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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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 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 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 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 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 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 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 理制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0.1MW。 注1-3: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
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 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 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1.4锅炉设备级别 (指锅炉产品的级别,不是制造许可级别,锅 炉制造许可的级别仍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1.4.1 A 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 ≥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 P<3.8MPa,且t≥120℃(t为额定
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
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
1总 则 2材 料 3设计 4制 造 5安装、改造、修理 6安全附件和仪表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
及系统
8使用管理 9检 验 10热水锅炉及系统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
系统 12铸铁锅炉 13D级锅炉 14附 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TSG G0001-2012
……………..有限公司
生产技术部 质管办
2013.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2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第162号),正式颁布了《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该规程于2013年6月 1日正式实施。修订工作组从2007年9月起,历时5年,2012 年10月完成了修订工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材料
2.2 性能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
应当是镇静钢; (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
锅炉安 全技术 监察规 程TSG
Gபைடு நூலகம்0012012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与原规程相比,修订后的规程有很大变化, 由于四个原有的锅炉规程现已合并为一个锅 炉规程,对原有各规程中内容相同的部分条 款进行了合并,对一直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 保留,对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原有条款进行了 修改,对已经不适用的部分条款,或不再包 括在新版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条款内容进行了 删除,新增加了很多大型电站锅炉内容和以 前没有在规程中做出要求但对安全技术监察 又很重要的条款内容。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 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包 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 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 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 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 (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 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 余(废)热锅炉。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 管道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 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 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 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0.7MW;液
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4.2MW。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