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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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修订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简况

1.项目名称:某某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

2.建设单位:某某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3.建设性质:新建

4.服务范围:某某县所辖所4个镇(鄌郚镇、红河镇、乔官镇、营邱镇)和1个水库库区(高崖库区)

5.建设内容:垃圾卫生填埋场

6.建设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150t,设计服务年限为10年。

7.建设地点:某某县城区南部方向,鄌郚镇高镇村南约713m处,总占地面积151.3亩(约10.1万m2),详见图2.1-1。

8.工艺方案:采用卫生填埋处置方式

9.项目实施进度:本项目建设期为8个月

10.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4289.35万元

2、项目工程内容及组成

工程基本组成见表1-1。

表1-1 项目组成一览表

注:本项目不包括垃圾转运系统的建设。

3、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3.1项目建设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3条规定:“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本项目为某某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属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为鼓励类项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根据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第6条规定: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推放。

本项目位于某某县鄌郚镇,主要服务范围为某某县所辖所4个镇(鄌郚镇、红河镇、乔官镇、营邱镇)和1个水库库区(高崖库区)的生活垃圾,全部为村镇生活垃圾,其垃圾热值较城市垃圾热值低,垃圾焚烧项目投资较大,该区域经济条件一般,但该区域内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因此某某县拟采用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某某县所辖所4个镇(鄌郚镇、红河镇、乔官镇、营邱镇)和1个水库库区(高崖库区)的生活垃圾,因此本项目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相关要求。

综上可知,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某某县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除有少量扬尘污染和恶臭气体产生,渗滤液、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暂存于中水池内,用于浇灌本项目场址周围的经济林外,无其它污染物排放,不影响治污减排;拟建项目位于某某县内,不属于限批区域,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限批企业,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范围内,拟建项目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因此本项目不属于“禁批、限批”项目;拟建项目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鲁环发[2007]131号文的相关规定。

3.3与省厅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对于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3号文)的符合性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本项目为核准制项目,可直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二)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本项目符合鲁环发〔2007〕131号文要求,符合各项法规政策、符合各项规划等要求;本项目所在地完成了减排任务,申请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艺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三)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本项目为垃圾处理类项目,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相关要求,该类项目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内,本项目厂址位于城市工农业规划发展规划外,因此本项目不违反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及《关

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本项目评价中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按照要求进行了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等内容,提出了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本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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