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
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沪高法民—[2004]4号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买卖宅基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以下将从法律规定、买卖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宅基地买卖进行详细阐述。
二、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1.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 特殊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可以申请调整宅基地;(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可以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3)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流转申请;(2)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范围内进行公示;(4)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买卖的流程1. 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当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
具体包括:(1)查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2)了解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涉及纠纷、抵押等情况。
2. 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后,可以协商达成买卖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1)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2)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3)买卖价格、支付方式等;(4)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8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文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xx]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
一、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
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
即:(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也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 。
等 情形致使 土地 使用 权依法发 生转移的除外。 3 19 国务院办公厅在 《 .9 9年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
二 、现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炒卖 土地通 知》 ( 以下简称 “ 国办通 知” )第 2条第 二款规
目前 .我国民事基本 法律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对于农村 定 :“ 民的住宅 不得 向城 市居 民出售 ,也 不得批准 城市居 农 房屋是否可 以买卖及如何办理手续 没有 明确 规定 ,只是 由于 民占用农 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 门不得为违 法建筑 和赡
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 分割 ) ,认 为其买 房 目 j 能实现 ,要 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 。国家为 了公 不 求解 除协议 ,由李某赔偿其装修 等损失 l 芹支讨违约金 。本案 共利益的需要 ,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 财产实行 征
中 ,李某卖给 张某 的房屋 议应 该怎 么认 定?是否必须 办理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 收稿 日期 ]2 0 - 5 u 06 一 0
[ 作者简介]万金湖 (9 6 ,男 ,湖南华容人 .湖南广播电视大 学副教授 。 1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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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的住宅发放土地使 用证 和房产 证。 可见 ,根据 现行法 律 项下的宅基地也可 以继承 。说明现行法 律并不否定农 村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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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卷 3
第4 期
湖南商学院学报 ( 双月刊)
J URNAL O F HU NAN O BUSNESS COLLEGE I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买卖宅基地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集体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的买卖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宅基地买卖涉及到土地权益、法律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二、宅基地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 性质宅基地具有以下性质:(1)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2)使用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但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3)有限期限性质: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为70年。
三、买卖宅基地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主体(1)出卖方:出卖方必须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
(2)买受方:买受方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2. 合同内容(1)出卖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买受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证明等。
(4)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
(5)交付宅基地的时间及方式。
(6)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生效(1)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方名下。
(3)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合同生效。
4. 法律效力(1)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宅基地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买卖宅基地合同的风险提示1. 出卖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出卖方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赔偿装修或者重建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相关链接: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5.现阶段,我国城镇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已经确定宅基地转让为试点地区的,因抵押担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
非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地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
” 农村村民⼀户只能申请⼀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份⽽⽆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起的。
⼀、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我国《⼟地管理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实⾏⼟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使。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
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实⾏征⽤。
2、《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使⽤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地使⽤权转移的,必须向⼟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地所有权、使⽤权变更登记。
农村宅基地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可以转让使⽤权的,但是农村的买卖必须进⾏变更登记。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农民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和。
4、我国《》规定:“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和⾃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是宅基地的使⽤权,⽽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
⼆、宅基地使⽤权的转让法律效⼒:1、宅基地使⽤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转让;(5)、受让⼈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拥有⼆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权分配条件;(4)、转让⾏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并转让;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只能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不能买卖给城镇⼈⼝,农村宅基地买卖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实⾏⼀户⼀宅基地的政策。
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供农村居民周转宅基地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应该符合以下规定:1.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
宅基地的出让和使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实行使用权有偿出租、有偿流转、经营权出售等方式,但出让和使用范围应当限制在建房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居住范围内。
2.土地出让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土地竞拍、招标或者协商有偿出让。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或者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受到一系列法律规定的限制的。
因此,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效力认定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买卖效力认定的问题由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有些宅基地买卖合同存在效力认定的问题。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无效合同: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其效力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直接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有效合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其效力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例如,依法经过土地出让、备案等程序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3.可变通合同:对于一些违反法律规定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买卖合同,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采取变通的方式认定合同效力。
例如,买卖合同虽然未经集体组织同意,但是在实际居住范围内,且未引起其他冲突,则可认定其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其效力的认定将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则其效力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则其效力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倒卖宅基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为了居住而依法取得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保障。
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宅基地进行倒卖,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针对倒卖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概述1.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抵押的特性。
2.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继承:农村居民依法继承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2)依法赠与:农村居民之间依法赠与宅基地使用权。
(3)依法转让:农村居民依法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
(4)依法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宅基地使用权。
三、倒卖宅基地的法律规定1.宅基地倒卖的定义宅基地倒卖是指未经批准,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人的行为。
2.宅基地倒卖的法律规定(1)禁止倒卖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
”(2)违法倒卖宅基地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倒卖宅基地的法律责任分析1.行政责任对于倒卖宅基地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刑事责任如果倒卖宅基地的行为情节严重,如非法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破坏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国家征用宅基地拆迁补偿形式有:1、货币补蚂局毕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腊裤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闷芹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3年2023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宅基地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灵活的利用闲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镇携并。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2022年广州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
2022年⼴州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在我国的农村,农村集体或者个⼈都拥有⼀定⾯积的,集体或者个⼈可以根据法律的要求在宅基地上建筑房⼦。
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农村⽤地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相继推出了宅基地的相关政策。
那么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州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拥有⼆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权分配条件;(4)转让⾏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随房⼀并转让。
下列转让应认定⽆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转让;(5)受让⼈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4年农村个人宅基地买卖协议
2024年农村个人宅基地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位于(具体地址)的宅基地进行买卖,达成如下约定:
一、宅基地基本情况
1.1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位于(具体地址)的宅基地,土地面积为(具体面积),界址清楚,无争议。
1.2 宅基地规划用途为个人自建住宅,具备相关法定要求。
二、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2.1 乙方同意以(具体金额)的价格购买该宅基地,双方一次性交易完成。
2.2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需支付(具体金额)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具体日期)之前支付清楚。
三、权利义务
3.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宅基地权属清晰,未受到法律纠纷;乙方购买后享有该宅基地的合法所有权。
3.2 乙方购买该宅基地后,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合法使用,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改建或转让。
四、违约处理
4.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如期支付款项或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具体金额)。
4.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乙方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
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解决。
六、其他
6.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天数)。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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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家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那是一个很美好的地方,带着无数的回忆在其中,令你为之痴迷。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跟上大步伐,给自己的子女一个美好的未来,很多人就选择了待在城市,这时就考虑农村的房子问题了,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大多数人可能不知道,下面就让小编给你讲解一下吧。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塬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叁人利益;(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叁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塬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3、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业的繁荣,使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价值一路飙升。
造成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塬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项指出,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塬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塬则,纪要叁指出,(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塬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煺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煺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煺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从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法规,以及它的法律范围,让你初步了解到如何才能做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问题和合理的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成功的转让,如果你还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法律咨询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找赢了网为你提供更好的服务,让你更加全面的了解相关的规定,丰富你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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