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3】21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3]159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3]159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3]159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多出快出科技成果,现将《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多出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贯彻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年度报奖计划的制度。

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要制订年度的科技成果报奖计划,每年有目标、有措施。

二、建立项目验收和鉴定情况通报制度。

对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到完成期限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和鉴定的,予以公开通报,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誉记录,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行业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建议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并有国家级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四、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但可以按鉴定要求推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甬政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3日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稳定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重点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组成的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定期协商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在市人力社保局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人才引进配套政策措施,召集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在甬工作期间存在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优化全市人才发展环境。

第三条妥善解决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作为本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的重要内容,列入每年市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成绩将作为人才工作年度先进县(市)区、开发区评选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认定的创新型领军拔尖人才;根据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和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认定的人才或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从市外引进的符合宁波产业发展导向,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甬科计[2011]53号【发布部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6.02【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1〕53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六月二日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

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甬科高〔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23〕7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根据《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 年)》(浙政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略协同创新计划第三章关键技术突破计划第四章科创生态育成计划第五章重大应用示范计划第六章对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第七章立项程序与项目管理第八章附则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大力推进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不断探索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新模式和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简称“科创甬江2035”计划)是根据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开展的攻关计划。

目标面向2035年,通过发挥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在国家有需求、宁波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项目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形成有效补充,为宁波进一步提升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套资料完整版)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套资料完整版)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运行和评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的专业龙头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食品药品科技前沿、围绕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和预警、安全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应用先进技术提升检验检测和评价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或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亦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的研究方向,XXXX 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XXXX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求和发展趋势,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稳步推进,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发展规模。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XXXX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变更和调整;(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XXXX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科计[2004]18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5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体安排,有市财政投入的,在市科技计划中具体实施,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有市财政投入的各类市级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阶段的管理工作。

科技部及省科技厅的计划项目的立项等管理工作,按科技部、省科技厅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指南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由市科技局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提出相关计划的指南内容,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开发机构,其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享、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及其建设。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三)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四)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要依托其所在单位。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三)审核、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四)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和物资,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创新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三)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四)向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建设情况。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甬党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02]3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5月9日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一号工程”,全面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加快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对象为: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甬科资〔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9月21日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1.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2.增加发展海洋经济的职责。

3.增加宁波舟山经济合作协调的职责。

4.增加牵头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5.增加牵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责。

7.增加统筹推进“六个加快”工作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服务业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能源管理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甬科计[2009]12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甬科计[2009]12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09]1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调整部分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方式,并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

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

)1 甬司援"#--%&(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 的通知
(- 甬房"#--%&’’ 号
关于处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甬建市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 甬建市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的通知
’1 甬农机"#--%&#- 号
贯彻 !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意见
#- 甬人才"#--%&’ 号
关于实施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
#’ 甬人才"#--%&)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 的通知
## 甬人才"#--%&#%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 的通知
( 甬民发"#$$%&($ 号 , 甬民计"#--%&.- 号
甬财政社"#--%&)’( 号
关于适用 !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六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甬民发"#--%&%%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就诊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 甬民发"#--%&/( 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 鄞政发 "#--%& %, 号 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加强鄞州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1.07.05•【字号】甬科计[2001]142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01〕142号)各县(市)、区科委、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市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三区一岛管委会,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环境,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速我市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引进。

现对我市1993年制订的《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细则》进行修订,更名为《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五日附件: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营造良好的科技人才环境,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在甬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和积极性,加速我市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引进。

现对我市1993年制订的《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细则》进行修订,更名为《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青年(博士)基金来自:1、列入宁波市经费预算的科学技术三项费用;2、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捐款;3、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捐款。

第三条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主要资助企业单位和市属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中,积极工作并具有创造精神的青年(博士)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国外留学回国创业博士和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为他们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四条宁波市青年(博士)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我市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的明确、具体、先进;3、具有合理的研究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4、其申请者和合作者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的研究任务,课题组成人员应以青年为主,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效果。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召开2014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布置会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召开2014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布置会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召开2014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
布置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召开2014年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布置会的通知
各重点实验室及归口管理单位:
为做好2014年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经研究,定于7 月 28 日召开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布置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4年7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
宁波市政府会议中心209会议室(地址:江东区宁穿路2001号)。

三、参会人员
各实验室负责评估工作人员1名,实验室归口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1名。

四、其它事项
1.请各单位于7月28日上午10点前把参会人员报送至联系传真或邮箱。

2.请参会人员凭通知从3号门进入会议中心。

3.联系:市科技局曹伟国电话 55888315
传真 87283505 邮箱cwg@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23日
附件1
参加2014年评估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名单。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甬科计[2010]11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的17个文件予以废除,具体见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备注1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科社[2010]88号甬财政教[2010]817号2010-08-022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高[2010]41号2010-05-103宁波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社[2010]53号甬财政教[2010]470号2010-05-184宁波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2009-2015年)甬科知[2009]136号2009-11-035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甬科社[2009]63号2009-06-016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09]61号2009-06-0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甬科计[2009]15号2009-04-038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2009-03-269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009年3月修订)甬科计[2009]13号2009-03-2410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4号2008-09-1011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2004-12-212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08]128号2008-09-17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2008-08-0814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57号2008-05-1615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2008-05-1416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2005-12-0717宁波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35号2007-11-0118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2007-11-14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甬科计[2007]35号2007-04-2320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甬科社[2006]60号2006-06-2821关于我市科技成果鉴定改革的意见甬科计[2007]22号2007-03-1522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12-0423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32号2006-11-242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甬科计[2006]131号2006-11-22宁波市星火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甬科社[2005]129号2005-10-1326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2004-06-1527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2005-12-0728贯彻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8、甬财政教[2006]127号2006-03-1329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5]88号2005-06-2830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甬科成〔2001〕1012001-06-14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1642003-10-2832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3]159号2003-10-1033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2003-08-1134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3〕33号2003-03-05二、失效或废除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失效时间备注1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2009-6-12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2009-4-3新文件代替3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2009-3-26新文件代替4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5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2009-3-26新文件代替6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甬科计[2008]12号2009-3-24新文件代替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06〕83号2008-9-178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甬科高[2006]161号2008-8-8新文件代替9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甬科高〔2005〕127号2008-8-8新文件代替10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6]12号2008-1-31新文件代替11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77号2007-11-1新文件代替12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07-4-23新文件代替13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新文件代替14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2010-8-2新文件代替15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社[2006]59号甬财政教[2006]434号2010-5-18新文件代替16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健全企业研发投入管理的若干意见甬科计[2004]109号废除17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甬科计〔2003〕89号废除——结束——。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正文:----------------------------------------------------------------------------------------------------------------------------------------------------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甬科计[2005]173号2005年1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宗旨,促进重点实验室“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单位自评与专家考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评估结论的科学性。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应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每年填写上报相关的年度统计表。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报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检。

第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

市重点试验室和确认满一年的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评估对象)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第六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评估结论择优予以继续支持。

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将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章评估主要内容与方法第七条评估内容由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估占总分70%,定性评估占总分30%。

定量评估包括科研基础设施条件、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活动与科研经费、科研成果与成果转化以及实验室开放程度等五个方面。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各高校科研处、科研院所,各重点实验室:为提高我市地方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全市已批准建设了20家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作为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的平台、培养人才的基地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工作,提升实验室总体水平,加快重点实验室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激励制度。

今后要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测评,年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评优。

根据年度工作总结,对各实验室(包括在建及已验收实验室)进行评比考核,并与实验室工作绩效考核挂钩。

对年度工作先进的实验室,除通过项目形式给予优先支持外,并适当给予仪器设备使用补助。

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的激励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对工作不力的实验室,二次考核仍无大进展的,将不予项目及经费的支持。

2、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协作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根据《宁波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为实现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提高科学仪器利用率,促进科技进步,要求各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以提高仪器使用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

3、建立重点实验室自我管理、相互学习交流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重点实验室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自我管理,提高研究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甬科计[2006]13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6]132号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开发机构,其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享、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及其建设。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
(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
(三)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
(四)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要依托其所在单位。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审核、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
(四)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和物资,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创新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
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四)向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建设情况。

第三章设立、建设与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