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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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2022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

2022个体工商户怎么交税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22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22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个体户咨询服务业核税标准

个体户咨询服务业核税标准

个体户咨询服务核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税务个体核定定额流程

税务个体核定定额流程

税务个体核定定额流程《税务个体核定定额那些事儿》嘿,各位个体工商户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税务个体核定定额这个事儿,这就像是一场带着小紧张和小期待的特别之旅。

首先呢,你得知道为啥要核定定额。

这就好比是给你的小生意在税务的世界里定个合适的“身价”,让税务机关能大概了解你每个月能赚多少,要交多少税才合理。

开始这个流程吧,就像是进了一个有点规则的“游戏”关卡。

第一步通常是要填写申请表,这个表啊,可不能马虎。

我当时填的时候,感觉就像在给自己的生意列一个超级详细的清单。

你得老老实实地把你的经营项目、经营面积、预计能达到的销售额等等都写上。

就像是在给税务机关讲述自己的创业小梦想和小计划,可一边写一边也在心里嘀咕,“我可不能写得太夸张,也不能太低调啊。

”交了申请表之后呢,就是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核啦。

这等待的过程就像是等待班主任公布考试成绩一样,心里七上八下的。

税务人员就像是一群认真的“考官”,他们会根据各种情况来考查你说的是否属实。

他们可能会实地查看你的店面,这时候我就想着,是不是得把店面收拾得特别干净整齐,像迎接大检查似的。

他们会看看你的客流量啦,店面的位置啦,还有同行大概的经营情况之类的。

有一个特别有趣的经历是,税务人员来的时候我正在跟顾客聊天,结果那顾客特别热情,一个劲儿地夸我的生意多么多么好。

我在旁边一边偷着乐,一边默默担心,这不会导致我的定额被定得超高吧。

不过后来发现,税务人员都是很专业的,他们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不会单凭一个点就下结论。

一旦审核通过了,就会确定你的核定定额啦。

这个时候呢,你就像是收到了一个关于税务的“判决书”。

如果定额合理,你会松一口气,觉得终于搞定了一个大事儿。

要是觉得有点不合理,你还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就像是不服裁判判决可以上诉一样呢。

整个税务个体核定定额流程下来,其实就是让税务和我们个体工商户之间达成一种和谐的状态。

我们按规定交我们该交的税,税务机关也能合理地管理税收。

这个过程虽然有点小折腾,但经历过了,就感觉自己在合法纳税这事儿上更加踏实了,毕竟每个依法纳税的小个体,都是社会经济这个大拼图中重要的一块嘛!。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
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

这些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完整保存纳税资料,以接受税务部门检查。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

税务部门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定额核定。

税务部门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4)下达定额。

税务部门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标准及定额计算公式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标准及定额计算公式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系统定额标准及定额计算公式大行业定额=〔主要生产设备数值 X 定额标准X 50% +从业人 数数值X 定额标准X 50%〕 X 经营面积(系数)X 行业 区域X 经营能力X 其他工业生产 及来料加 工 定额计算公式大行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大行业商业定额依据及标准设置定额依据经营间数(权数100%):1、经营间数1间作为单位定额依据,折算后的经营间数V 1间的,按定额标准的80%计算,1 间W折算后的经营间数W 3间,每增加1间,定额增长50% ;折算后的经营间数>3间,每增加1间,定额增长100%(定额项目:窗帘及布艺,折算后的经营间数>1间(包含),每增加1间,定额增长50%)。

经营间数折算:1、一楼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折算为0.8间,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0.2间(截至60平方米以上)。

2、二楼20平方米以下(不含0.4间,每增加平方米以上)。

3、非一、二楼折算为0.2间,10平方米增加20平方)折算为0.1间(截至60(不含20平方)定额计算公式定额=定额标准*经营间数*所属区域*所属路段*经营能力*其他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0.05间(截至60平方米以上)。

大行业商业定额=定额标准*经营面积*所 属区域*经营能力*其他 定额=定额标准*经营面积*所 属区域*所属路段*经营能力*其 他定额计算公式商业日用小电器5500元/月大行业定额中类商业建材装饰材料定额依据及标准设置定额计算公式定额依据经营面积(权数100%):0V经营面积W 10平方米,按定额标准80%十算;10平方米V经营面积< 30平方米,按定额标准计算;经营面积> 30平方米,每增加20平方米,定额增长10%计算。

经营面积(权数100%): 0V经营面积W 10平方米,按定额标准80%十算;10平方米V经营面积< 30平方米,按定额标准计算;经营面积〉30平方米,每增加10平方米,定额增长10%计算。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又称双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最新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期限和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收入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配额核查。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的税收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和地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定期户,对其经营和收入进行典型调查,进行调查分析,并填写相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应占行业和地区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面积、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定:(一)按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为批准而计算或计算的;(二)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三)按库存计算或计算审批;(四)根据发票和有关凭据;(五)根据银行的营业账户进行资金交易;(六)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相同规模和地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1999]44号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发[1999]44号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日辽地税发[1999]4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建帐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有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内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定期定额征收的地方税费包括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其他税费按有关税法规定组织征收。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营业额,并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其应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定额;按照行业计税利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定额。

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不同行业和类型确定个人所得税行业计税利润率,并结合本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区域和地点、规模和结构进一步细化,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个体工商户票种核定操作流程

个体工商户票种核定操作流程

个体工商户票种核定操作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认核定需求(1)理解票种核定的必要性①满足税务报表要求②合规经营(2)确认需要核定的票种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普通发票③其他票种(如电子发票)2.收集相关资料(1)个体工商户登记证(2)税务登记证(3)身份证明文件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提交申请1.填写票种核定申请表(1)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①填写基本信息②填写申请票种(2)签字确认2.提交申请材料(1)到当地税务机关(2)提交以下材料①核定申请表②相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审核1.材料审核(1)税务人员检查提交材料①核实申请表信息②核实证件有效性(2)资料完整性确认①检查资料是否齐全②要求补充材料(如有)2.审核结果通知(1)审核通过通知①发送短信或邮件通知②发放票种核定函(2)审核未通过说明①提供拒绝原因②说明补救措施四、核定结果处理1.领取核定函(1)按指定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2)确认核定函信息①核对票种及有效期②确认税务机关盖章2.开具发票(1)根据核定票种开具发票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普通发票(2)保存发票记录①记录开票信息②定期检查发票使用情况五、后续管理1.定期核查票种使用情况(1)检查票种是否符合实际经营(2)记录发票使用频率2.票种变更申请(如有需要)(1)填写变更申请表①确认变更原因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提交至税务机关重新审核3.了解税务政策变化(1)定期关注税务局公告(2)参加税务培训或讲座。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与纳税申报流程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与纳税申报流程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与纳税申报流程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独资经营或以个人名义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它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纯收入计算并缴纳。

为了帮助个体工商户更好地理解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与申报流程,本文将简要介绍相关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算方法主要基于两种模式,分别是查账核算和简易核算。

1. 查账核算查账核算是指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账簿凭证,依据公式计算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应在每个核算期末进行一次全面的“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即将当年所有购销货物、接受的劳务报酬、资产减值损失等计入核算表格,然后完成报税。

2. 简易核算简易核算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统一核算比例直接计算纳税所得额,无需进行详细的账簿凭证核算。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特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简易核算方法,这些行业包括小餐饮、小零售、小服务等。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核算方法。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流程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流程包括填写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和提交申报资料三个步骤。

1. 填写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期限届满后,应当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营业收入、减除费用、纳税所得额等。

根据所选核算方法的不同,填写的表格和信息也会有所差异,因此个体工商户需要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填写。

2. 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在填写完纳税申报表后,需要根据计算结果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款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按需缴纳,可以通过线上银行缴税、税务局窗口缴税等方式完成。

3. 提交申报资料个体工商户在缴纳税款后,还需将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凭证资料(如购销发票、银行流水等)提交给税务机关。

提交的资料需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并保留备查。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注意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确保自身纳税合规。

此外,个体工商户可以寻求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帮助,以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效率。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扣款是如何进行的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扣款是如何进行的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扣款是如何进行的随着应纳税额的确认原则由原来的税务机关中心主义向现在的纳税人中心主义的转变,纳税申报的征管模式已逐渐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扣款是如何进行的,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扣款是如何进行的1、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定额税主要适用于经营规模小、销售的货物单位价值低,又没有能力建帐核算的这类个体工商户。

注:如果经营规模较大,或者销售单位价值较高货物的,则必须依法建账,由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2、申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定额税”方式缴税。

需要携带营业执照、规定的表单,以及相关的定税要素证明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申报通过后,直接按规定日期去税务营业厅进行交税就可以了。

注:现在一般是采用定期从指定的税务账户中扣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个体工商户纳税的基本简介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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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

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

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

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典型调查为确保税款核定的公平、公正,在每个核定期间,主管地税机关都会按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经营行业、区域选择不低5%的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有关表格。

三、核定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这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项重要手段,您应当按要求准确填表及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主管地税机关能够更—详细地了解您的经营和所得情况。

如果您未按规定申报定额和提供资料,也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您的税收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税法规定的办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具体的核定方法是:(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税务机关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定额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上级核准公示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及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

(五)下达定额即使您的核定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主管地税机关也会向您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定额执行期间,应当在办税服务厅长期公示,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纳税人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需要您注意的是:安徽省地税局规定,在税务机关初步核定定额后,要求各主管地税机关就定额核定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展集体评议。

即主管地税机关初步核定的定额,必须经过分行业或分地域成立的定额民主评议小组对其公正性、公平性进行评议,您可以通过评议代表陈述您的意见。

定额民主评议小组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定额纳税人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组成。

主管地税机关召开定额评议会,由定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听取各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填人《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四、重新核定与定额调整(一)重新核定如果定期定额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其定额:(1)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的;(2)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3)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当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申请重新核定应纳税款。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定额调整1.经营性调整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认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原核定定额20%幅度的,按重新核定的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2.法规性调整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做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进行批量公布。

五、相关税务管理(一)纳税申报(1)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申缴合一的简易申报制度,即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视同同步办理了申报手续。

(2)定期定额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选择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方式一经确定,至少在一个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3)对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简并征期。

纳税人可以在简并征期税款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

简并征期的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4)定期定额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但是如果纳税人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要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控比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在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三)委托代征1.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对于您的完税凭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领取:(1)到地税机关领取;(2)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4)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在申报期限内,如果定期定额纳税人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您在委托代征单位向您征收税款时,应当注意要求他出具与地方税务局签订的《委托代证证书》,并确定自己的税收是在其受托代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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