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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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制定、调整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核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审批新增加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品种,审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从省和设区市以及中央、军队、武警驻冀医疗机构中,聘请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诊疗类等各类专家,组成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

第四条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制定、调整、审核、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的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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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1]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

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

滨价发[1998]108号

滨建[1998]112号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

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

立方米12元计收。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

按每吨22元计收。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

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

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

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

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4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

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24

•【字号】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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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9日

序号

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电力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

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

形成的价格

2

燃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3

供排水

水利工程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

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

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3.29

•【字号】冀价经费[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2日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相关收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政调[2012]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政调[2012]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2〕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升价格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价格法》、《河北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强化政策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价格法》、《河北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由本部门组织实施的价格政策进行跟踪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能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一般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具体工作由负责拟订政策或者具体履行相关职能的业务机构承担。对同时涉及多项业务的价格政策,法制机构可以直接承担具体工作。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

滨价发[1998]108号

滨建[1998]112号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

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

立方米12元计收。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

按每吨22元计收。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

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

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

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

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冀政办函[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3.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河北省2013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按照2013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

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支付制度等综合改革。围绕“四分开”,加快推进省级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继续深化11个试点县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70%的县(市、区),7月1日起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推进法人治理、支付方式、人事分配等综合改革。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8.13

•【字号】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

•【施行日期】200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4]第1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现将《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

河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

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各类对外开放的

自然风景区、文物古迹、博物馆、公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及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并对省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2.13

•【字号】冀价政调[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

通知

(冀价政调[2009]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我省的有关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附件:

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一、农业灌溉用水

利用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农业灌溉,暂免征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灌溉用水,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斗渠口水价和农渠口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

派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用电

1.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农村最低保障户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由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

2.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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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

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物价局和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物价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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