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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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办法的通知(2020)

各乡镇、开发区社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大对我区旅游市场的宣传力度,扩大旅游品牌知名度,提升旅游吸引力,推动我区旅游业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在执行《阳泉市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团队组织奖

标准:对旅行社组织专列、高铁团、大巴团来郊区旅游,并游览我区境内2个以上(含2个)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一次组团游客不少于30人,且直接旅游消费(包括景区门票收入、在景区内产生的住宿、娱乐、餐饮、购物等消费)不少于3000元的,奖励其直接旅游消费的5%;对组织接待前往郊区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奖励其直接旅游消费的8%。

条件:旅游团队组织奖必须满足同一家组团社委托,同一家地接社接待,旅游时间、线路和行程相同的条件。

(二)自驾游组织奖

标准:对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旅行社或正规协会、社团)组织的自驾游团队,在我区境内游览2个以上(含2个)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同时满足20台车50人以上(含50人)的,奖励400元,40台车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800元,以此类推。

(三)研学旅游组织奖

标准:凡有资质的研学旅游机构组织游客来我区境内2个以上(含2个)研学旅游基地开展研学旅游活动三天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0元进行奖励。

(四)年度累计接待奖

标准:

1.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区境内2个以上(含2个)旅游景区(含乡村旅游点),单团30人以上(含30人)的纳入统计,年度累计达1000人的奖励3000元,累计达2000人的奖励6000元,以此类推。

2.凡有资质的研学旅游机构组织游客来我区境内2个以上(含2个)研学旅游基地开展研学旅游活动三天以上的,年度累计组织接待达2000人的奖励1万元,累计接待达3000人的奖励1.5万元,以此类推。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时间

(一)旅游团队组织奖

1.旅行社填写《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并于旅行团队抵达阳泉市郊区前3日(不含3日,过时不予受理)报送至郊区文化和旅游局。

2.初审符合奖励的旅行团,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派工作人员到景区(含乡村旅游点)、用餐地点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根据情况如实填写《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现场查验情况表》(见附件2)。

3.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团队离开阳泉郊区后10个工作日内(超时视为自动放弃)将以下材料报送至郊区文化和旅游局。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地接社与组团社(或有关社团组织、单位)的委托协议书或传真确认件,包括协议、铁路调度计划等相关材料。

(3)旅行团队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客源地、身份证号、电话等);

(4)团队行程计划表(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含乡村旅游点)、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

(5)导游派团单及复印件;

(6)所游览景区(含乡村旅游点)的结算票据及证明;

(7)《阳泉市郊区乡村旅游接待奖励验证表》(见附件3);

(8)大巴团队抵离阳泉高速公路的票据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列团队的铁路调度计划、命令等材料;

(9)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的租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郊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旅行社核算奖励金额,并通过官方渠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兑现奖励。

(二)自驾游组织奖

自驾游组织奖的申报程序与旅游团队组织奖相同。申报资料提供前款所述(1)—(7)项,同时提供每辆车的行车证复印件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以及相关视频资料。

(三)研学旅游组织奖

研学旅游组织奖的申报程序与旅游团队组织奖相同。申报资料提供前款所述(1)—(9)项。

(四)年度累计接待奖

1.已获旅游团队组织奖的旅行社,仍可申请享受年度累计接待奖励,计算累计接待人数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2.申报年度累计奖的旅行社需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结束行程的团队基本信息,填写并上报加盖公章的《旅行社累计接待旅游者统计表》(见附件4),同时报回电子版。

三、有关说明

(一)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实施资料申报、审核和查验工作,旅行社应予以积极配合。同时还将邀请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

(二)在查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旅行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请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享受奖励的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经营零负团费、低价团产品的;

3.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4.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

5.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在2次及以上或有重大投诉记录的;

6.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7.当年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本办法以自然年为实施周期,每年根据上一年执行情况对奖励办法进行适当调整。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当年是否继续实施乡村旅游接待奖励,并将有关办法向社会公布。

(五)本办法所有奖励资金总额上限为50万元,根据申报先后次序进行审核、发放,发完为止。

(六)在试行阶段,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将定期对奖励资金使用量进行预估,如果在特定时期根据奖励申报情况认为奖励数额接近总额上限,有权及时发布暂停奖励的通告,但发布日之前发生的游客接待仍享受奖励政策。

(七)本办法由阳泉市郊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八)驻局纪检组对本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九)郊区文化和旅游局奖励申报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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