

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沪昆客专湖南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所属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以下简称局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各分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六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 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砟)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路基、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取弃土(砟)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 第二章组织管理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

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最新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9日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 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

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 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 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 联系电话:3392011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水行政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第三条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的水保要求,制定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理、监测的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的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

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的有关水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的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得管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与包头市水务局批复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得范围主要就是包头市水务局批复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得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得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得原则。 二、分工与职责 (四)领导小组得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有关水保方面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积极联系本地区水保部门,明确工程项目得水保要求,制定与落实工程项目得水保措施。 3、加强各施工单位水保检查与监控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得监理、监测得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水保工作得评定。 4、督促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得降低各种材料得消耗,将工程项目对当地环境得影响减少到最低。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得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各施工参建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及国家、省、部下发得有关水保方面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交底书。

2、积极配合当地水保部门,明确相关要求制定与落实各项目水保措施。 3、加强日常检查与监控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得检查及管理,记录存档。 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得其她工作。 (六)咨询单位得工作职责 1、咨询单位主要负责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与措施进行审查。 2、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水土保持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与技术要求得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得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存在问题分析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组织处理。 (七)条设计单位得工作职责: 1、设计单位主要对水土保持得设计负责。在设计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与费用,特别就是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得水土保持措施与费用。 2、设计配合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及时完善处理。 (八)施工单位得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具体水土保持方案与措施得制定与实施落实。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得水土保持措施,报监理批准。 2、在施工图纸现场核对及参加设计交底时,了解施工现场得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得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水土保持得工程措施及要求。 3、编制施工期水土流失监測计划,配合地方水土保持部门定期进行施工期得水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条为防治在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它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也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破坏地形、地貌和植被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需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六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和跨县级市(区)及市属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等五区的建城区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时一并代征,按季度划拨给青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时,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

安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 -1-

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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