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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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2024上海徐汇区

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2024上海徐汇区

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2024上海徐汇区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以下是2024年上海徐汇区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说明。

首先,要了解上海徐汇区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可以参考上海市教委发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城市中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从2024年起,上海徐汇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分为地方财政拨款生和自筹生两种情况。

1.地方财政拨款生:地方财政拨款生享受免费教育,不收取学费。

2.自筹生:自筹生需要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

同时,学校可能还会收取杂费,包括教材费、实验费、体育费、校服费等,根据学校的要求收取。

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标准: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相对于公办学校会高一些。

此外,根据《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对市属学校学杂费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的通知》,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提供相应的减免政策,包括减免或免收学费、减免或免收部分杂费等。

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上海徐汇区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主要受到上海市政府的指导和监管。

学校在执行学费收费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关政策法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学费。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沣东新城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全市基础教育学校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办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一)收费项目全市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生学费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择校费、住宿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自行车保管费、伙食费。

(二)收费标准1.行政事业性收费(1)学费: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职业高中文科每生每学期7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900元。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陕财办教〔2013〕1号)。

(2)择校费: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普通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择校费可在开学入校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沪价费〔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

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沪府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一)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

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物价局沪教委后〔2008〕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学校补充名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供电、供水、供气单位:现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补充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6号)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2.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 1 —专补充名单;3.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教育学校后勤保障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印发(共印120份)— 2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 3 —附件2: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补充名单— 4 —附件3: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黄浦区学校名单— 5 —— 6 —徐汇区学校名单小学幼儿园— 7 —静安区学校名单— 8 —普陀区学校名单— 9 —— 10 —闸北区学校名单— 11 —虹口区学校名单— 12 —杨浦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3 —闵行区学校名单嘉定区学校名单— 14 —宝山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5 —浦东新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6 —南汇区学校名单奉贤区学校名单— 17 —— 18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9.19•【字号】浦教德〔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发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会计结算中心,高中(职业)与终身教育指导中心、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中职校:现将《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2024年9月19日浦东新区中小学五育评估指数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监管〔2023〕2号)《浦东教育现代化2035》以及《浦东新区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开展科学教育、美育、体育健康、德育评估指数,实施分类评价,并给予相应经费补贴,有效促进学校五育发展,构建了全面发展育人教育体系,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为提升指数评价的发展性、综合性和赋能性,促进全区中小学“五育并举”工作,现对上一轮指数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具体办法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各评估指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局属公办学校(各指数单列);(二)布局有市(区)级学生艺术团分团的局属公办学校;(三)布局有上海市二线运动队项目的局属公办学校;(四)布局有区级及以上体育特色、重点项目、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局属公办学校;(五)承担局交办的年度重点“五育”相关项目的局属公办学校。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沪人[2004]177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沪人[2004]17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历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政府科技干部处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部〈关于给专家配备助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20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自然失效,请予执行。

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沪教委财〔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一、各类收费标准(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一般高中:900元;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市重点高中:1500元;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一般高中:4600元;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市重点高中:21000元;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类条件:360元;二类条件:270元;三类条件:180元;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500元;初中:800元;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1.课外教育活动费:小学:100元;初中:100元;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一期课改:190元;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沪教委财[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6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6〕005号)精神,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本市下调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价格。

根据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价格下调情况,市教委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下调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本市民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下调后的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下调后的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学期┌────────────────────┬────────────────────┐││课本和作业本费│├────────────────────┼────────────────────┤│小学1-5年(一期课改)│95│├────────────────────┼────────────────────┤│小学1-5年(二期课改)│150│├────────────────────┼────────────────────┤│初中6-9年(一期课改)│150│├────────────────────┼────────────────────┤│初中6-9年(二期课改)│185│├────────────────────┼────────────────────┤│高中10-12年(一期课改)│190│├────────────────────┼────────────────────┤│高中10-12年(二期课改)│220│└────────────────────┴────────────────────┘。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中外合作非经营性培训机构,下同),以及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在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的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统一为“某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本市各区县均设有营业网点,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能有效保障本《规定》实施的领导组织保障机制和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操作系统,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承担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业务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习保障资金”是指: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教育培训服务活动前,在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内缴存设立的,在本单位终止办学时,用于为学习者提供继续学习救济服务所需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学杂费收缴、存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家长们参考。

上海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10号)和《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目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一、入学规定与办法(一)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相关招生政策进行招生。

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好适龄儿童(小学招生入学年龄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和少年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据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

应承诺学校招生时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严禁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 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具有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可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相关居住证明等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沪教委财[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部分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教委财〔2013〕65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学生平安保险和中小学的教育报刊订购等3个代办服务项目通知如下: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的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和学生平安保险两个项目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小学、幼儿园不再为学生统一代办上述收费。

二、本市中小学教育报刊订购不再列入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区县教育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优秀教育报刊推荐目录,供学生自主选择订阅。

三、鉴于上述3个服务项目在保障全市中小幼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本着为学生服务的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得使用教育收费票据,不得加收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也不承担退赔、理赔责任。

四、实施上述3个项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质量,做好服务。

区县教育部门应加强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沟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

上海市教育机构收退费制度

上海市教育机构收退费制度

上海市教育机构收退费制度上海市教育机构收退费制度是为了维护教育机构与学生、家长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下面是一个关于上海市教育机构收退费制度的参考内容。

一、收费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价值与费用相匹配。

2. 提前公示原则:教育机构应提前向学生、家长公示收费标准、项目及相关政策。

3. 统一规范原则:教育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增加其他额外费用。

4. 明码标价原则:教育机构应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

二、收费项目1. 学费: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培训费用,包括学习内容、教材费用、师资费用等等。

2. 报名费:学生参加该教育机构培训项目需支付的费用,用于确认报名资格。

3. 教材费:学生购买教材所需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书籍市场价格进行收费。

4. 杂费:学生参加特殊活动、考试费用等等,属于额外费用,应在活动开始前经过学生及家长同意。

三、收费标准1. 学费标准:教育机构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和教育资源投入情况,制定学费标准,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2. 教材费标准:教材费应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学生可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从教育机构购买。

3. 报名费标准:报名费应合理确定,不得高于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成本。

四、退费政策1. 就读期限内的退费:学生在就读期限内申请退费,应按照教育机构退费政策执行。

2. 到期退费:学生已支付学费的部分,若教育机构无法提供服务,则应按照约定或者教育机构相关规定进行退费。

3. 停课退费:学生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中途停课,应按照教育机构相关规定执行退费。

五、退费手续1. 申请退费:学生或家长应向教育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退费:教育机构接收退费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

3. 退费流程:教育机构应在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退费操作,将学费退还给学生或家长。

六、监督和反馈1.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规、透明。

上海公办初中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初中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初中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初中收费标准
初级中学简称初中(junior high school)。

初中是中学阶段的初级阶段,初级中学一般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是向高级中学过渡的一个阶段,属于中等教育的'范畴。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公办初中收费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公办初中收费标准
初中、小学免收学费,分别收取杂费80元、50元,初中预备班按小学收费标准执行;盲聋哑学校、弱智辅读学校按小学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杂费,工读学校按初中标准收取杂费。

中小学收取代办费规定
书簿费:使用一期课改课本的,高中定价206元,初中160元,小学100元;使用二期课改课本(实验本)的高中定价238元,初中200元,小学160元。

上述标准不包括选修及选用的活动课本,对列入教学计划的选修及选用的活动课本按课本的定价收费。

课外教育活动费:小学130元,初中150元,高中160元。

卫生、保健费所有学生一律20元。

上海市重点初中排名
1、上海市市北初级中学
2、上海市市西初级中学
3、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
4、上海市格致初级中学
5、上海市进才中学北校
6、上海市延安初级中学
7、上海市建平实验中学
8、上海市建平中学西校
9、上海市进才实验中学。

上海公办高中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高中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上海公办高中收费标准高中是高级中学的简称,我国中学分为初级中学与高级中学,两者同属中等教育的范畴。

高级中学是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后更高等的教育机构,上承初中,下启大学,一般为三年制。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上海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上海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在基础教育中,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一般高中的收费标准为900元/学期;区县重点高中的收费标准为1200元/学期;市重点高中的收费标准为1500元/学期;高级寄宿制高中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学期。

拓展:一、上公立高中的条件1、父母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在上海上高中,这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那就是要求父母一方是常住户口,并且外来务工的子女必须是在上海读初中的,在上海的初中学校毕业的。

通常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还是比较少的。

2、满足来沪投资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子女,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核定的外地户口子女能够在上海参加中考并且上高中。

3、外来务工子女的父母若是有一方是在地级市及以上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其子女必须是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这些在沪工作的.子女的教育问题是需要解决的,这也是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二、报名验证材料1、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2、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2018年1月1日前签发或签注),或2018年1月1日后申办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上海公办小学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小学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小学收费标准
上海公办小学收费标准
小学教育除了教育的特点外,还有独特的基本特征:一是全民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全面性。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公办小学收费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课外教育活动费
收费单位:每生每学期
收费标准:学校制定,100元/学期
备注: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校服费
收费单位:每生每套
收费标准:学校规定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收费单位:每生每学年
收费标准:155元(2020长宁区标准)、130元
备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自愿原则。

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4、餐费
收费单位:每生每餐
收费标准:学校制定,基本在10—20元之间
备注: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按月收取。

午餐供应有3种方式:自办食堂、承办食堂、盒饭公司供应等。

从上海各官网对小学办学基本情况公示来看,大部分小学采取的是承办食堂或者盒饭公司供应。

5、校车费
收费单位:位置
收费标准:学校制定。

上海市高中开办费的标准

上海市高中开办费的标准

上海市高中开办费的标准上海市高中开办费的标准是指在开办新的高中学校时,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新校舍的建设、设备的购置、教师的培训和招聘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高中开办费的标准。

首先,根据上海市教育局的规定,开办一个高中学校的最低费用为500万元人民币。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新校舍的建设,包括土地的购置费用、校舍建设的费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购置费用。

在选择校址时,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学校周边环境和建筑面积等因素。

其次,购买设备的费用也是高中开办费用中的重要一部分。

根据上海市教育局的要求,每个高中学校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教室设备、实验室设备、体育器材等。

这些设备的购置费用根据品牌、型号、数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通常需要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投入。

此外,招聘和培训教师也是高中开办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一所新的高中学校开始招生时,需要雇佣足够数量的教师来完成教学任务。

考虑到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培训教师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是非常昂贵的。

另外,高中开办费用还包括招生宣传和推广的费用。

一所新的高中学校需要在社会上进行广告宣传,以吸引学生报名。

这包括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组织校园开放日或宣讲会等活动。

这些费用通常是十分巨大的。

除了上述费用之外,高中开办费用还包括办公费用、学生用品费用、教学材料费用等。

办公费用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学生用品费用用于购买学生们所需要的书籍、文具、学习用具等。

教学材料费用用于购买教科书、参考书、实验器材等。

总之,上海市高中开办费的标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计划。

根据不同的学校规模和办学目标,这些费用会有所不同。

无论如何,高中开办费用的标准都需要符合上海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高中学校能够正常运行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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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
市重点高中:210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
小学:100元;
初中:10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
一期课改:190元;
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课外教育活动费,须由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三、其他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全部取消;
(二)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均免交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借读生、民办学校学生,均免交课本和作业本费;
(四)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五)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中小学收费工作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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