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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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一、建筑部分1、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对节能的要求,住宅、宿舍、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办公)、医院病房及幼儿园,均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按规范和标准有采暖和空调要求的空间,围护结构均应做节能设计。

3、不同使用性质的功能空间,能分开考虑的可分开进行节能设计;不能分开的按节能指标高的进行节能设计。

4、住宅楼底层(不超出住宅楼平面范围)设有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商业网点,可统一按住宅进行节能设计。

5、当屋面采用板状或块状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设.6、住宅顶部如有阁楼层,不管用做储藏室或卧室,屋面均应按节能要求做保温。

7、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外墙的传热系数。

8、常用整窗传热系数应根据DB64/521―200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D1.1及表D1.2确定,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设计依据。

9、常用外门窗采用5+9A+5或6+12A+6的中空玻璃。

平开窗铝合金型材或塑料型材均不宜小于60mm。

推拉门窗不能作为节能门窗使用.10、一般建筑门窗不宜采用充氩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中空玻璃窗,可考虑采用单框塑钢窗加塑钢中空玻璃窗组成的双层窗。

11、居住建筑外窗的下口距地尺寸不应低于0。

5m。

12、主要使用房间的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其外窗应考虑遮阳。

1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置,统一设计施工,同步运营使用,不能作为二次设计内容。

14、室外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必须设置托架、支座或挑板,并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严禁将集热器悬挂安装于室外。

15、外门窗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外门窗洞口室内部分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16、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为了提高合肥市民用建筑的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合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该规定针对合肥市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加强设计要求1.建筑节能设计应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为基础,按照建筑功能、空间布局、材料选择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2.建筑外立面设计应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如节能隔热材料、双层玻璃、局部遮阳装置等,以提高建筑热工性能和隔热性能。

二、加强设备管理1.空调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严禁使用劣质设备。

2.供暖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的供暖方式,如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器等,鼓励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3.照明设备应选用节能灯具,推广使用LED灯具,并严格控制照明照度,减少能源浪费。

三、加强管理措施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确保建筑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施工质量,保证施工符合设计规范。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的指导和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1.加强对公众的节能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节能的重视程度。

2.举办节能知识培训班和讲座,普及节能理念和技术,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

3.建立合肥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进行示范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行动。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合肥市民用建筑的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将取得显著成效,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行为,提高节能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中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高效运行、全面监管的原则,优化节能效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效。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的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达到相应的节能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设计方案,明确能源使用目标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七条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应当定期进行节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与节能指标进行对比,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

第八条民用建筑的节能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筑外围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二)窗户和门的保温和隔热;(三)照明设备的能效优化;(四)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优化;(五)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能效优化;(六)热水供应系统的能效优化;(七)新能源利用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的节能技术和措施,提高整体能效。

第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强化线上线下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节能设计与建筑施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和使用特点,合理确定节能措施,编制详细的节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各项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对节能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和调整。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民用建造节能管理规定(3篇)

民用建造节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三)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鼓励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设计第六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优化建筑布局和朝向,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明确节能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节能材料,提高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二)优化建筑布局,提高自然采光和通风;(三)采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建筑能耗;(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设计资质,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节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和节能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二)优化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对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节能标准。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的节能性能;(二)节能材料和设备的选用;(三)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随着全球能源紧缺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设计和管理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合肥市近日制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就该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首先,补充规定明确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补充规定强调了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总体目标是在确保人居环境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此外,补充规定还强调了节能设计的经济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要求设计人员在满足节能要求的同时,不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和功能。

其次,补充规定规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要求。

其中,补充规定提出了多个方面的技术要求。

首先,对建筑外墙的节能设计提出了要求,要求在外墙的保温材料和结构设计上采用隔热性能优良的材料和结构。

其次,对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提出了要求,要求合理选择和配置空调设备,使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系统,并采用能耗监测和控制技术进行节能管理。

再次,对建筑采光系统的节能设计提出了要求,要求在采光设计上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建筑能耗。

最后,对建筑用水系统的节能设计提出了要求,要求采用节水器材,优化供水设备,减少用水量。

此外,补充规定还对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评价和验收进行了规范。

补充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后,需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评价,评价结果要在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备案。

此外,建设单位还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节能设计进行验收,并出具评价报告。

验收评价结果将作为建筑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最后,补充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如有建设单位、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等违反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

总结起来,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为了加快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的过程,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民众对节能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各个阶段。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遵循“合理配置、减少消耗、高效利用、清洁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提高节能技术的普及率。

第五条建筑和工程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的评估和监测体系。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六条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类型和用途,合理配置能源和材料,确保节能设计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增设节能设施应纳入项目设计,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选择和配置。

第八条对于大型民用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

第九条建筑施工过程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与质量标准,保障节能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

第十条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合作,推广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降低民用建筑的总体能耗。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民用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合理安排用能,制定节能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应配备智能化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的动态监测、分析和调控。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员工节能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节能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节能检查和维护,保证节能设施的有效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和宣传,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政府将对节能示范项目和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没有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建筑能耗占据了全社会能耗的很大比重,不仅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1. 建筑外墙(1)外墙保温层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隔热材料,确保保温效果。

(2)外墙的透光面积应适度,以减少对室内的日照照射,降低室内温度。

2. 建筑窗户(1)窗户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型窗户,具备良好的隔热、隔音、透光性能。

(2)窗户的开合方式应能够提供合理的通风和采光功能,减少机械通风和室内照明的使用。

3. 建筑屋顶(1)屋顶应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材料,减少夏季的热辐射,降低室内温度。

(2)屋顶还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选择适合的降温措施,如建设绿化屋顶或设置遮阳设施等。

4. 建筑采暖系统(1)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暖设备,如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器等。

(2)优化供暖系统的管道布局,减少热能损耗。

(3)合理设置室内温度控制装置,提高供暖效果的同时降低能耗。

5. 建筑照明系统(1)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如LED灯具。

(2)合理布局照明设备,提高采光效果。

6. 建筑空调系统(1)选择高效节能的空调设备,如变频空调。

(2)合理设置温度控制装置,避免过度制冷或制热,节约能源。

三、建筑节能管理措施1. 建筑节能评估(1)对新建民用建筑,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节能评估,确保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2)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计划。

2. 建筑能耗监测(1)对民用建筑能耗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能耗异常问题。

(2)利用智能化技术,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建筑能源管理(1)建立健全的建筑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建筑能源的使用,避免能源浪费。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18页精选文档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18页精选文档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对原《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19]15号)进行补充、修改,形成本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参数的规定1.1 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限值指标外,尚应执行以下规定。

1.1.1 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1)体形系数限值表1.1.1-1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3层4~11层≥12层0.55 0.40 0.35建筑体形系数注: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2)窗墙比限值表1.1.1-2不同朝向外门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墙窗面积比东、西0.20南0.45北0.35注: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

其比值为该朝向的外门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外墙立面的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及室内地坪以下外墙的面积);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º至北偏西60º的范围(不含60º);“南”指南偏东30º至南偏西30º的范围(不含30º);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闭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1)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1)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对原《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号)进行补充、修改,形成本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参数的规定1.1 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限值指标外,尚应执行以下规定。

1.1.1 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1)体形系数限值注: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2)窗墙比限值表1.1.1-2不同朝向外门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注: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

其比值为该朝向的外门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外墙立面的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及室内地坪以下外墙的面积);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º至北偏西60º的范围(不含60º);“南”指南偏东30º至南偏西30º的范围(不含30º);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闭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一、一般规定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II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

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住建筑1.凡是实际建筑体形系数超过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以下简称“本标准”)中4.1.5条规定时,参照建筑按本标准5.0.3的规定确定,其参照建筑能耗应乘以体型系数的修正系数。

EC ref=EC ref’〃 [A] /A式中:——EC ref为参照建筑的评判空调采暖年能耗电量(KWh/m2)——EC ref’为按本标准5.0.3规定确定的参照建筑的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KWh/m2)——A为实际建筑的体形系数——[A] 为本标准4.1.5条规定的体形系数的限值。

对于条式建筑物体形系数[A]取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A]取0.4。

考虑到3层及3层以下建筑体形的特殊性,[A]=0.50。

2.屋顶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2〃K)3.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m2〃K)4.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m2〃K)。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依据《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改建等相关活动。

三、节能设计要求1. 民用建筑的整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结构、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合理控制能源消耗。

2. 建筑结构应注重隔热性能,采用保温材料,并设置建筑外保护层,以减少室内外热量交换。

3. 采暖设备应选择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并采用智能温控系统,以实现室内温度的合理调节。

4.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采用节能通风设备,并设置适当的新风换气装置,同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 照明系统应采用能效较高的LED照明灯具,并配置光感应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智能调控。

四、节能建材使用1.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

2. 采用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减少能量传导。

3. 采用节能窗户,提高窗户的密封性能,并配备隔热窗帘或窗膜,减少能量损失。

4. 采用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五、节能使用管理1. 民用建筑的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设备,遵守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2. 建筑管理方应建立建筑节能使用手册,指导使用者正确进行能源的使用和管理。

3. 建筑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六、节能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 对已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评定其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合建设2007-15号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合建设2007-15号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我委制定了《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现根据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需要,制定本若干规定。

1、建筑节能设计与节能综合指标计算1.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

1.1.1当全部围护结构构件按规定性指标进行热工计算时,所有构件的热工性能均应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1.1.2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时,必须在满足或优于下列基本要求后(表1.1.2),方可采用节能设计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节能综合指标验算,作权衡判断。

表1.1.2 居住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Km,[W/(m2.K)]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Km)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隔热要求;合肥地区居住建筑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和夏季室外计算条件下,屋顶、东西向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36.8℃。

1.1.3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应当以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

其中:a、五层及五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出合肥地区的限值指标,即54.491kwh/m2(《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 0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建筑设计成为建筑领域的重要课题。

为了促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相关政府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首先,我国自2005年开始实施《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对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该条例,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并通过能效评估达到节能要求。

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了照明技术、建筑外保温技术和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指导原则,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供了基本框架。

此外,我国相关政府机构还制定了一些强制性标准和指导文件,以进一步促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实施。

例如,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JGJ/T343-2024),进一步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评定方法。

国家能源局发布了《节能建筑设计标准》(JGJ26-2024),对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进行了标准化和规范化。

这些文件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管力度,制定了地方性的节能政策和标准。

例如,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941-2024),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2/002-2024),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4/T1027-2024)等。

这些地方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以适应当地气候和特点。

总之,我国政府通过《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法规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这些规定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在实际应用中,设计师和工程师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选择适合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以确保民用建筑的节能效果和舒适性。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有关规定
一、建筑部份
一、依照建筑利用功能对节能的要求,住宅、宿舍、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与公寓式办公)、医院病房及幼儿园,均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二、在正常利用条件下,按标准和标准有采暖和空调要求的空间,围护结构均应做节能设计。

3、不同利用性质的功能空间,能分开考虑的可分开进行节能设计;不能分开的按节能指标高的进行节能设计。

4、住宅楼底层(不超出住宅楼平面范围)设有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商业网点,可统一按住宅进行节能设计。

五、当屋面采纳板状或块状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设。

六、住宅顶部如有阁楼层,不管用做储藏室或卧室,屋面均应按节能要求做保温。

7、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一般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外墙的传热系数。

八、经常使用整窗传热系数应依照DB64/521―2020《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及表确信,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设计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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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工作,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合肥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特点,为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若干规定:1、建筑节能设计和热工性能综合判断计算1.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

原《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限值指标应执行以下规定。

1.1.1.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1).体形系数限值注: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2)窗墙比限值注: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2、表中的“北”指北偏东60º至北偏西60º的范围;“南”指南偏东30º至南偏西30º的范围;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的凸窗(外飘窗),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7、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子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

通过开敞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的楼(电)梯间(与住户脱开),其外窗可不计入各朝向住宅外窗面积中。

3)1~6层建筑物的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的6级。

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限值注: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65。

1.1.2. 凡设计建筑中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定1.1.1条中的任一条时,即应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采用地方版(合肥版)专业能耗分析软件进行能耗分析计算。

1.2、公共建筑1.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版)的有关规定。

1.2.2凡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有空调专业),且建筑面积≥20000m²,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必须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并符合相应的指标限值;不设置集中(删除集中)空调系统或仅设置分体式(壁卦、柜机)空调机组的公共建筑,按乙类公共建筑设计。

1.2.3公共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6级。

1.3、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3.1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1.3.2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有关规定,且应选取平均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墙面进行加权平均;1.3.3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应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分别计算各朝向的平均值,取Cm;1.3.4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小于200kg/m²。

轻质结构的屋顶、外墙传热系数满足本规定表1.1.1限值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的规定,验算屋顶、东西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1.3.5居住建筑中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其它功能用房按一般粉刷计算,住宅层间楼板传热系数取两者的加权平均值;1.3.6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1.3.7外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SCw=SCc×SD=SC B×(1-Fk/Fc)×SD式中:SCw---------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SCc---------门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 B---------玻璃的遮阳系数;Fk---------门窗框料的面积;Fc---------门窗洞口面积。

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它框材门窗按相近原则取值;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1.3.8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2.0W/(m²·K)。

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或优于表1.4的限值数据方可进行。

表1.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1.5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按本地气象条件编制的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计算。

设计建筑的能耗指标应低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指标。

1.6建筑类别的界定1.6.1应按居住建筑设计的项目:住宅、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小型活动室/会议室;全部部位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的商铺。

1.6.2应按公共建筑设计的项目除上述围范以外的项目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其中下列项目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但一半以上的建筑面积超出上部建筑范围的)为独立沿街的商铺(商业网点);(面积不超过居住建筑下部商业网点的、)连接于两幢住宅建筑之间的商铺(商业网点);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或多层大空间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3)、可供办公兼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招待所、疗养院的住院楼;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生公寓、研究生宿舍;4)、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小商铺、饮食(小吃)店、咖啡、酒吧;6)、工厂中独立建设或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招待所、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的办公、生活铺助用房。

2、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要求2.1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和暖通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相关规定。

建筑照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相关规定。

对上述标准中尚未涉及的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当严格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2.2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2.2.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限值)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 W/(㎡.K)。

2.2.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保温层厚度应当大于等于外墙的保温层厚度。

2.2.3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当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2.3窗墙面积比可按单一朝向进行计算,其比值应当将该朝向的外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的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

2.4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当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2.5建筑(外门窗、)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本规定及本地节能软件提供的)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保温材料的计算修正系数,可参照现行的国家《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应当采用本规定及本地节能软件提供的数值。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保温材料应按照计算结果确定选用厚度,但憎水型半硬质岩(玻璃)棉板不得小于40mm、无机保温砂浆不得小于30mm(非保温隔热填充材料)(位于墙体外侧时)最小应用厚度值;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厚度不宜(应)超过40mm,当厚度超过40mm时,应有安全构造加强措施(应改为内外复合保温,且内保温厚度不应超过外保温厚度)。

2.6幕墙建筑中的非透明幕墙,是指由金属、石材或者由内衬保温材料的彩釉玻璃以及内衬阴影盒的不可视玻璃等材料组成的非透明幕墙。

非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该建筑的外墙热工性能要求,且保温材料与幕墙构件之间应形成密闭的保温层。

2.7对无采暖空调环境要求的独立的汽车库、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以及为其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其围护结构可不进行节能设计。

对非独立的封闭式汽车库、自行车库和机电设备用房,其与相邻功能房间的楼板及隔墙,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0W/(㎡.K)。

3、其他要求(二)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

其中,对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热工性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门窗表”应当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及空气层厚度、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等技术指标。

对机电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采暖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三)设计单位或者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计算书,必须同时具有计算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并加盖计算单位的出图章或者技术专用公章。

同时,还应当具有主持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认可,并加盖其注册章。

(四)建筑节能的计算软件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并按下列要求从事相关业务:1、软件编制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单位在承接软件转让业务时,应当同时向用户提供有效的鉴定证书,并实施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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