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属地管理制度
农家乐属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农家乐经营行为,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经营申请1.农家乐经营者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经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村委会负责审核农家乐经营者的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计划、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等。
3.经审批通过后,村委会将发放《农家乐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许可1.获得《农家乐经营许可证》的农家乐经营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安全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2.在需要时,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六、卫生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厨房和餐具的消毒工作。
2.对于生产和经营的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七、环保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对于自身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配合村委会的环境保护活动。
2.对于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生产物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八、税收管理1.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还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2.应及时、真实地向税务部门报税。
九、宣传和推广1.农家乐经营者应及时更新业务信息,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吸引更多游客。
2.可以利用当地的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十、经营监督1.农家乐经营者应接受村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经济、卫生、环保等各方面的检查。
2.如发现经营者违反了相关规定,村委会有权撤销其《农家乐经营许可证》。
十一、处罚1.对于违反规定的农家乐经营者,村委会可依法对其做出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农家乐经营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二、法律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如果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通知所有农家乐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农家乐实施细则
农家乐实施细则一、引言农家乐旅游是指游客到农村地区体验农耕文化、乡土风情和农民生活的旅游方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的运营,提升农村旅游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农家乐基本要求1. 地理位置:农家乐应位于风景优美、环境清幽的农村地区,远离工业区和污染源。
2. 建筑风格:农家乐建筑应符合当地传统建筑风格,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统一。
3. 设施设备:农家乐应提供基本的住宿、餐饮、卫生和娱乐设施,保证游客的基本需求。
4. 安全保障:农家乐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如消防设施、紧急逃生通道等,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三、农家乐经营管理1. 注册登记:农家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2. 经营许可:农家乐经营者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服务宗旨:农家乐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热情、贴心的服务宗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4. 价格公示:农家乐经营者应公示明码标价,不得以低价诱导游客,也不得乱收费用。
5. 卫生管理:农家乐经营者应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垃圾清理,确保游客的健康安全。
6. 用餐食品:农家乐经营者应选择新鲜、安全的食材,严格控制食品质量,确保游客的饮食安全。
7. 人员培训:农家乐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升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农家乐旅游宣传1. 宣传渠道:农家乐经营者应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如互联网、社交媒体、旅游平台等,宣传自己的农家乐产品。
2. 宣传内容:农家乐经营者应准确描述农家乐的特色、环境和服务,以吸引游客的关注和参与。
3. 图片展示: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真实、清晰的图片展示,展示农家乐的设施、风景和活动,增加游客的信任感。
4. 游客评价:农家乐经营者应鼓励游客留下真实的评价和反馈,及时回复并改进不足之处,提升自身形象和口碑。
五、农家乐活动与体验1. 农耕体验: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农耕体验项目,如种植、采摘、养殖等,让游客亲身参与农作活动。
烟台农家乐管理办法
烟台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农家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农家乐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指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开展餐饮、住宿经营及农林牧渔业等相关旅游体验活动的经营实体。
包括沿海、海岛开办的渔家乐,以及林地开办的林家乐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乐宣传推广,进行星级评定和服务培训。
市、县(市、区)物价、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管、环保、安监、旅游、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指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要求第六条农家乐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传统古村落、水源地保护区所在村庄对农家乐设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兼营食品流通、海上旅游、汽车租赁等特色服务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许可证照。
雇佣非家庭成员从业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所用的建筑自身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场所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安装住宿登记系统,配置电脑、扫描仪等设备,及时登记住客资料,上传公安局信息终端。
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客,应当记录其身份信息,入住一小时内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第十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每年度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农家乐经营者成立农家乐合作社、协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农家乐宣传培训等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一、背景农家乐是一种发展迅速的乡村旅游形式,其特点是以农村为载体,以乡村风情和农事体验为内容,结合旅游观光和观光农业,让游客有机会体验农村生活、参与劳动、感受自然之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
然而,农家乐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为了确保农家乐的经营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农家乐管理办法的目的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促进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游客的权益,确保农家乐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内容1. 管理主体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做到诚信经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2. 设施设备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的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
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 环境卫生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做到垃圾分类、垃圾清理,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确保饮食安全。
4.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游客的需求。
经营主体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意识,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力求让游客感受到家的温暖。
5.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
经营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前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的安全。
四、农家乐管理办法的执行1.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家乐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2. 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家乐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遵守经营规范,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共同推动农家乐的良性发展。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是指农村地区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依托,通过提供农业观光、农产品采摘、农民体验等方式,向游客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服务业形式。
随着人们对乡村旅游的需求增加,农家乐已经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旅游方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经营者资质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资质,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旅游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和相关经验;- 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环境,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3. 设施要求农家乐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舒适、干净的住宿环境,床上用品要保持清洁;- 厨房和餐厅要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和加工要安全可靠;- 提供适应各类人群的康体设施,如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提供热水供应设施和良好的洗浴条件;- 保持良好的环境整洁,包括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等。
4.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建筑安全;- 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设置紧急;- 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危险源;-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提供游客交通接送服务时,应确保车辆安全且具备相应牌照和驾驶资质。
5.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培训和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提供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态度;- 对游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提供充分详细的农家乐体验项目和介绍信息;- 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选项。
6. 财务管理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合法、透明的财务运作:- 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电子化的财务记录;- 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购进的物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防止浪费和损坏;- 将农家乐经营纳入正规税务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鲁农经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录入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四章责任机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坚持农户自愿、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录入第五条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农业为主。
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农业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应依法获得不低于五年的土地经营权期限。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旅游是一种特色农业旅游形式,通过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活动,吸引游客融入农村生活,体验农业生产和传统文化。
为了规范农家乐管理,保证农家乐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定义农家乐是指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资质条件从事农业观光、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或农业经营者,为游客提供农村体验、休闲娱乐和农业观光活动的农业旅游服务。
3. 主体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农家乐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在提供农村体验和农业观光活动的,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3.1 公共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在农家乐场所设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卫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2 食品安全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确保食品的原料安全和加工环节的卫生。
,注重食品的储存和保鲜,避免食品中毒和食材浪费。
3.3 服务质量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技能,确保游客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
,农家乐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
4. 农家乐场所规范4.1 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场所应提供游客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洗手间、餐厅、停车场等,设施应干净整洁,保证游客的基本需求。
4.2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农家乐场所可以提供农产品展示和销售,但必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展示和销售区域应整洁明亮,商品陈列有序,价格明码标示,方便游客购买。
5. 农家乐活动安排农家乐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季节和游客需求,安排不同的农业观光和农村体验活动。
活动的安排应合理、科学,保证游客的参与度和安全。
6. 农家乐质量评估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可以根据游客的评价和建议,改进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游客满意度。
7. 监管机制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家乐经营者进行定期的抽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家乐予以责令整改或停业处理。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保障游客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经营管理的责任,规范自身行为。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经本地农业部门审核备案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服务项目、价格、促销活动等内容,并及时向游客宣传。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员工,做好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游客饮食安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清洁整洁。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游客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保障体系,对发生意外事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安抚。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的隐私权,妥善保管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如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服务质量差,多次收到游客投诉的,责令整改并赔偿游客损失;(三)违反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四)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赔偿受损游客。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也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解释权归农业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如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烟政办字〔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4〕5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定标准第三章核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市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市市管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指烟台市人民政府授权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市管企业各级独(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市管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市管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要责任。
主业是指市管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市管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核定市管企业主责主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战略发展导向。
农家乐管理制度(五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一、营业期间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严禁在客房或活动内使用明火。
四、严禁夏季在未经许可深水区游泳,冬季在未经许可冰面垂钓尤其儿童、老人。
五、严禁存放过量易燃____化学物和其它危险物品。
六、严格遵守农家乐停车场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停放,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七、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八、熟悉灭火疏散预案,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____引导顾客疏散,积极向游客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知识。
九、积极整改上级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确保安全事故的零发生。
农家乐入住登记制度一、____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设专人负责入住登记,及时填写住宿人员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性。
凡入住农家乐的住宿人员一律凭____、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登记住宿。
二、没有证件或证件可疑的旅客,要问清情况和原因,先安排住宿,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三、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农家乐不接待客人:1、携带危害农家乐安全的物品入店者;2、从事违法活动者;3、影响农家乐形象者;4、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毛湖咀农家乐环境卫生制度一、保持室内及房前屋后清洁整齐。
做到垃圾入箱、无杂物随意堆放。
二、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格按要求排放。
三、不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改造和搭建新设施要符合村庄规划并保证周围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四、爱护村内公共设施,村内路灯、公共休闲场所,保持村内道路路面完整、畅通。
五、保护村内古树名木,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游客随意践踏花草或伤害古树名木。
毛湖咀农家乐食品卫生制度一、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如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种。
三、工作人员穿戴工作服,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乡村休闲旅游的日益追求与重视,农家乐成为了一种备受欢迎的旅游形式。
农家乐为游客提供了远离城市喧嚣的机会,让他们能够亲近大自然,品尝农家美食,感受乡村生活的真实与质朴。
然而,如何有效管理农家乐,提升服务质量,成为了摆在农家乐经营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规划与设施、服务标准、食品安全和营销四个方面,探讨农家乐管理的相关办法。
一、规划与设施农家乐的规划与设施是其后续管理的基础。
首先,农家乐经营者应确保农家乐的规划能够充分发挥所在地乡村资源的优势,打造出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建筑风格,以吸引游客的兴趣。
其次,设施的规划也应以满足游客的需求为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方面的设施。
此外,农家乐的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游客在游玩过程中的安全。
二、服务标准农家乐的服务质量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提升服务标准,农家乐经营者应培训员工,提升其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员工应热情接待游客,提供贴心的服务,并及时解决游客在农家乐中遇到的问题。
此外,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并对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和奖励制度,激励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食品安全农家乐经营者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游客在农家乐中品尝到安全卫生的农家美食。
首先,农家乐经营者应选择新鲜、无公害的农产品作为食材,并制定严格的采购流程和质量标准。
其次,农家乐经营者应培训厨师和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
此外,农家乐经营者还应定期对厨房和餐饮区进行卫生检查,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四、营销对农家乐经营者而言,营销是吸引游客的重要手段。
农家乐经营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营销,如建立专业的网站,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推广,与旅行社合作等。
此外,农家乐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赛事、展览等形式举办农业体验活动,吸引更多游客。
在进行营销活动时,农家乐经营者应注重宣传农家乐的特色和优势,打造品牌形象,并与游客进行积极互动。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家乐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游客权益,促进乡村旅游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安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经营活动正常运行。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农家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确保农家乐场所的基本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设立合格厨房,提供卫生健康的餐饮服务。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设环境友好型的设施设备,保护乡村环境。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设备长期有效运行。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为游客提供完善的娱乐活动和文化体验。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确保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出适当补偿。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游客安全的监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购买保险,保障游客安全。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保护游客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公示价格和服务内容,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尊重游客权益,不得限制游客人身自由。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为规范和引导农村家庭农业经营户开展农家乐经营,提升农村旅游水平,促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农家乐经营主体1. 农家乐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等。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3.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农业生产、餐饮服务、旅游接待等方面的专业技能。
三、农家乐经营内容1. 农家乐经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观光采摘、民俗文化体验、农事活动参预、乡村体面遨游、特色农产品销售等。
2. 农家乐经营内容应与当地的自然环境、文化特色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和创新性。
3. 农家乐经营应设置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提供良好的客户体验和安全保障。
四、农家乐经营管理1. 农家乐经营应按照所在地的规划、环境、卫生等相关标准进行管理,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舒适。
2. 农家乐经营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管控,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服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农家乐经营应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农田、水源等资源,不得恶化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五、农家乐经营宣传与推广1. 农家乐经营宣传应注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结合,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的宣传推广。
2. 农家乐经营宣传应突出特色和亮点,吸引游客的关注和兴趣。
3. 农家乐经营宣传应与相关部门和旅游企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广发展。
附件:1. 农家乐经营申请表2. 农家乐经营场所卫生检查表3. 农家乐经营员工培训大纲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村家庭农业经营户:指以家庭劳动力为基础,依托农户自有或者承租的土地和农村其他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家庭经营单位。
2. 乡村振兴:国家根据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制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旨在推动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村转型升级,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
3. 自然环境:指农家乐经营场所周围的山水、林木、空气等自然界的元素。
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是一个泛指农村游、体验农村风情、品尝农家菜肴、体验民俗文化的一种旅游方式。
随着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农家乐也逐渐受到游客的喜爱。
然而,由于缺乏管理,一些农家乐的经营不规范,导致游客投诉增多,给经营者和游客带来了不便。
为了规范农家乐市场,保护游客的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农家乐管理办法。
一、农家乐开办手续在开办农家乐之前,必须先取得相关的执照和证书,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旅游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农家乐的经营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如果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农家乐的安全和卫生保障农家乐的经营者必须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首先,农家乐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消防设施、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
其次,经营者必须确保农家乐环境的清洁卫生,保证用餐场所厨房和餐具的清洁消毒。
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将面临罚款或撤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农家乐的服务和价格农家乐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必须合理,不能损害游客的利益。
在服务方面,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让游客感到舒适和满意。
在价格方面,农家乐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以虚高的价格吸引游客,价格应该在经营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进行定价。
如果发现价格欺诈等问题,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处理。
四、农家乐的宣传和营销农家乐的经营者应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和营销。
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如招牌、传单等,还可以借助互联网营销进行推广,比如发布在社交网络、农村淘宝等平台上。
同时,农家乐经营者应该加强合作,与旅行社、景区等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广农家乐旅游事业。
总之,农家乐已成为一种流行的旅游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该加强规范管理,遵守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保护游客的权益。
各地相关部门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加强监管,保障游客的旅游安全和健康。
农家乐实施细则
农家乐实施细则一、引言农家乐是一种农村旅游形式,旨在提供农村生活体验和农业观光,为游客提供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机会。
为了规范农家乐的发展和运营,制定本《农家乐实施细则》。
二、农家乐基本要求1. 农家乐场所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安全条件,如清洁的水源、卫生设施等。
2. 农家乐场所应提供农业观光、农产品加工、农事体验等相关活动,以丰富游客的体验。
3. 农家乐场所应提供优质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美食,以满足游客的口味需求。
4. 农家乐场所应提供舒适的住宿条件,如干净整洁的客房、舒适的床铺等。
三、农家乐运营管理1. 农家乐场所应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安排、活动安排、卫生管理等。
2. 农家乐场所应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农业专家、厨师、服务员等,以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咨询。
3. 农家乐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设施维护,确保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4. 农家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四、农家乐宣传推广1. 农家乐场所应制定合理的宣传推广策略,包括线上线下宣传、合作推广等。
2. 农家乐场所应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如设计独特的标识、宣传资料等。
3. 农家乐场所应与旅行社、景区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广农家乐产品。
五、农家乐安全管理1. 农家乐场所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溺水等安全措施。
2. 农家乐场所应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农家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六、农家乐环境保护1. 农家乐场所应倡导环保理念,如节约用水、减少噪音、垃圾分类等。
2. 农家乐场所应建立垃圾处理机制,如设置垃圾桶、定期清理等。
3. 农家乐场所应保护农田和自然环境,不得随意破坏和污染。
七、农家乐收费标准1. 农家乐场所应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2. 农家乐场所应公示收费标准,并保持透明度,不得随意涨价。
八、农家乐评估和监督1. 农家乐场所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和监督,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农家乐农村规章制度
农家乐农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农家乐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家乐从业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农家乐经营场所,包括乡村民宿、农庄、农家乐农场等。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传统风俗习惯,保护环境资源,确保服务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营体系。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标准,勿使用过期食材或变质食品。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持有效证件经营,不得乱收费,不得利用欺诈手段获取用户信息。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用餐区域,保障用户用餐舒适和安全。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住宿环境卫生,提供清洁舒适的住宿设施。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娱乐项目和活动,保障用户的娱乐体验和文化交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卫生意识培训,促使员工保持个人卫生并佩戴相关防护用具。
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定期检测水质和食品,确保用户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消毒场所和设施,保持场所的卫生整洁。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禁止乱倾倒垃圾,保持场所的整洁环境。
农家乐管理制度模版
农家乐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护农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义务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经营。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农家乐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与游客的良好沟通,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投诉。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对厨房和餐厅进行定期检查和卫生清洁,并保持场所的整洁有序。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确保供应的食材安全可靠,不使用过期食材或不合格食材。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并遵守服务准则,确保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根据游客需求,合理安排和调配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干净整洁的客房,保证游客的休息环境。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饮食样式和口味多样化的菜品,满足游客的需求。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丰富多彩的农业体验项目,增加游客的参与感。
第五章投诉管理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机构,及时受理、处理游客的投诉。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投诉的公正、透明和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对投诉进行记录和整理,及时进行汇总并进行分析,为改进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公共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游客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卫生设施,及时清除垃圾和污秽物。
农家院管理制度范本
农家院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院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家院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农家院)的管理。
第三条农家院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农家院经营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食品安全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五条农家院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农家院应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农家院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农家院应制定游客接待计划,合理控制游客人数,确保游客舒适度。
第九条农家院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设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农家院应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游客安全教育,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农家院应尊重游客的人格尊严,禁止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农家院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农家院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污水处理,保障水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农家院应加强绿化、美化、净化、硬化等工作,提升农家院环境品质。
第五章消防安全第十五条农家院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农家院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农家院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提示,加强游客消防安全教育。
第六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农家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农家院应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二十条农家院应主动接受政府及游客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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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烟台市乡村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农家乐经营,维护旅游者和农家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家乐指经营者依托自有住宅或租赁农(渔)民住宅、村集体房屋,结合当地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及乡村旅游体验的小型旅游服务单元。
沿海、海岛开办的渔家乐,以及林地开办的林家乐等,统称农家乐。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实体,不适用本办法管理: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平方;
.建筑层数超过五层;
.总床位数超过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农家乐的设立、经营、星级评定、监督管理等活动。
传统古村落、水源地所在村庄对农家乐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成立烟台市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
局、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任组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统筹协调农家乐发展管理各项事宜。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将街道、乡镇政府列入。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所处位置交通便捷,自然生态环境优美,邮电、通讯、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便捷可达。
经营用房建筑牢固,通风采光良好,庭院布局合理。
依托传统古民居建筑农家乐的,经营者需进行房屋结构质量安全检测。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场所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经营所在的建筑自身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并在投入使用之前满足下列条件:.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电气设施、线路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内部装饰装修材料采用不燃材料。
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七条农家乐应当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由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审核。
.经营者需执行住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住客住宿登记系统,配置电脑、扫描仪等设备,及时登记住客资料,上传公安局信息终端。
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客,经营者应记录其身份信息,入住一小时内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应设置贵重物品寄存柜。
客房安装防盗搭扣。
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
第八条农家乐应当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相关配套设施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每年度进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培训。
.原料粗加工区、切配烹饪区、餐具清洗区和餐厅各自独立设置,切配烹饪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
.配备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等冷藏设施以及电子消毒柜。
各项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营业期间正常运转。
第九条农家乐应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公安、消防、税务、卫计、物价、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有明确的住客须知。
.农家乐依法定价,明码标价;
.设立游客咨询和投诉电话,旅游旺季确保小时随时应答。
.鼓励经营者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申请开办农家乐的经营主体,需至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申办以下证照:
.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
.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兼营食品流通、海上旅游、汽车租赁等特色服务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证照;
.雇佣非家庭成员长期从业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办理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由各县市区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农家乐应将营业执照等相关批准证照、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咨询投诉电话及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置于建筑物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农家乐管理按照“部门督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行业督导,农家乐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管理。
鼓励村级成立农家乐合作社、协会、管委会、公司等集体性组织,对经营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以虚假信息或强制招揽游客;
.强行销售旅游商品;
.非法泄漏游客隐私及个人信息;
.擅自转让批准经营的证明文件;
.以不正当行为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三条农家乐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县级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年度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意见报市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星级评定
第十四条为引导农家乐品质提升,实行星级评定制度,由旅游部门牵头,依据《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农家乐开展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实行后,好客人家农家乐星级评定自三星级起评,已批复的一、二星级维持不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星。
其中:
.不提供住宿服务,仅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分值满分为分。
必备条件与加分项目满分为三星级,满分为四星级,满分为五星级;
.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满分为分。
必备条件与加分项目满分为三星级,满分为四星级,满分为五星级;
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满一年以上且一年以内无重大
安全、消防、旅游投诉事故的可自愿申请星级评定。
由农家乐经营者向所在县市区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四星级由县级旅游部门初评,初评合格的报烟台市旅游局验收,报山东省旅游局备案。
五星级由烟台市旅游局初检合格后报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旅游局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四星级(含)以上的星级评定应逐级进行,获批三星级好客人家一年以上且无降星、撤星情况可申报四星级,获批四星级好客人家两年以上且无降星、撤星情况可申报五星级。
第十八条验收合格的农家乐由山东省旅游局统一颁发星级好客人家标牌。
标牌制作样式由山东省旅游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制作。
标牌制作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对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由县市区旅游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全面复核,复核不达标的经营户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星级,报烟台市旅游局备案。
烟台市旅游局对县市区复核结果进行审核,按照每县市区总数的进行抽检复核,抽检合格率低于的,由烟台市旅游局重新进行全面复核。
第二十条获批的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应配合省、市、县旅游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市场宣传等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一条对一年内被游客投诉两次以上,经查证属实且过错在农家乐经营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星或撤星
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对获批的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市、县旅游部门要在旅游宣传、培训交流、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期限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农家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