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冀发改能源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天然气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2024年5月22日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以下简称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天然气储备的建立、存储、动用、回补、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天然气储备遵循“政府建立、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储备建立第四条我省政府天然气储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各市建立,县级以下不再单独建立政府天然气储备。
第五条政府天然气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各市的天然气储备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市天然气用量确定,不少于年日均用气量的5倍;分为两部分,其中3/5为省级统筹储备,剩余2/5为各市自有储备。
省级财政承担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3/5的费用,市级承担2/5的费用。
第六条政府天然气储备由代储企业自行或委托采购LNG,代地方政府储气,代储企业享有产权,政府承担罐容租赁费和购气贷款利息等代储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内管输企业: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8年6月10日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1%降低至10%,我省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6元。
具体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二、降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情况,自2018年6月10日起,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调整。
其中,河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0元,黄骅中燃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4元,华港燃气集团河间管道集输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165元。
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价格另行下达。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6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党校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市区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公办幼儿园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8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和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正>苏价规[2017]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省天然气公司等有关管道运输企业: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
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以及《天然气管道运
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2-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
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国家发展改革委
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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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
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
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二、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
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文件(冀发改能价〔2020〕1425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
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37}{41}30%{46}0.06{51}/方。
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计电[1997]34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7年3月14日发布计电[1997]34号)
近年来,输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出现亏损,为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经研究决定:
一、适当调整输气管道运输价格。
输气价格总水平由每立方米5.86分提高到6.36分,提高0.5分。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为适当缓解中沧输气管线严重亏损的矛盾,中沧输气管线运输价格由每立方米6.8分提高到9分,提高2.2分。
三、上述价格自1997年3月20日起执行。
附件:输气管道运价调整表(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知 发改 价格 号 等 规定 的通 》 (
几 〔 2 〇 1 7 〕 1 1
)
,
结合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 于本省 行政 区域 内 制 定
—
8 1
—
和调整 天然气省 内短途管 道运 输价格 ( 以 下 简称
“ 短錄输 价格”) 、 配气价 格行为 。
费 、 运行维护费 含 ( 输气合理损 耗) , 由 省价 格主
謂
本监 审核定 。
输气管 道折 旧年 限不 低于 30 年 。
输气损 耗率原则 上 新建管道 不 超过
% 1
、
运
行3年
含 (
)
以上的 管道不超过
% 0 . 2
。
二 (
)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 准许收益率计
第 三条 本办 法所称天然气短 途管 输价格 是
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 营企业 ,
通 过省 内 短 途运输
管道 向 天然气经 营企业或者用 户 提供管 道 输气服
务 价格 的
。
配气价 格是指 天然 气经营企业通过 城 镇燃 气
管 网 (包括 延伸 至农村 的 管 网 , 以 下 简称 “配 气
价率 即 。
:
全省平 均 运 价 率 = E 单条管道 年 度 准 许 收
入+ 2单条管道年度 周转量
运输距离指天 然气人 口 与 出 口 ( 以 城市为 单
位) 的管道距离 。 一 个城市 有 多个 出 口 的 , 按平
均
离赌 。
二 (
)
呈环状结构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
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
省内短途输气管道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相关问题
石油工程化 工 设 计 通 讯Petroleum EngineeringChemical Engineering Design Communications·12·第46卷第12期2020年12月为有效扭转自2017年开始的冬季“气荒”之困,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该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的要求,随后许多省份纷纷发布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省内供气管线和县县通气工程建设,以期构建“一张网、多气源、互联互通、功能互补”的省级天然气输送网络。
以河北为例,河北省政府明确提出“到2020年,天然气气源干线对省内分输能力达到300亿立方米以上”,在《河北省第一批天然气储运体系建设重点工程(2019—2022年)》中,涉及48个省内短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新建管线里程高达4 540km 。
不同于国家气源干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省内短途输气管道工程具备自身特点,其基本建设程序无成熟经验供参考。
不管是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期审计,还是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资产合资合作,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都是必查重点项,也是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
在新常态下,省内短途输气管道项目进入高速发展建设期,目前亟须解决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化、合规化问题。
1 广义的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工作次序[1]。
其本身具备以下特点:1)时间次序性。
它反映了建设工作所固有的客观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并在国家、省、市各级法规中进行了相关约束,不得随意颠倒,可以合理交叉。
2)阶段变化性。
由于其本身就是人们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总结,项目建设程序要符合国家不同时期的政策方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基本建设程序会不断变化,建设领域各方共同遵守的规则或原则随之不断完善。
保定市徐水区管道天然气
保定市徐水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和《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出《徐水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因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或因基准门站价格实行浮动机制出现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
二、价格联动公式公式: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河北省制定的上游管道供气企业供应徐水区城镇燃气企业气源的基准门站价格(含省内短途管输价格)。
基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上一次调整周期的气源基- 1 -准门站价格。
调整期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今后河北省新调整出台的气源基准门站价格。
基期、调整期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均为含税价。
购销差率也称城镇管网损耗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购进量的比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一)价格联动周期(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1次。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
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机制的,按照浮动机制确定价格联动季节区间,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2•【文号】发改价格[2014]2739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下放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限,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原则上不再进一步向地市下放权限。
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要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上述铁路、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地要指导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
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2021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2021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2021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重点油气企业:
(国能综通油气〔2021〕现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1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21号)转发你们,请各地、各企业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落实管道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扎实做好2021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确保我省境内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
各地于6月底和年底前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管道保护工作情况。
突发事件、重大情况、重要动态随时报告。
冀发改能源[2021]302号附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结束——。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稳定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稳定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
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稳定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紧急通
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要求,为保证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控制连锁反应,现就稳定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省内各炼油企业的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恢复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各地凡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并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同时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民用液化气、天然气价格,变相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发
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发展“十
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改委(局):
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石油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改局: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4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抄送:市住建局,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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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管规[2017]17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
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冀价管规〔2017〕1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天然气管输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及成本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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