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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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及应对

作者:胡国文

来源:《时代金融》2022年第05期

随着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高涨,我国慈善信托的备案数量和财产规模逐渐增加,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巨大。慈善信托在我国起步晚,目前,我国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如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受托财产单一、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发展模式有待调整、缺少对受托人的监督等。本文通过梳理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探讨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以推动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

一、慈善信托发展的现状和意义

(一)慈善信托发展的现状

根据《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慈善信托在我國的累计备案数量达773单,财产规模为39.35亿元。其中2021年新设立的慈善信托达227单,财产规模为5.71亿元,较上年增加32.48%。从数据来看,我国慈善信托的数量和财产规模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慈善信托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而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众积累的私人财富越来越多,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高涨。目前,慈善信托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越来越强,成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有效途径,将有望获得更深层次的发展。

虽然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巨大,但现阶段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一是从受托人身份来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2021年,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达到173单,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仅为49单。信托公司仍然是慈善信托发展的主力军,慈善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二是从慈善信托备案金额来看,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在2021年新设立的227单慈善信托中,十万元级规模115单,占全年的50.7%;百万元级规模56单,占比24.7%。随着社会公众参与度的提高,我国单笔慈善信托财产以十万元级和百万元级规模为主,慈善信托成立门槛明显下降。三是从分布地域来看,慈善信托涉及地域不断增多,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按照2016年至2021年累计计算,只有浙江、甘肃两个省份备案的慈善信托超过100单;广东、陕西、北京三个省份超过50单;而湖北等12个省份则不到10单。慈善信托在各个省份的发展状况极不平衡,许多地区的慈善信托业务仍有待进一步拓展。整体来说,目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单一、单笔慈善信托规模较小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但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不断增多,社会大众通过慈善信托献爱心的热情高涨,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毋庸置疑。

(二)慈善信托的意义

首先,发展慈善信托有利于实现高净值人群回馈社会,帮助弱势群体的愿望,有利于激发社会公众的爱心奉献精神。其次,自2016年我国首单慈善信托成功备案以来,慈善信托在扶贫、教育、医疗等领域均发挥出重要作用,减轻政府的负担。如新冠疫情暴发之后,信托业迅速响应号召,设立新冠疫情专向慈善信托助力抗击疫情。最后,慈善信托业务符合信托业转型的需要。近年来,信托业加速转型,原本的通道类业务受到大规模压缩,发展符合信托业本源的慈善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成功转型具有积极意义。

二、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在2016年正式实施后,我国信托公司大力扩展慈善信托业务,纷纷发行慈善信托产品,慈善信托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的慈善信托起步较晚,配套制度不完善,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一)慈善信托的宣传不够

我国的慈善信托起步晚,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并不全面,甚至对慈善信托还存在误解。首先从财产规模来看,尽管慈善信托的受托财产规模逐渐增长,但与我国慈善组织及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规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说明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不足,慈善组织仍然是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主要方式。二是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不充分。公众对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区别、慈善信托的独特优势依然不甚了解。在此情况下,尽管公众有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但慈善信托却不会成为公众的首要选择。

(二)慈善信托受托财产单一

理论上,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财产种类多种多样,如货币、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但目前我国设立的慈善信托大多为资金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慈善信托并不多见,这使得信托制度的优势难以体现。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是与我国缺乏相关规章制度有密切关系。我国的慈善信托仍属于起步阶段,虽然已相继出台《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来规范慈善信托的发展,但目前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无法对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类型的财产进行有效登记。二是当慈善信托财产是非货币财产时,如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打算以股权作为受托财产时,股权的转移可能被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所得税。此时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还有可能需要缴纳各种税收,这挫伤了企业和公众以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三)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

目前我国主要有《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涉及到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未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的将不享有税收优惠。这只是规定了慈善信托不享有税收优惠的消极要件,并未对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尽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当事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这些都只是概括性的条款,我们无从得知慈善信托的当事人享有何种税收优惠、优惠程度、如何申请等具体问题。这两部法律对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规定都不具有可操作性,税收优惠缺乏激励慈善信托发展的动力。从委托人的角度看,《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时,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给捐赠人。虽然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都是公益信托的法定受托人,但并没有法律规定该条款是否适用于信托公司。目前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资格,致使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热情。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角度看,《慈善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里并未规定信托公司是否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缺乏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以营利为导向的信托公司发展。

(四)慈善信托发展模式存在不足

根据担任受托人的主体不同,我国慈善信托存在着三种模式:一种是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或公益顾问参与慈善信托;另一种是慈善组织作为独立的受托人开展慈善活动;第三种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的双受托人模式。从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情况来看,主要都是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组织参与慈善信托的程度较低。根据2021年的数据来看,在2021年新增的227单慈善信托中,由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的达到173单,占比为76.2%;双受托人49单,虽然远超2020年的11单,但占比仍然不高,仅为21.6%。与慈善组织相比较而言,信托公司的慈善经验明显不足。我国的第一单慈善信托是在2016年成立的,在此之前慈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类非营利组织主导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运作。慈善组织通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积累了丰富的慈善经验,并且具有完善的慈善业务流程,这些优势可弥补信托公司在慈善领域的不足。

(五)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督不够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基于信任,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更好的达成慈善信托目的。在整个慈善信托的运营过程中,受托人对受托财产享有支配权,是整个慈善信托目的能否达成的关键。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初衷在于发扬爱心精神,若慈善信托的受托财产被受托人滥用,将会极大影响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并对整个信托业造成不良影响。我国目前除了官方所出台的规章制度,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限制的文件并不多。尽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但这只是文字性的规定,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机制。并且多数民政部门只对受托人的财务情况、经验等进行审查,忽视受托人专业能力、忠诚度的审查。因此,鉴于目前慈善信托受托人监督不足的情况,加强对慈善信托的监督是极为必要的。

三、促进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一)加大慈善信托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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