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4-安全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art 04
法律法规知识
更好的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
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
法律
基础法
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等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知情权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控告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索赔权
因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
1.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1.3.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1.4.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在作业过程中
2.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2.服从管理
2.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3.1.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3.2.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伤认定基础: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基础:
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Ⅲ.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
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