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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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和《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研究、协调、推进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沪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类别)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的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等级)预警信息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沪经信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3号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为,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和利用,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和《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交易活动是指围绕数据开展的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4.09.17
•【字号】沪体规〔2024〕138号
•【施行日期】202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沪体规〔2024〕138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法宣办〔2022〕9号),为切实增强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现制定《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9月17日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涉外调查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涉外调查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涉外调查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沪统字(2020)12•【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本市涉外调查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统字(2020)12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本市涉外调查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统计局制定了《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涉外调查领域风险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3.上海市涉外调查领域风险监管管理办法(试行)4.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统计局2020 年 3 月25 日附件 1上海市涉外调查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涉外调查机构的规范和管理,推进涉外调查领域诚信建设,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9年4月10日关于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建立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经济密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绩效导向,建立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办法,以评促转、以评促优,形成四个“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

以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为依据,对“高产田”和“低产田”深化差别化政策指导,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等方面分类施策,促进企业和产品的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增强产业发展的质量优势,持续推动经济规模和效益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沪府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3日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区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建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沪经信法[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09)6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内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杨府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杨府发〔2009〕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在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方面切实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若干意见》,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本区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财政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的信息公开。

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扩大向同级人大报告财政预算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部门预算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除外)。

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

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

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

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沪府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本市法制、监察、信息化、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行政机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发布协调的内容)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沪经信稽〔2019〕71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沪经信稽〔2019〕717号各处室、有关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3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处罚行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本市电力、无线电、节能、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业盐、煤炭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的协调以及有关档案保管工作,指导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协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政策研究和法规处(以下简称“政策研究和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府办〔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牵头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划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加强电子政务工作,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应用推进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各处室、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

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沪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日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一种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城市发展与固废管理,加快推进固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5年,本市固废产生强度稳步下降,资源化利用体系显著优化,无害化处置能力持续夯实,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数字化全面赋能固废全域治理,“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固废治理体系。

到2025年,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的“无废城市”建设任务,开展重点园区、行业企业“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

到2030年,全市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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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信息委社[2006]2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沪信息委社〔2006〕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我委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沪信息委政〔2004〕345号)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已经市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机关。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一般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机关为起报单位。

区县以下政府机关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汇总后报市信息化委员会,其中按条线由市级机关汇总的不列入区县汇总范围。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参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政府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3)。

如遇国庆、“五一”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2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

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

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办、局)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可以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名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指标解释
附件1: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名单
以下区县政府机关按条线起报,即由对应的市级主管机关汇总后报市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名单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
附件2: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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