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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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