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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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发布日期:2018-08-17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适用项目资料名称必报资
料
条件报送
资料
共性资料《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份√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
√
个性资料(分优惠项目)第(一)项至第(八)
项和第(十六)项服
务(在境外提供建筑
服务的,凡与发包方
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
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
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
料)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以下
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
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
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
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
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
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