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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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信息委社[2006]2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沪信息委社〔2006〕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我委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沪信息委政〔2004〕345号)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已经市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机关。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一般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机关为起报单位。区县以下政府机关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汇总后报市信息化委员会,其中按条线由市级机关汇总的不列入区县汇总范围。(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参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政府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3)。如遇国庆、“五一”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2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办、局)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可以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名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指标解释

附件1: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名单

以下区县政府机关按条线起报,即由对应的市级主管机关汇总后报市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

附件2: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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