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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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案情简介
2.庭审笔录
3.起诉状
4.答辩状
案情介绍:
郑江(化名)是某国有银行总行的职工,在北京工作。李芬(化名)是某国有银行江苏分行的职工,在南京工作。2001年郑江因工作关系在南京出差时,认识了李芬,对李芬一见钟情。为防止李芬被他人追求,郑江利用总行的工作身份在江苏分行内部散布了与李芬的恋爱消息。此后,郑江只要有时间或出差机会就前往南京,制造各种与李芬见面的机会。在郑江的猛烈攻势下,二人终于正式确认了恋爱关系。郑江向李芬的父母许诺,如果他们结婚,他会想尽办法将李芬的户口转到北京来,并为她找好工作。
2002年,郑江利用工作便利办了一个借调手续,将李芬由南京借调到北京总行工作,为期两个月。在借调期间,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李芬回到南京后,突发感冒,当时并不以为然,到医院打针吃药。谁知在后续的诊疗中,竟然被医生告知已经怀孕,并告诫她治疗感冒的相关药物可能会对胎儿有影响。李芬手足无措,将相关消息告知了郑江,二人商量后,同意将胎儿打掉。考虑到双方尚未办理结婚手续,郑江与李芬二人选择了南京一家小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也正是这次手术的不彻底给李芬后来患上妇科疾
病 (可能导致不孕)留下了重大隐患。
2003年3月18日,郑江与李芬二人在北京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后,双方仍然处于两地分居状态。长期的两地分居显然让郑江无法满意,2003年年底,郑江提出如果李芬还不到北京共同生活,他只能选择离婚。李芬无奈,只得选择辞职,来到北京找工作。在郑江的帮助下,李芬很快找到了一家外资银行上班。
2002年初,郑江就获得了单位福利购房的机会,购买了一处90平方米的住房。该房的首付款由单位支付,银行按揭则由单位从郑江工资中按月扣除。条件是郑江需在单位工作满15年,否则就不能享受单位的购房福利待遇,在这15年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单位名下。
2006年,郑江又看上了另一处140平米的住房,和李芬商量后,二人决定购买。因李芬为独生子女,故李芬的父母将郑江视为自己的儿子看待,二老在得知女儿女婿想买新房缺钱时,便决定拿出毕生积蓄50万元,给他们作为买房的首付款。2006年11月,二人办理了购房手续,首付款70万元,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二十年还清,贷款人为郑江和李芬,而产权证登记在李芬名下。
2007年,双方父母均搬到了北京居住。因双方父母的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生活中总是纠纷不断,郑江也有时对李芬施以暴力。2007年底,双方的矛盾无以复加,终于爆发,郑江和李芬各自带着各自的父母分开居住。
感觉到二人的感情即将出现危机,李芬的父母提出要将自己借给郑江夫妇的50万元购房款作一个公证。迫于压力,郑江同意公证,公证协议的内容为:李芬父母的50万元系其对李芬的个人赠与;140平米的房屋为郑江与李芬共有,其中郑江占产权的25%,李芬占房屋产权的75%;该房屋的未偿贷款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直至贷款全部偿清;本协议仅对上述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公证的办理使得双方的感情雪上加霜,因受多年妇科疾病的困扰和家庭暴力的影响,李芬自2002年后一直未能怀孕,至2008年初时,所患病症加深,经专家诊断,将来还有可能丧失生育能力。此时,郑江已经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开始采用骚扰、恐吓甚至暴力的方式迫使李芬同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为李芬拿出80万元给他,140平米的房屋归李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因条件苛刻,李芬及其父母坚决不予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协议期间,郑江将自己工资卡的10万元通过转帐的方式转移到了自己母亲张某名下。
2008年6月,郑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要求法院认定140平米的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另外,郑江的月工资为16000元,李芬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单位均为所属员工办理了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笔录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二〇〇九年三月
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案由:离婚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长:王梦娴
书记员: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2、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移动电话或其他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庭。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二、庭审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郑江,性别:男,出生年月:1983年3月17日,职业:某国有银行职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国有银行职工宿舍3幢101室,身份证号码:110108************。委托代理人:胡耀夫,耀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被告:李芬,性别:女、出生年月:1985年11月25日、职业:某外资银行职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5幢205室,身份证号码:320114************。
委托代理人:王驰,驰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众:无异议。
审:关于郑江诉李芬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09)民壹初字第111号,由审判员王梦娴、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开庭。(敲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