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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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是指申请人对某些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向相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相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符合形式要求的,则给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进入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体
一、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
1.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是指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2.原审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75条
3.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422条
4.执行异议中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民诉解释》第423条
二、不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
债权受让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375条
申请再审的对象
一、可以申请的法律文书
1.生效的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2.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民诉解释》第381条
3.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二、不可以申请的法律文书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0条
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二、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体情形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一、一般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二、例外: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形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
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
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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