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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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单位元/米项目/依据零度--10度(含10度)10度以上--20度(含
20度)
20度以上
能恢复植被无法恢复
植被
能恢复
植被
无法恢复
植被
能恢复植
被
无法恢复
植被
开垦荒地
0.3 0.4
修路
0.3 0.5 0.4 0.6 0.5 0.8
种植人参
0.3 0.6 0.4 0.7 0.5 0.9
建厂、开矿
0.5 0.7 0.6 0.8 0.7 1.0
其他
0.4 0.6 0.5 0.7 0.6 0.9
西藏
目前还没有但《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望出台。
福建省
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
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贵州省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序号
征收名称
征收标准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建设
2.0元/m2 征
收系列
2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 2.0元/m 2 3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 2.0元/m 2+销售额×2‰
4 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 0.5元/m 2
5
修建宾馆、饭店、办公楼、培训中心、厂房、停车场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0元/m 2
6 零星弃土、弃石、弃渣
4.0元/m 3
7
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
免征系列
8 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0
9 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 0 10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0
11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广东省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青海省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3~1.0元计收。
(二)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
(三)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如下表:产品名称收费标准计算单位产品名称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水泥1.0 元/吨金 1.5 元/吨石灰0.5 元/吨石膏 1.0 元/吨采石 1.0 元/立方米砖瓦 2.0 元/千块煤炭0.5 元/吨铅锌矿 5.0 元/吨铁矿 3.0 元/吨石棉150.0 元/吨
上表未包含者,可依据弃土、弃石、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计算。
(四)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项目的,按开采的矿石、砂、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的2~5%计收。
(五)损坏地貌、植被使之降低或丧失保持水土功能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
米征收0.2~0.5元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六)损坏、占用水土保持设施的:1、水平梯田、坝地、河滩地(治河造田),按实际投入资金予以补偿;2、水土保持部门种植的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五年以内用材林每株10元,薪炭林每亩200元,经济林每株30元,五年以上的按树种生长量及其效益大小增收补偿费1.5倍;3、水土保持部门种植的牧草,每亩100元;4、治沟工程设施、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等,按恢复修建时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实际费用赔偿(草原监理部门已收取草原赔偿费的,不再重收费)。
宁夏省
尚未颁布
海南省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l 一2元收取
第五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建
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
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
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中的一种征收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征收。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一2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征收,每立方米1一3元。
3.采矿、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