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1]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是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本省物价工作的部门,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河北省物价局特制定了一系列收费标准,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对于企业申请物价认定、核定等服务的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明确规定了不同项目的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企业提交的物价认定申请,收费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以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其次,河北省物价局还规定了价格监督检查的收费标准。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物价局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金额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以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物价局也会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以防止恶意举报和投诉。
另外,对于价格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向企业和公众提供的价格咨询服务,物价局将根据咨询内容和服务工作量收取相应的费用,以确保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对于价格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也有详细规定,以保证技术服务的公平公正。
最后,河北省物价局还对于其他涉及物价管理的服务和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如价格监测、价格信息发布等。
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河北省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这些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有力推动物价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广大企业和公众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冀政函[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字[2002]6号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点击:413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材料(试件)试验通则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
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
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
2、实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完成试验任务。
执行双、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不得核收加班费。
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该项试验费的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
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还首次试验费的30%,请委托方转送其它检验机构,并出具“试验无效”的报告一式三份。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收费【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8]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8.03.06【实施日期】2018.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8〕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四部门《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公证法》、《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规范,合理调整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建立了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收费范围。
将企业和群众最关注的基本类和非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对公证机构办理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等11项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二、放开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将一些非基本和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对原实行政府定价的代拟相关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参与经济谈判、翻译、公证调解、代办登记认证等公证事务、查询公证档案、清点遗产、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等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鼓励公证机构之间及公证机构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间良性竞争共同发展,防止垄断收费。
三、取消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进一步惠民利民,取消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为当事人打印校对文书材料等公证收费项目,公证机构不再收取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6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党校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市区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公办幼儿园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8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和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5
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价政调[2015]28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5〕282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规定,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5〕14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2003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冀价政调〔20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
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
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
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
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二00七年一月五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冀价检【2017】14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冀价检【2017】1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我省餐饮业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印发。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企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范》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河北省物价局2017年10月13日附件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餐饮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行业。
第四条本规范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实施监管。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翼政办[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翼政办[200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弱化的职能对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
(二)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价格(收费)管理中带有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发放;部分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明码标价牌、签的制作和发放;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等级评定前的调查论证;价格听证会有关成本资料调查测算、可行性论证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准确性、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界定或认证。
2、将部分区域性较强、不宜于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收费委托各市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备案。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冀政[1994]32号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1994>32号1994年4月13日)现将《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2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不作变动;(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的各种差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价格和其它商品的差价率或者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除食盐(国家定价)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差价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加工费率。
(二)馒头和油条的毛利率。
(三)民用煤的省辖市市场销售价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政调[2012]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政调〔2012〕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提升价格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价格法》、《河北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强化政策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价格法》、《河北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由本部门组织实施的价格政策进行跟踪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能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一般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具体工作由负责拟订政策或者具体履行相关职能的业务机构承担。
对同时涉及多项业务的价格政策,法制机构可以直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实施,不得预设跟踪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六条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在跟踪评估期间向社会公开有效的意见受理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下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工作。
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下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工作。
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1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10.18【实施日期】1999.10.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8号)《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已经199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钮茂生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价格听证会,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价格听证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价格听证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管理的价格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法律、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价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交组织价格听证会所需的下列申请资料:(一)申请报告,包括需要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的项目、标准和理由,申请人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二)上年度及当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周边地区及省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的说明材料;(四)本单位或者行业对成本增支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五)其他有关资料。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冀价政调[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设区市、扩权县(市)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冀财综[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0〕3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对2007年省收费项目目录中7个部门的17项收费项目归并至中央项目目录,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后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执行。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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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
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
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
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
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
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物价局和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物价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